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Bby (Q比先生說別人無知聽者?8)》之銘言:
: 其實我回文跟本篇正文無關
借用一下這句,感恩。
: 單純覺得很多推文歎為觀止 所以想說幾句話
: "子宮是女人的 要生要墮還要老公同意?"
: "這不是代表女人是男人的附屬品嗎"
: "這感覺像是配偶說了算 很不公平"
: 欸 你知道我們現在談的是"已婚者懷孕"嗎?
對對,界定一下,我們就討論已婚者懷孕墮胎是不是應該丈夫同意。
另外假設無關醫療因素,像是前面wtf426板友舉例的。
下面以不同理由分割一下戰場:
: 正常情況來說 已婚女子懷孕 孩子是丈夫的
: 雖然小孩放在女人肚子裡 但也是男人出了精子的
出個精子,真不像出錢養小孩這麼難啊...
好比男女一夜情去開房間,後來女方懷孕了,墮胎也需要男方同意嗎?
當然你在討論已婚者,那還是要回到下面只有已婚者才適用的理由吧?
: 所以理論上來說 孩子有一半是丈夫的
: 就像婚姻板上常吵的 房子有出錢 就有話事的權利
: 丈夫理所當然應該有一半的權利決定孩子的去留吧?
: 有人說這樣像是對方說了算
: 欸 所以今天對方若沒有話事權 啊不就你說了算?
: "子宮是女人的 本來就應該女人決定啊"
: 推文有人說結婚後子宮要對丈夫負責被攻擊
: 這就是婚姻的權利啊!
誰來界定什麼是婚姻的權利呢?
不用講到太久,就五十年前的台灣,拼命生小孩還是妻子的必然義務。
請問這個義務大家支持嗎?
我是說,婚姻的權利義務比較像是一種當下的社會公約,加上部分當事人自己的約定。
你要訴諸傳統,就會有各種奇怪的問題出現。
當然啦,看原po下面一面倒的推文,大概QBby板友的觀念很符合當下的社會公約,
這我也沒啥可以反駁的。不過社會觀念是會改變的,不是什麼從古至今不變的法則。
就好比Max11板友提到不需配偶同意比較是國際潮流那樣。
: 啊不然你告訴我 丈夫的老二要不要對你負責?
: 老二是他的 難道他結婚後還可以去外面想督誰就督誰?
不行,結婚雙方的性行為都要對對方負責,單就這一點是公平的。
你不覺得女方因為懷孕而東窗事發的機率不比男方讓小三懷孕而東窗事發的機率小嗎?
: 婚姻 就是兩個人的事情由兩個人共同討論一起決定 這才是夫妻
實際上並不是什麼大事都要兩方簽字,譬如說家計是兩方共同分擔,
但是如果職場上被欺壓不爽不要幹了,並不需要伴侶同意。
這邊澄清一下,道德上我當然贊成絕大多數情況像墮胎這種大事都應該雙方討論。
但是你要在法律上要求雙方簽字就是會有各種奇怪情形。
我可以舉出各種家暴什麼的,你可以說我舉的都是荒謬的特例,
但是正常人妻子要墮胎本來就會找丈夫,打一開始我們討論的就都是特例。
: "結婚"要雙方同意簽字
: "離婚"也要雙方同意簽字
: "兩個人的小孩"要生要墮當然也要雙方同意啊!
那還是兩個人的受精卵,不然醫生就要犯殺人罪了。
: 什麼?小孩不是丈夫的?
: 那廢話 台灣通姦罪還沒除罪化喔
: 丈夫當然更有權利知道 拎北頭上都綠的發光了
: 若是女人說"子宮是我的我有權利決定生"
: 在婚姻內生下的孩子戶口名簿登記直接就是"丈夫的小孩"喔
: 踏馬的不知情的綠光戰警爹還對這孩子有扶養義務呢
後來patrick08板友(以及其他許多板友)提到既然生下來丈夫有
一半扶養義務,那就應該要有決定生不生的權利。
這裡的問題是,要生下來丈夫才有扶養義務啊XDDD,不生就沒有了。
這就有點像是因為丈夫沒辦法完全決定要生 (老婆說沒關係我會吃避孕藥,結果...),
所以我們補貼一下丈夫可以有決定不要墮胎的權利,盡管明明墮胎丈夫就沒義務了,
墮胎的麻煩和身體上的傷害都只是女方自己承擔責任。
我是說,這種補貼實在不是完全針對義務,甚至恰巧是相反的方向。
(同樣的,妻子去墮了外遇懷的小孩丈夫就不會有養別人小孩的危險了...)
: 真的這麼不爽你肚子裡的小孩要不要生得經過丈夫同意?
集氣~~~~
: 不要嫁啊!
放大絕!!
: 你可以先懷孕決定好要生以後再叫對方娶你
: 這樣你既有子宮話事權又不怕孩子沒爸爸
: 不結婚你要生十個墮八個也沒人有權力阻止你
: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