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海空軍獎勵銓敘條例的援引法條,規定要上呈國防部部長核定。
: 總政戰局長:我們自己核定了
: :
: 獎金為何是15000?
:
: 憲兵此次受政戰局指揮這次侵犯人權、烏龍搜索
:
: 魏先生是第一個領到「保安獎金」的人,前所未見
:
為何是15000?這是有原因。
軍方現在是打算把15000解釋成依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F0030010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十二條:
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予獎勵
:
一、捐輸經費、物資或土地供軍用者,其數額或價值,個人在新台幣九萬
元以上,團體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者。
二、戰時探知敵人重要情報,能迅速報告,不失時機者。
三、在戰地協助國軍作戰或協辦戰地政務工作,功績卓著者。
四、捕獲或協助捕獲敵方間諜、叛亂犯、或破獲其機關者。
五、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對軍事上確有貢獻者。
六、協助軍品生產,成績優異者。
七、協助軍事工程,出錢出力,促使工程順利完成者。
八、協助軍事教育工作,或應聘擔任軍事學校課程講授,成績優異,能促
進軍事教育之進步者。
九、自動參加軍事災難之營救,有具體事蹟者。
十、其他盡力於有關軍事工作,成績優異者。
前項獎勵,以頒給陸海空軍通用獎章、褒狀、軍種獎章、獎狀及獎金為限
。
外國人具有第一項各款事蹟者,得比照獎勵之。
問題是第十三條又講: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獎勵權責及程序規定如下:
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及外國人之獎勵,由中央二
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或縣(
市)議會轉請國防部核定。
明明核定機關是"國防部"。為何政治作戰局會講他們有權限?
因為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的陸海空軍各級指揮官或主官獎勵權責劃分表。
http://goo.gl/IPuWtK
為何是15000?因為更上去的金額他們的層級沒辦法發放。
獎金5000以上15000以下必須要"中將"核定。
但是有沒有注意到這各表只適用軍人?
我們的軍人就是這樣違法亂紀,法律只看一半。明明就不適用非軍人!!
國防部長竟然也幫著護航,到底是被部下蒙蔽還是知法玩法?
話說回來,既然金額 5000以上15000以下必須要中將核定。保防處處長不過是少將
,那麼顯然政治作戰局的最高主官(中將缺)必然知道整件事的來龍去脈,否則如何
能夠發放獎金?
行政院長不是說所有涉案的人都要調職待查?這位中將有沒有調職?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十四條又規定:
各種獎勵命令,應以書面發布或在集會中布達;布達時,受獎者如因故不能出席,
得委託代表受獎。
把人叫出來偷偷給錢,這算是集會中布達?這算是公開授獎?
這不是封口費,什麼才是封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