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慎入,前為個人法律見解,後為個人經驗分享)
各位好,因為許多版友提到七天鑑賞期
想在此討論一下(不敢說澄清說明啦~畢竟自己在實務界也還很菜)
首先,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因此可知,並非所有交易都有七天鑑賞期的
一般實體店面是不適用的
而通訊交易和訪問交易的定義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和第11款: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
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
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所以一般常見的網拍、電視電話推銷,總之那些沒辦法看到實體商品的
當然都有七天鑑賞期的適用,也就是說只要收到商品的七天內
都可無條件解約或退貨
而原原PO遇到的例子當然不是通訊交易
但是否屬於訪問交易,我個人是打問號的
仍須看原原PO簽約的狀況和交易當時情形而定
以原文來看
原原PO是到店面內繳費時被推銷的,對方店員基於SOP
肯定也有先把機子或方案給原原PO看過
店員也不是在未經邀約的情形下跑去找原原PO推銷
所以是否可以直接適用七天鑑賞期而無條件解約是有疑義的
但本件絕對算是消費糾紛沒錯
我也認為原原PO可以找消保官申訴
在法律主張上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1項的定型化契約合理之審閱期間可以主張
也有機會主張民法92條第1項之受詐欺或第74條第1項乘其輕率急迫無經驗
但我認為主張民法那兩條是比較難
那需要舉證證明店員就是刻意隱瞞或欺瞞原原PO每月另有500元的事實
而這到底只是原原PO自己誤會或沒聽清楚,這沒有其他證據是有點難判斷
而實務上第74條第1項又多半用在放高利貸或本票借貸等行為
而且是否原原PO當時是否符合這種情況,也很難認定
倒是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合理審閱期間是比較有機會主張的點
因為多半這種電信合約都是定型化契約
而依定型化契約範本,至少也要定三天以上的審閱期間
所以原原PO是在當天就簽了
即使店員有詳細說明合約內容 恐怕在這條上也會有問題
因此還是可以到消保官那問問看
至少是否能主張解除契約而不用賠償違約金
=================個人經驗分隔線===============================
講到這個我也不免想到
那是在小魯我還是懵懂無知的碩一時期(迷之聲:明明當時也老大不小了)
算算也有5、6年了吧?(菸)
因為埋首於學術太久 也還沒考上律師
所以就只是個法律學術宅
(而且因為是大學念的法律是雙修的關係,消保法非雙修生的必修
沒修過消保法也可以畢業)
所以就被自己單(ㄩˊ)純(ㄔㄨㄣˇ)的少男心和可愛的店員話術誘拐了
當時也是去繳費
繳到一半店員就跟我推銷說我的合約已經很久了
可以加幾元送一隻雙卡機(那是個智慧型手機才剛起飛的年代)
所以雙卡機對我來說已經很潮了
但我一開始還是很有理性地問說有沒有更便宜的或0元手機
於是她推薦了一支0元雙卡機
然後她說可以再多加一支門號,而且帳單會是同一份,很方便
她還說幫我看一個月我打的電話費來看
兩個門號分開打會比較划算
我還問她:"費用是同一筆嗎?"她說:"是"
我就糊里糊塗多半了一支門號
(我直到走出店面才驚覺是我又多了一筆100多元的月租費)
但這還不是最扯的
在我簽約簽到一半時
她說最近她們在促銷一款平板
以我的合約可以用900元就帶回家喔!!很划算
然後我就跟她說我先看一下
她拿出來給我看是還不錯
我問到網路使用問題
她說:"一天只要25元,一天少喝一杯珍奶就省下來了呢!^_<
而且還可以把網路分享給其他手機或電腦呢!"
也不知道是中了什麼邪,我居然就又簽了一個約!!!
一個月算下來多750阿!!
我這趟繳費加一加一個月突然多花了900元左右的月租
重點是帶回去的平板用不到2個月
就變得超級難用!根本滑不動!!
完全覺得上當了,可是當時的氛圍就覺得店員滿可愛的,很熱心,說話又誠懇
於是就簽了........
雖然我覺得原原PO遇到得比較有法律問題
我自己遇到的這件倒是還好
所以沒什麼法律上動作(其實也沒什麼好主張的,因為就是自己笨...)
但不得不說我真的覺得有的通訊行或業者訓練的話術超厲害的
至少我當時認真以為我是多了一組門號但不用多花錢......
雖然是用想想根本覺得自己超蠢的
最後我是繳了約一年後真的覺得太不划算了
忍痛把另一組門號和平板網路費都退掉了(還要繳7000多的違約金才能退...)
只能說就學一次教訓吧~
P.S.大家可以噓我當時的愚蠢,但請別噓我這樣還可以考上律師之類的
當時根本還沒開始準備考試,就只是個不經世事的書呆子
如果可以回到當時我應該會飛回去打過去的自己一巴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