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CB (曾經擁有)》之銘言:
: 來~看來一堆人還是認為是男方偷錄音就是錯很大,依據司法算是毒樹果實理論所以在司
: 法層面上不會算數der!!
: 可是會這樣想說是男方偷錄音的人想法大錯特錯了!
: 因為如果照男方的文說的...墮胎的醫院診所+之前有鄉民透露出來說女方墮胎的醫院診所
: 是男方的學弟!就可一目了然了~證實了墮胎醫院診所確實是男方的學弟八九不離十了!
: 為什麼這樣說??
: 因為知道的人都知道不管是大醫院的診所或小醫院的診所甚至坊間的一般診所,多多少少
: 都會自行偷錄音醫師和病人看診時候的對話!
: 以上夠明瞭了嗎? 就是這次男方口中所的偷錄音並非男方偷錄der!!是女方墮胎醫院診
: 所保護看診醫生的一種手法!
: 所以別再認為是男方偷錄音的了!
喔買尬!不要誤導別人了!
今天就算假設錄音的是診所,
陳醫師也要說是他自己錄的,懂嗎?
因為如果錄音者本身是對話的其中一方,
就不會構成刑法的妨害秘密罪或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又私人錄音,若所竊錄者係對話之一方,
則對他方而言其秘密通訊自由並無受侵害可言,
是若被告與竊錄者對話中曾自白犯罪,
而其自白於錄音當時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之方法,
且與事實相符者,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
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之考量,仍應承認其證據能力」。
也就是說,如果陳醫師竊錄其妻蔡醫師與他人的對話,
這種錄音才會涉及犯罪而變成刑事訴訟法上被排除的證據;
但如果是由陳醫師錄下他本人和蔡醫師的對話,
這嚴格來說就不算「偷錄音」了。
這其中的道理是,對於你不想讓別人知道的事情,
你有保密的隱私權,就算你跟別人說,對方以外的人也不能竊聽竊錄,
因為法律所保護的是「隱私」;但是法律並不能保障別人不出賣你,
如果跟你對話的對方把你說的話錄下來,還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是,診所既不是對話者之一,且未得到對話者的同意錄音,
基於個資法及醫師法中的保密義務等相關規定,
是不能把錄到的患者隱私提供作為法律證據或公開散布,
否則就是違法。
以前也有一個常被媒體報導的"網路紅人律師"說當事人自己錄音的證據不合法,
被法官打臉,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就好,
如果連自己跟別人私下講話都不能錄的話,請問恐嚇罪如何舉證?
有幾個人會笨到在大庭廣眾恐嚇別人給大家看?
那那些買錄音筆自保的人都是笨蛋囉?
花錢買錄完了不能當證據的東西?
還是說被別人恐嚇的時候還要很有禮貌的說,
請你再說一次給我錄好不好?謝謝這樣嗎?
希望這樣的說明能夠幫助大家比較了解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