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殺警察沒錯,但該名警察當時非服勤中,而且穿便衣
重點是他本來也不在場,是被另外一名休假中經過的同事call來的
我不懂的是,為甚麼自己的管區有70多人聚眾滋事,身為警察不是先call在勤的同仁前來
支援而是休假中還單槍匹馬過去處理
不過這跟本案比較無關我就不多談了
我想講的是,今天上新聞的這兩個被告,都有跟被害人的妻子達成和解,殺人罪如果是有
期徒刑就是十年起跳
有期徒刑沒有碰到加重事由最重就15年
跟被害家屬達成和解,判12年我覺得是可以接受的刑度,才比最重減三年而已
如果和解我還判你14年,那哪個被告會想拿錢跟被害家屬和解?
被害家屬家中失去經濟支柱,如果不盡量促成和解的話,就算重判對被害家屬的負擔又有
什麼實質上的幫助?只是旁觀的人看了爽而已吧
再來,不要每次有人死掉都喊要無期或死刑可否?臺灣每年殺人案是上百件,都死刑或無
期徒刑,刑場整天都在放鞭炮,監獄更是早就爆了
況且這種打群架打死人的,要區分是殺人還是傷害致死真的很難,不是一般人想得那麼簡
單
當然像這種被判刑又犯的,就累犯加重刑度甚至三振法案處理
但法官又不是神,他們也不知道到底人家以後會是累犯王還是變成流氓教授,當然就只是
在他們現在能考慮的範圍內量刑
再說了,判決好像還沒上網吧?
為甚麼一堆人判決都沒看到就可以知道有恐龍呀?好像毒物鑑識都沒出來就可以知道戚家
上下十三口是死後被灌毒一樣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