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長髮男警遭免職 女孩們怎麼看呢

作者: godtone5566 (統神5566)   2015-12-18 12:03:39
提供幾個層次思考,
第一層次
如果葉男自我性別認同是女性,可否主張女警規定?
如果是這樣,誰來認定誰是哪個性別,是自己,還是國家?
在這個已經被證實多元性向社會上,國家可以這樣二元區分性別嗎?
這是難道不是另一個性別平等問題嗎?
而所謂性別認同,更可上綱到人性尊嚴,為人權之根本
第二層次(就算大家說本案不是性別,還是有問題)
可否用行政規則來限制員警之人權?
請問錯誤舉例民間企業的工作服儀規則,民間企業本來就是私人間契約
所以限制根本不涉及人權保障,一般而言國家對人民,諸如此段,才有人權討論
所以,本案當然是國家對於人民,就可以討論一下。
舊見解(特別權力關係):
傳統的行政法觀點認為,公法上的法律關係,除「一般法律關係」外,即是「特別法律關
係(或俗稱為:特別權力關係)」,這是十九世紀德國國家法學家Paul Laband所提出之
「官吏與國家之關係」,後再經由Otto Mayer發揚光大,而擴張為所謂「為達成國家的特
殊任務,使特殊的人無法享有一般人之人權之關係」即屬「特別權力關係」。而原本在「
特別權力關係」下,其特徵可說有:相對於行政主體之特定人民並沒有真正的權利,反需
負特別義務﹔其次,行政主體(或特定行政主體)與特定人民之間未必需要採「法律保留
」之見解,就可由行政主體限制特定人民之權利,如僅以內部規則即可為之﹔同時,行政
主體(或特定行政主體)對特定人民尚有特別規則的訂定權及特別的懲戒權限(如我們現
在講的懲處、懲戒等)﹔抑且,特定人民之權利如果受到行政主體損害,是很難向所謂的
法院請求行政爭訟的。
所以如果在舊時代,員警當然不可以這樣去反抗。
但是時代進步,連保守的法學界都變了,各位鄉民請換上新腦袋
新見解(特別法律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已經轉型為「特別法律關係」了,其新的特徵則為:(一)行政主體與
特地人民之地位仍然不平等;(二)惟相對於行政主體之特定人民義務,也幾乎必須確定
,且仍應受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之保障;抑且,(三)特並人民對於行政主體或上級
長官之命令所課予之不確定義務,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虞時,亦可採「相對服從說(或稱
相對不服從說)」或「意見陳述說」以對。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公務人員保障法就是確定
採「意見陳述說」了;(四)行政主體對於特定人民固然仍有特別規則之制定權,然特別
規則僅能適用於管理關係之事項,並非全然得及於基本關係之核心事項;(五)儘管行政
主體對特定人民仍享有特別懲戒權或懲處權。但重要的是,特定人民之權利如受行政主體
之違法或不當之侵害,幾乎無論為任何事項,皆有提起行政爭訟之可能,如公務員之申訴
、復審制度即屬之。
首先,對於限制必須回到法律保留,就是要用法律規定
那本案是法律嗎?? 只是個規則,那有上位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嗎?
也不是,那為什麼能限制員警頭髮長度呢???
看來,連形式限制要求可能就有問題了....
第三層次
就算上開規則形式上合法,那限制必要性在哪邊?
所謂限制必要性就是比例原則思考,不可以大砲打小鳥,過度的禁止
那,頭髮限制目的在哪?限制人權的四個基本前提有符合嗎?
憲法第 23 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那有所謂妨礙他人自有、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嗎?
社會觀感是哪個????
如果說涉及真假警察問題,難道不是增加員警文件辨識,
反而更是侵害人權最小手段嗎?
員警證上防偽,且製造難度高,類似鈔票之類,且執勤必須秀出
這樣不是侵害更小?
另外,就限制員警頭髮長度真的能達到上述目的嗎??
就法律實效上觀察,似乎也沒有任何效果....
而且,將男女員警不同差別待遇理由何在?差別待遇真的是合理嗎?
性別認同不同的人如何處理,國家不應保障多元嗎?
那是否也要多增列多種性別?
似乎整個以法律邏輯檢驗下來
完全似乎沒有站得住腳的地方
最後,再說紀律服從之類的鬼話,己經在特別法律關係內不能再說了
如果要的話請經過立法機關授權,
而且也沒有真實研究腦殘規定就會增加紀律服從....
作者: vikutoria (我有個夢但不想說)   2015-12-18 12:07:00
他也沒留多長也能讓你搞這麼一篇出來
作者: moonphase (′・(ェ)・`)   2015-12-18 12:28:00
還有人提到勞動契約還真好笑 公務人員身分是法律保留從來沒有勞動契約這東西...那些人到底懂法嗎
作者: varda0821 (boy)   2015-12-18 12:47:00
限制人權之前我覺得可以先從本法的男女歧視修改之後男女髮型標準一致/完全廢除髮型限制但我先站在平權的角度看,我認為這個地方沒有男女標準不同的立基,至於警察要遵守服裝儀容規定以符合民眾觀感,我認為這可以再討論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5-12-18 13:09:00
你再想想我說的吧其實你從"這個規定是國家對人民"那邊開始,就值得商議了可是你那部份論述直接跳過用理所當然的語氣講,沒啥說服力
作者: laziness (綠綠兒)   2015-12-18 13:18:00
推認真 但第一行黃色覺得下得不好 討論葉男性別認同感覺又落入性別二分法的圈套中
作者: seaman675   2015-12-18 13:52:00
推認真 個人看本案說穿了就是一個社會觀感貫穿全案另一點 本案將會是指標性的案件 畢竟這個社會對男性還是有許多有形與無形的髮禁 先不談長度 看多少男性髮色有染?(白髮染黑除外)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5-12-18 13:55:00
但是你有沒有想過,如果社會觀感結果是應該要限制一下呢?結果真的被證明了警察執行勤務時惟持特定形象是有業務需求
作者: moonphase (′・(ェ)・`)   2015-12-18 14:39:00
都說警察身分是法律保留了 還在社會觀感怎麼不敢叫立法委員直接立法限制警察服裝儀容?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5-12-18 16:13:00
要解套很簡單,性平法因為是特別法所以就算記申誡的命令規則讓你勉強擠出法律授權效力也不會大於性平法,要解套就是令立針對警察服儀的特別條例,從頭到腳一次講完就不會被性平法干涉了wwwwww
作者: RLH (我們很近也很遠)   2015-12-18 18:15:00
社會觀感比較有說服力嗎 現在輿論支持男警聲音這麼大 不是社會觀感?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時光,為我停留)   2015-12-18 19:44:00
關於民間公司的雇傭為私人契約的論述有問題,契約自由並非至高無上而不涉及人權,否則常上新聞的性愛契約就是有效的了。許多社會法的基本精神,對於私人契約也是有拘束性的喔~另外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從特別權力關係進化成公法上職務關係,其中有很多面向可供討論,重點之一就是比例原則,過往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出自於國家擁有行政高權,所以不受比例原則拘束,公法上職務關係就非如此老師的學說只是一家之言,『公法上職務關係』出自大法官釋憲書喔~有法律上效力的,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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