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的七月 我遭受了強制猥褻
: 兩名男子
: 其中一個被告A先架住我的脖子 摸我的胸部
: 當我借機轉身要逃走的時候
: 又被另一名被告B拉回來壓著我脖子不讓我離開
: 然後被告A又親了我!
: http://imgur.com/QnRH71H
: http://imgur.com/tFPq9Af
1.原文其他部分恕刪,僅就被害人質疑檢察官論罪部分做點討論,
依被害人所述情節,被告A先架住被害人後再行襲胸,這個部分
從原文所貼監視畫面看不出來,這關乎被告A之行為是否構成強
制猥褻,否則在未施以強制力之情形下,論以性騷擾犯行,應該
是合理的評價。
2.被告A、B是什麼關係?被告B為什麼要拉住被害人?拉住被害
人之目的倘非為使被告A遂行猥褻犯行,至多僅能說被告A趁機
親了被害人,一樣屬性騷擾之範疇。故被害人若堅持被告A、B
涉犯強制猥褻犯行,應該是要鞏固A、B間之共犯關係,不知被
害人所委任之律師是如何主張的?
3.至於原文所提到之告訴人權益書未連同傳票一併寄達,實務上檢
察官在定庭期,不過是寫張進行單的事,且傳票係由錄事製作,
檢察官是否會對此另外特別指示,另人存疑,書記官的話想表達
的,或許是指檢察官僅交代定庭期一事;我想被害人真正不滿的
是偵查結果,但檢方於事後進行調查畢竟有其侷限之處,可與律
師討論如何盡力主張、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