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請見諒)
上個學期我跟一個同班的同學
還有一個學姐合租房子
因為學姐她大四
課會比較少
所以簽約的時候
我們講好
我跟同學各付4500
學姐付1500加水電費
後來學期開始了
學姐說她因為打工
頂多一個禮拜住2天
所以想只付1000
我們也同意了
房租一直是我先匯給房東
她們在付給我
學姐說她想要累積多月一點在付給我
現在到了下學期
即將要搬走
學姐還是沒有付房租給我
所以我就去問她
結果她說她下學期都沒有住
她只要付上學期的錢
學姐好像是真的東西在人沒來住
可是她之前從來沒有說過
是到了學期末
我問她才說的
後來學姐她說有跟另一位說
我就去問了同學
她卻說學姐跟她說
早就跟我說了
結果就是我跟同學
要平分學姐的份
其實我只有上學期一開始比較常住
後來頂多一個月2,3天
但我還是每個月都付5000跟水電費
因為我覺得這是一開始就談好的
之後不常住是我自己問題
所以我還是要付房租
不過學姐認為沒住就不用付
因此想問問版上的各位怎麼看?
還有我跟我同學
要就這樣的平分掉下學期的房租
還是要求學姐付出來(希望是溫和一點的方法,因為不想因此撕破臉...)?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