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接到護理之家的通知,說媽媽的低收入戶資格要被取消,以後安置費需要由身
為親生女兒的我負責。
我想我大概不怎麼孝順吧,但還是不甘心,非常不甘心。
媽媽一直以來都是精神障礙者,親戚也不知道為什麼爸爸會選擇跟媽媽結婚,總之爺
爺奶奶發現的時候,媽媽已經懷上我了。爸爸曾經工作過一段時間,後來也辭掉,最後在
我十歲時自殺。在那之前的生活費、學費都是由爸爸跟親戚支付,而我十歲後被爺爺奶奶
收養。因為戶籍跟爺爺奶奶在一起,低收入戶補助我也拿不到。國中付了三年學費,高中
靠前三志願的成績念私校的獎學金撐過去,大學的確說不上認真,明明靠身心障礙子女減
免過學雜費,現在又回來重念大學一年級。
區公所說這次低收入戶審核未通過,是因為我有兩個同母異父的哥哥姐姐,他們的所
得過高。然而,我家的親戚沒有一個人有他們的聯絡方式。
而且又怎麼樣?以後出了社會一樣算到我身上。我也好想免除掉扶養義務,我好怕媽
媽精神障礙是正當理由讓我逃不掉。
我的記憶裡沒有父母健在的溫暖家庭,我也一點都不愛自己的媽媽。為什麼要一輩子
照顧這樣的媽媽?
因為大學領過身心障礙子女減免?這筆錢需要我用媽媽一輩子的安置費來還?
當作上輩子欠媽媽的債?
如果真的是我應該擔起的責任,拜託大家用力噓我不孝,讓我好好面對這個未來。
我真的不知道為什麼就這樣得養我媽媽到她終老為止,到底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