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令已有墮胎法
有優生問題,生育危險,非自願受孕,生育會影響到生活者
女性都可以自願墮胎了
請問這還不夠嗎?
我比較無法理解的是,基於以上的狀況外
“婚生婦女如要墮胎需經另一半同意”
竟然有人認為應廢除這一點才合乎女權?
墮胎法幾乎已經讓女性在任何不利狀況下的懷孕,都能墮胎了
除此之外,竟然有人還認為有婚姻關係的懷孕女性
可以想墮胎就墮胎,這才是女權?
幹…我看了三小?
意思是說你們夫妻倆,自願懷孕,胎兒也健健康康
懷孕若干月後,有天老公回家,看到老婆的肚子平了,大吃一驚
女方說:“沒有啊,就突然心情不好,拿掉了”
然後老公只能啞口無言,就這樣失去他的孩子
這才是符合女權?
“欸~老公,可不可以給我個一千萬啊?”
“欸~老公,可不可以ooxx啊?”
“不然我明天想去墮胎了”
如果你倡議的“女權”,是這樣凌駕在男性的“人權”之上
我只能說
“操你媽的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