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llcallABC (叫叫ABC)》之銘言:
: 有人說,女生體力比較差,所以女生不用當兵
: 這是歧視,因為很多女生甚至體力比男生好
: 這個理由不成立
: 有人說,女生要生小孩,所以女生不用當兵
: 但事實上,女生可以選擇不生小孩,而且生小孩是男女共同的責任
: 這個理由並不成立
: 有人說,女生有月經,所以女生不用當兵
: 但女生不是每天都有月經,所以經期休息其他時間可以訓練
: 這個理由也不成立
: 我認為,國家是屬於全民的,保衛國家人人有責
: 所以健康的女生也應該要當兵
: 況且軍隊裡也有後勤、文書等等工作,也是女生可以升任的
: 女人可以當三軍統帥,甚至可以打勝仗
: 灑花板的女孩們可以講講,大家覺得女生應該當兵嗎??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釋字 490號
理由書第二段
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等基本權利乃國家重要之功能與目的,而此功能
與目的之達成,有賴於人民對國家盡其應盡之基本義務,始克實現。為防
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恆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我國
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即係屬於此一類型之立
法。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
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
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三條
第一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條規定:凡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箇疾不堪服役
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第五條規定: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
服兵役,稱為禁役。上開條文,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
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
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
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
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
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http://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490
不知這樣有沒有解釋你關於歧視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