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貼文內部分言論主張,買福袋的人要負責證明賣方有把獎品放入福袋裡的說詞
買的人雖然自己活該倒楣,但是難道要默許這類詐欺的出賣手法一再出現在生活中,而使
智慮不周的人有陷於詐欺之危險?
首先,概略講一下,要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共有四個要件:
1. 行為人施用詐術
2. 相對人陷於錯誤
3. 相對人己意交付財物
4. 相對人受有損害
5. 1~4構成要件需有定式因果關係(就是要照順序來,但有不同見解)
又,民事債務不履行和詐欺罪,必須要有所切割,以免當事人以刑事詐欺罪,作為強迫履
行民法上契約的手段,就是回文中提到,沒抽中獎就告人的情況。
差別在於,今天如果行為人(出賣人)有把中獎項目,確實放入袋中,買受該福袋的人,
已經對於所買受之標的,有概括合意,而不論選中什麼,買賣標的物因此特定,買賣的對
價關係成立,這就是民事上選擇之債,常見百貨公司福袋、轉蛋機等都屬此類。因為行為
人自始並未施用詐術,而當事人間就買賣標的物的合意範圍相當,買受人亦未陷於錯誤,
當然沒有刑法詐欺疑慮。
惟,如果今天行為人自始便未將中獎標的混入福袋,買賣關係的當事人間,就標的物的概
括合意範圍,便已經出現差異。
但,行為人此時仍然主張,有將系爭中獎標的物混入買受範圍中,既可認定係有施用詐術
的行為,致使買受人「評估買賣標的物總體價值」與「支付對價之高低考量」,陷於錯誤
,進而交付財物購買系爭福袋,最後而受有不符買受福袋價值的損害,而也具有定式因果
關係,這就該當詐欺。
最後,就犯罪事實的舉證責任方面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得為告訴,而不知何人為犯嫌,亦得告發(刑訴法(下同)第232條
、第240條參照)。告訴告發後,案件移送至檢方,檢察官知有犯罪事實,便會開始偵查
(第228條第1項)而偵查程序中,若檢察官認為調查未有完備,亦會將卷證發回,命司法
警察調查完備(第231條之1參照)。
換言之,被害人就行為人到底有沒有把獎品混入福袋裡面,此項犯罪事實明確與否,當然
要仰賴國家調查機關公權力的行使,才能明瞭,且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檢方」與「
被告」二者,證明行為人確有犯罪的責任,自然也在檢方身上。責令被害人自力救濟,由
被害人自行證明犯嫌詐騙的說法,難有依據。
附言之,鬼島法律已經夠恐龍,但是從推文不難看出,這類事件發生,第一時間的言論竟
是譴責被害人自己不能辨明是非,活該。
或許你我都有能力能夠知道這是詐騙,或許你我都曾受騙後方有辨別能力,但你我的放任
就是造就下一個潛在受害者出現的原因,造就下一個詐欺犯罪的誘因
造就詐欺之島的一塊磚頭
※ 引述《SRNOB (SRNOB)》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有個FB賣家拍了iphone6、TR15等 時下流行高價商品圖片
: 然後說這些東西 "裝在10個箱子 每個箱子售價2000"
: 其實這個大人一看就知道根本騙人不會讓你抽中
: 但那賣家專找國高中女生加入粉絲團
: 我妹(滿18未滿20)就這樣在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買了兩盒共4000
: 想也知道收到的是不值錢的玩具跟娃娃
: 賣家用7-11貨到付款 根本不知道對方名子 電話
: 打給165 他們也很難認定這樣算不算詐騙
: 賣家還在繼續賣 而且我看還有很多國高中女生詢問
: 請問各位 像這種手法 可以走哪些法律途徑呢?
: 因為是機率抽獎 又不能告他說他詐欺 所以警察局也不受裡
: 請版友提供一下建議 不然又更多小女生被騙了
: 每10樓發100p 另外一位發咖啡券、雞排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