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fos (玄狼)
2016-04-27 01:59:45半夜睡不著覺,閒來無事回個文。
1. 妳曾提到原本是一個案子,卻被檢察官拆成兩個案子處理?
這是因為刑法上一個案子的定義,就是一個被告+一個犯罪事實。整個事件中出現了兩個
被告,檢察官當然應該用兩個案子來處理。
2.文中說到想告"性交猥褻"也就是"強制猥褻"?
首先,刑法上根本沒有"性交猥褻"這個說法,檢察官不可能使用這樣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名
詞。
其次,強制猥褻中的"強制"多半指的是施加強行暴力,而使得被害人難以抗拒。
且這種暴力的程度要求較高,和"一時間來不及抗拒"是不同的概念,妳朋友所遇到的情形
比較像是後者。
此外,"猥褻"必須達到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的程度 。幾秒鐘的摸胸和親吻,很難被認為
已經能夠滿足性慾。
所以如果檢察官使用了強制猥褻,到了法院結果多半也是判決無罪。使用性騷擾防治法來
起訴,是因為性騷擾防治法的成罪要求較低,檢察官希望能幫妳們取得勝訴。
3.檢察官一直要求和解?
一個案子跑完訴訟要花多久的時間?一審?二審?三審?搞不好中間再來個發回更審。如果
被告真的要耗,時間是用年來算的。
妳真的希望自己的朋友在幾年的纏訟中,每個審級,每次開庭都要重新回憶一次受害經過
嗎?幾年下來耗費的時間和金錢,最後可能也就只是讓被告進去關一下而已?
檢察官一直勸說和解的原因,或許是因為這樣就不用一直回憶受害,不用經常跑法院,也
不用看到最後的輕判(性騷擾本身罪就輕,就算法官想重判也沒辦法)而無法釋懷。
4.檢察官在處分書中羞辱?
檢察官沒有必要這麼做,處分書中更不會沒事記載一些情緒性用詞。比較可能的是,檢察
官在描寫法條中的某些要件,而妳們誤會了。例如檢察官所以要問"被摸幾秒"是為了以檢
驗時間上的匆促,來判斷是"難以抗拒"還是"不及抗拒" ; 檢察官問被告是否達到性慾滿
足,是為了判斷"猥褻"的定義,或許被害人聽到這些詞會不舒服,但檢察官卻是在執行標
準作業。
5.最後想說,在我看來變更法條後,妳的朋友才有了勝訴的機會。檢察官這點並沒有任何
錯誤。如果一開始妳們不願接受,就該聘請律師採取自訴的途徑,這樣想告哪一條就告哪
一條。
有良心的律師會告訴妳,成功機率不高; 無良的律師會不管妳們想告哪條,都說有八成把
握。
有良心的律師說了實話,賺不到出庭費用,還會被懷疑專業不足; 無良的律師則多賺一筆
,敗訴則歸咎於法官恐龍,順利的話再賺一筆上訴費用。
作者: bear58 (小黃犬) 2016-04-27 02:22:00
推 這篇是專業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4-27 02:33:00
專業推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時光,為我停留)
2016-04-27 02:33:00兩個被告兩個案子?請問共同正犯是什麼東西?真是專業呢~
作者:
ufos (玄狼)
2016-04-27 02:52:00刑訴第7條述及,數人共犯一罪,也是相牽連案件。如果你要說是一個案子,請問你要跟誰牽跟誰連?
作者: berry07 2016-04-27 02:52:00
樓上是不是還沒修形訴,記得去加簽我指LIN大
作者:
ufos (玄狼)
2016-04-27 02:55:00一般人會覺得是一件事(一個案子), 但刑訴偏偏就是兩個案子..所以請別再用自己的"常識"來解法律了...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時光,為我停留)
2016-04-27 02:59:00那請問你的論點1如何解釋共同正犯這個概念?各自起訴嗎?我講共同正犯,你講牽連管轄,張飛打岳飛也不是這樣打的要講刑訴,請問你的第7條怎麼解釋第15條?
作者:
ufos (玄狼)
2016-04-27 03:02:00"案件"跟"訴"是不同概念, 一個訴裡面可以包括多案。我講"案件"個數, 你在講"訴"的個數. 張飛打岳飛也不是這樣有關於案件個數的算法, 請你Google一下,就有很多資料了..
作者: berry07 2016-04-27 03:07:00
他去加簽了,等他一下
作者:
ufos (玄狼)
2016-04-27 03:08:00如果發現大家講的不一樣,還請您以"專業角度"去糾正他們喔XD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6-04-27 03:12:00推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時光,為我停留)
2016-04-27 03:17:00好的,感謝原PO的指教
作者: samino (samino) 2016-04-27 03:26:00
推
作者:
Maisie (自由)
2016-04-27 07:47:00推
作者:
vesia (歐帕)
2016-04-27 08:10:00用滿足性慾來算是否構成猥褻跟本就該砍掉重練摸的時間短還是摸啊,時間短就可以無罪摸?立委不知道都幹什麼吃的
作者:
lovetoo (too)
2016-04-27 09:28:00推
作者: bear58 (小黃犬) 2016-04-27 09:37:00
推 兩位法律高手的辯論
作者: Anguswort (諸葛牛) 2016-04-27 09:44:00
推
為什麼要砍掉重練?已有法律可制裁 不同嚴重程度行為就應該受到不同程度刑罰
作者: KimSoHyon (Cheeky GoGo) 2016-04-27 11:31:00
推!
作者:
mamsetc (湘)
2016-04-27 11:47:00推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