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跟在私人或公共場所從事活動我覺得沒有關係,反而跟我們認為在特定場所,特定時間應該採取的行為有關。
但是每個人/群體,認定的內容又不一樣
例如就寢時間是幾點 ,他人就寢後我就不能從事“比較吵”的行為嗎? 怎樣又算比較吵的行為呢? 如果是法院判決當然會採一定標準。 但也有比較敏感的人被容許範圍內的噪音搞到精神耗弱,該怎麼處理這類情形?
假如你住進的公寓除了你之外都是上大夜班的,那其他住戶可以要求你不要在日間洗澡嗎?
或許你回覆說社維法72條有所謂「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實務上也多用此條處理這類事件),所以你無須相忍退讓,那麼上大夜班的就倒楣活該,他們的容忍義務就要比一般人高?
又假設,大樓裡住了一位很敏感的住戶,連樓上走路的聲音都吵的他睡不著覺,他抱怨後,你會覺得他是瘋子還是我10點以後不該走路了?
我認為,法律上的問題好解決,分貝計一測便知。 難有一個標準的是人跟人的相處,我對這些問題也沒有標準答案...
我覺得大家也不必一昧的責怪原po,因為沒人知道實際情形跟抱怨者的標準為何,大家可能是把自己的情況代入案例中才會有這樣的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