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發票內容不實

作者: pgstha (pgs)   2015-12-09 00:56:23
※ 引述《blackmeiji (幸運草)》之銘言:
: 問加油站員工:我又不是會員,為什麼有卡號?
: 他:呃,可能是前一位客人的
: 我:那麻煩你重開發票,謝謝
: 這種不老實的行為
: 真的讓我非常討厭="=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I.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II.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III.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遇到這種第336條「業務侵占」告下去就對了
貪小便宜的人 就是應該受到懲治
之前去某大賣場也被凹過點數和贈品 = = 我還特地殺回去拿 不給 我就告
偷雞摸狗的事不要做太多 顆顆
作者: comparable (灰蠟燭)   2015-12-09 01:21:00
告,都告
作者: kaoh810237 (胖達師兄)   2015-12-09 02:01:00
我都不告 改用寄存證信函威脅 跟用告的結果有9成像
作者: wd77222 (瑪瑪瑪喬)   2015-12-09 04:56:00
舉例不當 亂翻法條 人家原PO哪是敘述你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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