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mportant: 離職前請事假去面試 其實是有法規保障的 不能不准 02/17 10:57
→ Limportant: 除非有特別理由 嘖~~ 站在請假方的立場想一下吧 02/17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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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16: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求職假是有規定
1.僱主依11條資遣你
2.產後、職災的停止工作期間自願離職
才有求職假,勞工要自己離職,除了要依法預告雇主,以利雇主尋人而不致生產中斷。
而且勞工自已決定走人,對於自己未來職業規劃應有打算。
法律是沒有保障自願離職的。
也就是大家都說儘量不要自願離職,因為沒資遣費、沒就保、不能職訓、沒求職假
而且如果有和顧主簽約,未達年限,還要賠違約金
當然很多人是勞工,所以會覺得自己有很多權利、權力或是顧主應該怎樣
PO文時板上大多也是認同聲較多,但實際上來說
勞基法並不是勞動保障法,他是勞動基準法啊。
不是用來保障勞工的,只是規定一個最低標準。
立法精神就說了: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建議大家支持或氣憤的同時,儘量不要給一些不見得正確的資訊
讓發文者有錯誤的期待後,作出損害自己的行為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