※ 引述《OyAlbert (銅鋰鋅)》之銘言:
: 幹你娘
: 這句話在實務上都不見得構成人身攻擊了,玻璃心算人身攻擊?
: 我是覺得不至於喇,不然拿別的詞語來替換玻璃心這詞,像「過度敏感」、「禁不起人講
: 」這類的是不是也要一視同仁?
: 是,那就好笑了,因為會重蹈某人當初禁止評論的後塵
: 不是,那麼差異在哪?能說出個明確定義來服人而不是林北說的算?
: 至於當時g群組長的駁回決定喔…
: 我是覺得好笑喇,但不想浪費時間,不然多的是例子能反駁他的觀點
: 所以,現在女板新板主也想玩這種文字獄?
: 要不要去隔壁板參考一下前車之鑑呀?
不好意思再占用一篇來解釋我的話
請大家多包涵
我說 "板規不是法律"
是建立在 板規遵從法律之後再下去延伸、規範
舉個簡單的例子
板上禁止廣告文,法律沒禁止廣告文出現在女板
所以板規禁止廣告文,是不是應該拿掉?
不應該吧...
還是有人覺得女板充斥一堆廣告文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