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its (光光)》之銘言:
: 看到最近這議題鬧的風風火火
: 很多人提倡廢死,是希望可是輔導/教化,在從根本去改變。這點我非常贊同
: 我看過一些報告,廢除死刑的國家,比存有死刑的國家犯罪率下降許多。但是我認為那是
: 他們教育成功、社會成功,才成就的結果
: 教育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歐美的教育也是持續了幾十年才得到可以廢死的成績
: 以臺灣現今的狀態,並不是廢除死刑人民就可以變成歐美的心態。
: 看到現在臺灣一堆媽寶爸寶、爆料公社裡一堆病態的影片,還有前兩天的小孩被超商店員
: 掐脖子被逆轉的案件
: 就會想到或許現在就有人虎視眈眈等著死刑廢除也說不定
: 等到臺灣的社會、教育更完善更成功在來考慮廢死也不急吧?
先不論廢死與否
這邊牽涉到一個問題是法律的制定到底要不要完全按照民意、社會風俗
其實單就刑法來說,的確是有這種趨勢
例如,酒駕不斷的重刑化
背後的因素就是人民支持
至於有沒有用普遍沒人關心
但在其他法領域,例如民事法,就不一定這麼"民意取向"
例如遺產分配 標誌著 只要是直系血親卑親屬 無論男女與否都可繼承
(另外從父姓、母姓其實法律也有抽籤的規定,道理也是一樣)
但社會風俗顯然不是這樣(現在或許不一定,但20年前絕對是重男輕女)
也就是法律的制定有可能影響著社會
至少他是一種價值的宣示
我個人是蠻討厭法律民粹化的
不過這的確是兩難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