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狀況就是男方跟女方都可以去驗小孩的DNA,而且這件事[沒有被法律禁止]。
去驗DNA的一方可以選擇是否告訴自己的合法伴侶。但要是對方知道這件事,他也可能會做
出這是不相信我忠誠或這是不信任我的評價。
你可以去驗DNA跟對方給你這種評價沒有衝突。所以不要想著說服別人他這不應該評價這些
行為是不信任的表現。那是他的自由。
如果想主張得是[替小孩驗DNA不應該被視為是不信任的表現,而是對婚姻的保障。]
如果目的是說服別人這樣做比較好,那就提出理由說明。但這終歸是價值觀上的取捨。不
會因為你接受驗或不接受驗就顯得比較高尚或低級。
不知道為何我覺得很多人不自覺把自己的立場帶進案例裡面。
對那些知道自己忠誠的人而言,帶入後當然會覺得自己行得正坐得直為什麼要被無故懷疑
。可是帶入男方立場的人可能這類案例看多後就會擔心。類似就跟失敗的婚姻看多後,會
懷疑婚姻是否能長久美滿的人。或者類似看多那種平常不查手機,結果一查東窗事發的出
軌案例,因此以後交往都決定要查看對方手機。
這樣帶進去討論當然沒有共識啊,一方是確定自己忠誠的人,另一方是已懷疑的人。這樣
到底是要討論什麼啊囧?
另外如果那麼擔心,本來就可以自己去驗。無論是否告知伴侶。但是伴侶知道後,他會做
出什麼評價又是另一回事。別人的例子造成你的不安全感,所以你想做更多去確認對方的
忠誠這沒什麼問題啊。可是你的伴侶並沒有”義務“一定要接受這是合理的所以不能批評
它。
如果想避免這種爭吵,最快的方就是不要結婚(X),找一個價值觀相同的人結婚(O)
。找一個在驗DNA上價值觀一致的人結婚不就好了?
一般而言,女方通常最清楚自己小孩的父親是誰。除此之外的人都真的要確認只能倚賴驗
DNA。所以男方的不安全感蠻可以理解的。可是說到底別人既沒有道德義務也沒有法律上的義務
為了滿足某人的安全感做這些事。
到何種程度才算盡了忠誠,很明顯是個人價值觀的問題。
立法就更好笑了。不小心養到別人小孩這種理由可以訴諸公共利益來立法成為規範?
如果要談論立法層級,應該是要改變現狀的那一方主張並證明強制驗DNA帶來的利益遠勝
於它對個人自由的侵犯。現狀並沒有禁止驗DNA,所以我根本不能理解為何這有任何立法的
必要。
就我個人觀點來說,它會變成討論的問題都是一件很好笑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