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PTT徵女夜遊且同意過夜 最後仍挨告?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0:35:11
※ 引述《qweewqq (風一樣的男子)》之銘言:
: 男PTT徵女夜遊且同意過夜 最後仍挨告?
: 2016-07-29 19:22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 姚姓男子日前上BBS站批踢踢徵求女性夜遊,一名女子同意前往後,姚又提議一起過夜;
: 兩人到旅館,姚撫摸、親吻女子,用手指插入對方下體,並要求女子口交,但遭到拒絕。
: 後來姚要求女子負擔一半住宿費用,遭到對方提告妨害性自主罪嫌,新北地檢署今天處分
: 不起訴。
: 28歲姚姓男子去年12月19日在批踢踢網站徵求女性一起看夜景,一名女子寄站內訊息給他
: ,兩人聊沒多久,就交換LINE帳號,相談甚歡;出遊看夜景時,姚又詢問當晚要不要一起
: 過夜,獲得女子同意。
: 兩人前往新北市三重區一間大旅社辦理住宿,先在房間內看電視、聊天,後來姚逐漸靠近
: 女子擁抱、親吻、撫摸身體;他脫下女子衣服,撫摸胸部、下體,最後將手指插入陰道,
: 過程約10分鐘,接著他再問女子是否要幫他口交。
: 事後女子指控,她承認在姚詢問是否同意口交前,所有過程都有經過她同意;但她拒絕幫
: 姚口交後,姚便強行將下體侵入她的嘴巴,再將她強逼到牆角,扳開雙腿強制性交,在她
: 不斷抗拒下,姚才停止。
: 檢警調查,旅社服務人員證稱女子下樓後,並沒有慌張、也沒有哭泣,只是請求幫忙報警
: ;警方進入房間,發現拖鞋、棉被、浴室、保險套、衛生紙都沒有使用,床鋪、床單沒有
: 凌亂情況,女子神情自若,看不出來有懼怕、創傷症候群等現象。
: 姚姓男子供稱,前面過程如同女子所說,但女子拒絕幫他口交後,他就到旁邊吃東西,絕
: 無強迫、沒有強制性交;他見女子要離開,順口詢問對方是否願意負擔房間住宿費350元
: ,女子丟下500元就走了。
: 檢方調查,經採集女子衣褲、身體、胸部、下體檢體檢驗,僅在頸部、胸部驗出姚姓男子
: 的唾液DNA反應,其他均無反應;加上現場並未發現姚有強制性交的跡證,女子也承認原
: 本同意親吻、愛撫,難以認定姚有強制性交行為,認定罪嫌不足。
: http://udn.com/news/story/2/1861200
: 心得:網路交友要慎重,盡可能不要違反對方的意願與自主權
: 不知板上的大家看法如何,對於網路交友又有什麼樣的想法呢?
: 可以討論看看,聽聽大家的想法
先說,妨害性自主或性騷擾犯罪,基本上就是一個極難證明的狀況,所以先不論這個
案子到底「有」或「沒有」發生被強迫口交,而不起訴書大眾也看不到,所以無法深
究整個調查過程和證據,但純就這篇新聞的敘述來說,通篇新聞充滿所謂的強暴迷思
(rape myth),這個問題實在不得不說一下。
1.「女子下樓後,沒有慌張,也沒有哭泣」、「女子神情自若、看不出有懼怕、創傷
症候群等現象。」
這就是所謂的典型受害者(ideal victime,或說理想受害者)的問題,被強暴的
人一定要立刻、馬上有劇烈激動崩潰的反應,要尖叫、要奪門而出、要大哭,要慌張
懼怕等等。沒有這些反應的人,就不是一個典型的受害者,就會被懷疑是否真的有受
到侵害。
但事實上每個人個性都是不同的,有的人受傷當下會有立即反應,有的人腦袋會一片
空白,而PTSD也不見得是立刻會顯現出來,有很多受暴、受性侵的人,好幾年了才從
一些細微的地方發現出他們罹患的創傷壓力症候群。
2.拖鞋、巴拉巴拉都沒有用,床單沒有凌亂。
現場不凌亂與是否受到性侵的關聯何在?更何況事發到警方到場之間有多少時間,現場
是否可能被重整或被破壞,這些都是存疑的,所以因為沒有用拖鞋棉被,床單不亂代表
沒有性侵害事件,這個邏輯太神我無法理解。推測是對於性侵害仍停留在物理性強制的
想像上,例如性侵害發生前一定會有激烈的推撞抵抗,現場不亂代表受害人沒有肢體抵
抗,沒有肢體抵抗代表沒有被強暴。
(我國88年以前這個可是明文在法律中,強暴必須「致使不能抗拒」才能構成,88年後
才修改為意願違反,但意願認定也有問題,就先不說了。)
3.DNA反應
唯一覺得稍稍有一點說服力的理由。但DNA採樣也有很多眉角,以及事發到採樣的之間受
害者有沒有清理擦拭都有影響。
4.同意接吻、愛撫
同意接吻、愛撫不等於同意口交,也不等於同意插入性交,就像坐捷運旁邊的帥哥或正
妹看你一眼不代表同意當你男女朋友一樣,會這樣推論的我連吐槽都無力了。
只能說,在台灣性/性別教育還有待好好發展的狀況下,許多異性相處模式都習慣男主
動女被動,男生就是要勇往直前一試再試,女生就是要欲迎還拒,隱藏慾望,搞得一堆
人在各種誤會(不否認裡面也可能有各種惡意)下發生了違背他人意願的強制性交,鼓
勵身邊的男性在性事上停看聽,多詢問對方感受、意願,沒有獲得明確同意前不摸、不
吸、不督,女性則應勇於表達自己的感受,勇敢的說要或是不要,性前溝通也不是那麼
煞風景的事情吧。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0:36:00
你說的1~4點各自看像是有道理,問題是全部在一起看呢?這可都是同一起性侵案啊?要告人,再怎麼說還是要能提出有力的證據才有意義啊
作者: KimSoHyon (Cheeky GoGo)   2016-07-30 00:37:00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0:37:00
你是說負負負負變成正正然後正正得正嗎,這個邏輯我也無法對啊,所以我一開始就說了性侵案件難以舉證所以告訴方常常
作者: ts1688 (天涯孤獨)   2016-07-30 00:39:00
妳的1~4論點 前提必須是女人一開始就不是惡意想告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0:39:00
告不成,而也許不起訴書裡有更詳細的論述大眾看不到。所以僅能用新聞內容敘述討論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0:40:00
一般來說啦 我是說一般的情況 約夜遊就是有後續可能的預料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0:41:00
惡意想告=事情沒發生還故意想提告。我討論的重點不在於有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0:41:00
也就是說 她清楚會去摩鐵 她自願去摩鐵 說不定也不是第一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0:41:00
我覺得這篇是辯護律師的邏輯,不是正常人判段是非的邏輯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0:43:00
問題就是沒有人能確切知道提告的人的想法,她可能一開始同
作者: ts1688 (天涯孤獨)   2016-07-30 00:43:00
這案子如果單純只是證據不足的話 那也會送到法官那 讓法官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0:44:00
意去摩鐵,她可能預期會發生性關係,也可能預期是願到愛撫
作者: petrinet (派大星)   2016-07-30 00:44:00
你的論點是建立在沒人會誣告性侵,問題就是常有...
作者: ts1688 (天涯孤獨)   2016-07-30 00:44:00
就所有證據來判決 如果連檢察官都覺的起訴理由薄弱 那可又不一樣了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0:44:00
教科書背的挺熟的 那就活在教科書的世界ㄅ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0:45:00
沒fu就熄火了咩),這都是有可能的啊,所以不能用同意去摩鐵來等於同意後續一切行為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0:45:00
當然啊 你講得沒錯 但我會衷心希望他不要在涉及這種危險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0:46:00
沒有耶,證據不足常常在檢察官那邊就不起訴了噢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0:46:00
活動 我不是說她身陷危險 是她讓跟他出去的男人深陷危險還好這男的還有點理智 你要知道 一般男生在這種情境多是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0:46:00
反正現在搞女權是政治正確 男生就吃點虧ㄅ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0:47:00
沒FU就熄火怎麼看都是仙人跳的說法但是政治正確 所以可以說得很大聲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0:47:00
至於教科書..沒有耶,刑法教科書幾乎不談這些耶,而且我也不太懂呼籲男生多問問對方感受、詢問對方同意不同意,女生
作者: hoij79627 (誠徵回收業者)   2016-07-30 00:47:00
這男的真的幸好還沒昏頭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0:48:00
多表達自己的感受,這樣對男權有啥傷害嗎?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0:48:00
你沒聽懂我的意思:3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0:48:00
我在刑法教科書也沒讀到這個 可能是哪裡的女權教戰手冊吧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0:49:00
不要扣帽子 這出發點很明顯還不在男權範疇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0:49:00
咦~不是你先提男生吃虧嗎?多問問對方意願就吃虧,這麼容易吃喔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0:50:00
提男生吃虧就代表替男權發言 我想你可以多考慮一下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0:51:00
好啊好啊,男生吃虧不等於對男權有傷害,OK我接受。那你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0:51:00
還是你也是小清新看女人迷學女權 那也不錯 算我說錯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0:52:00
考量權力架構 在架構下的交換這回答您滿意嗎 不政治正確就是惹QQ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0:53:00
誰對誰的權力?怎樣的架構?交換了什麼?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0:54:00
自行閱讀 恕不提供REFERENCE 我沒有引經據典的習慣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0:54:00
我是真的好奇喔,為何提倡男女互動時男生多問對方想法,女生多表達自己感受,會讓男生覺得吃虧不開心?
作者: petrinet (派大星)   2016-07-30 00:55:00
我覺得你問成這樣,是有點滑坡理論了..
作者: HuiHuiWolf (喵喵喵喵喵)   2016-07-30 00:56:00
推這篇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0:56:00
單純的把這個當成互動 我想你有欠缺某部分的思索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0:56:00
你要擔心女生才對 找個不認識的男人上床 還要她說不時就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0:57:00
我滑坡嗎?可以討論討論喔,我滿好奇的~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0:57:00
停下來 這女的沒怎樣也是幸運...耶?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0:57:00
就像HHW喜歡在檢舉區洗版 成功率也不高 於是在事發後就有人形成了交換的想法
作者: HuiHuiWolf (喵喵喵喵喵)   2016-07-30 00:58:00
蛤 我喜歡在檢舉區洗板?你現在去看看有嗎?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0:58:00
喔那我加個以前好了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0:58:00
對於這種見面來一發的事情 你要對方停下來說不想幹了 窩少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0:59:00
不過當然你從我後面一句的事發後就可以推知我敘述的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0:59:00
好啦我慧根不夠,已經不懂P版友在說啥了,要不要回一整篇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0:59:00
有些危險啊 或許女生在從事某種社會實驗吧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0:59:00
所以這篇的重點是?女生沒告性侵告成,不代表沒被性侵?我覺得這像是在說沒發現外星人不代表外星人不存在...
作者: HuiHuiWolf (喵喵喵喵喵)   2016-07-30 01:00:00
明明是辯不贏人 那麼你應該感謝我救援你 哈哈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1:00:00
我是覺得對方說不的時候停下來是基本的啦..也應該推廣無論
作者: smartin (恩)   2016-07-30 01:01:00
全部沒半點客觀證據若還能起訴那太誇張了。可以換個角度想:一件真實強暴案但完全沒上面那些跡象的機率有多少?我想應該比女生誣告的機率高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1:01:00
性別都應該在對方說停的時候就停下,否則就會犯罪啊我沒說不起訴有問題喔,我一開始就說難以證明、檢方或許有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1:02:00
怎麼可能 你推文推在興頭上時我叫你別推你也停不下來吧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1:02:00
恩恩 一件事有很多解釋方法 就像不是不能*只是不(RY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1:02:00
更詳細的推論但我們看不到,我只針對新聞的敘述做討論而已但你叫我別推我繼續推不會犯罪啊XD但性交對方喊停不停就要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1:03:00
犯罪了(先不管證明的問題),人的自控力沒那麼差吧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1:03:00
現在就會用性交 剛剛的互動在哪惹
作者: HuiHuiWolf (喵喵喵喵喵)   2016-07-30 01:03:00
講個話也要省略一堆字不能說也是很可憐 幫QQ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1:04:00
看板規吧 女版好像會桶
作者: smartin (恩)   2016-07-30 01:04:00
你講的都只是理論上,完全不是真正實務上的見解,只問一
作者: simdavid (涼小麵)   2016-07-30 01:04:00
原PO找錯人討論惹,幫QQ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1:05:00
噢我敘述能力真的這麼差?我不是開頭就說了難以證明,若沒
作者: simdavid (涼小麵)   2016-07-30 01:06:00
一個起手式就喊政治正確的妳還花時間跟他討論法律邏輯,幫你的時間QQ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1:06:00
自控力嗎 你是說 兩個晚上睡不著 想找陌生人打炮的傢伙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1:06:00
有其他證據也只能不起訴我絕對同意,但不起訴不等於事實到底有無發生,大家還是可以針對新聞給出的敘述做觀點的討論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1:06:00
阿有人看懂惹 根本不打算討論法律ㄏㄏ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6-07-30 01:07:00
不起訴處分書一般人看不到,但是記者看的到,所以看到的新聞都是「記者理解」過的內容,這種新聞在自己看的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之前,都是看看就好~___~
作者: ChinaisBitch (支那賤畜)   2016-07-30 01:07:00
那你怎麼不說男的被女的強姦.反正沒證據嘛,男的可能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1:07:00
基本上摸一摸一方忽然說不要,另一方真的就只能算了啊XDD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1:07:00
男的大抵還是會想做些什麼喚醒女的慾望吧我覺得你沒辦法理解那個情境
作者: HuiHuiWolf (喵喵喵喵喵)   2016-07-30 01:08:00
私下寄信也可以檢舉啊 這有什麼問題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1:08:00
是以你會站在一個很超然的立場對他們的行為有些不以為然
作者: ChinaisBitch (支那賤畜)   2016-07-30 01:08:00
也被女的嚇到了啊,反正照你這邏輯說男的被女的強姦也通
作者: Scion (噓噓~~噓噓哥)   2016-07-30 01:08:00
沒證沒據亂告人,不起訴很合理
作者: dingmei (Ocean)   2016-07-30 01:09:00
作者: simdavid (涼小麵)   2016-07-30 01:09:00
這案子很簡單就是證據不足,原PO你自己也清楚,想提指出疑點供大家有另外一個觀點也OK,但不宜太過糾結,畢竟事實就是強制罪成立難度非常高。
作者: smartin (恩)   2016-07-30 01:09:00
事實到底是怎樣也只有雙方跟上帝知道,不是我們坐在這討論就有答案。
作者: ciel89 (人蔘)   2016-07-30 01:10:00
其實這篇也沒說不起訴有誤 就澄清一些新聞稿的問題啊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1:10:00
嗯,對啊,一開始PO文者不是說想聽聽大家看法,我覺得可以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1:10:00
然而原PO構成觀點的方式滿好笑的 你要教教他嗎
作者: smartin (恩)   2016-07-30 01:10:00
但法律面就是看客觀證據,不是單憑女方一張嘴角就可定罪
作者: ChinaisBitch (支那賤畜)   2016-07-30 01:11:00
事實其實是女的想強姦男的,還好男的沒讓女的得逞,結果就被告了,你怎麼能因為男的沒表現出慌張等典型受害者現象就認定男的沒被強姦?
作者: smartin (恩)   2016-07-30 01:13:00
樓上說的情況也不無可能
作者: ChinaisBitch (支那賤畜)   2016-07-30 01:13:00
反正原PO也不需要DNA這些證據嘛,靠自己腦補就行了
作者: opmina (夢遊吉他)   2016-07-30 01:13:00
依你的邏輯就是什麼可能性都有,所以我也不知道你到底想討論什麼?
作者: simdavid (涼小麵)   2016-07-30 01:14:00
正如其他持不同意見的板友回推文的內容,你假設的狀況也許是事實,他們假設的也未必不可能成立,若是落入這個狀況,繼續討論就得不到相同的觀點。
作者: smartin (恩)   2016-07-30 01:14:00
反正事實怎樣沒人知道,天馬行空都可講,原po要討論大家就來發揮想像力
作者: ciel89 (人蔘)   2016-07-30 01:14:00
當然不能這樣就認定男方沒事啊 受害者反應是這篇新聞我最想吐槽的點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1:15:00
為什麼討論一定要得到相同的觀點呢?討論一種敘事或推論可能存在的問題不也挺好的
作者: smartadonis (凌晨的天空)   2016-07-30 01:15:00
奇聞共賞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1:16:00
發揮想像力不錯啊,比方說如果今天性別對調的話,男生沒哭床單沒亂等等等,大家會覺得事情一定就沒發生,還是有別的可能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1:16:00
要達成你所謂"不也挺好"的狀況 首先你要夠中立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1:17:00
我又不是什麼主持人或法官,幹麼非得中立不能有自己立場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1:18:00
而不是滿腔熱血的以單方面的角度那結果就是現在惹 你喜歡就好如果你的不也挺好是形容現在的話
作者: Osisa (悟人子弟)   2016-07-30 01:18:00
最關鍵應該是下體沒男性精液及DNA反應,難以佐證證人即告訴人言論屬實。其他理由感覺都是湊出來的。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1:18:00
看到很多人不同意見不同想法,滿喜歡的啊~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1:19:00
你去約個陌生妹子出來嘿嘿啦 然後你說不要 看她會怎樣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1:19:00
全部需要看的只有胸部有唾液DNA反應這句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1:20:00
如果她執意含你 你就告她 告到她脫褲~~~~~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1:20:00
真的!如果你說不了妹子還執意含你,請勇敢大力告下去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1:21:00
我說的是您啊 大人...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1:21:00
那實際上只能以後在身上隨身配戴型人紀錄器了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1:22:00
是我的話我會勇敢告下去的,真的有那麼一天你會支持嗎,還
作者: heat0204 (heat)   2016-07-30 01:22:00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有些女生不愛口交 不要只會照A片的步驟走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1:22:00
不然走在路上也會被告,畢竟誰說我一定沒有強姦別人
作者: ProductionIG (Production I.G)   2016-07-30 01:23:00
講屁話省省力吧 你拿杰哥來說還比較有發生機會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1:24:00
我嗎 我只想知道那妹子多恐怖 你還敢載到旅館脫光衣服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1:24:00
杰哥不要~ (那部我有印象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1:25:00
說不定妹子把你切下來沖馬桶 那我們可要支持兄弟啊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1:27:00
被切下來沖走只會上新聞給大家笑,跟女生被霸凌有8成相似
作者: ciel89 (人蔘)   2016-07-30 01:27:00
排除這個案子的前提(約陌生人過夜)討論會不會比較聚焦...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1:29:00
這篇走向已經沒辦法聚焦了吧,讓大家自由發揮好了XD
作者: Sioli (客人)   2016-07-30 01:38:00
一樓你會認同一但成為男女朋友就馬上要做愛了嗎@@~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1:39:00
當然認同r~不然看看這篇,一下強姦一下沒有的猜來猜去好累啊~快點正面上決定關係rrrrr~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01:43:00
蛤 現在男女不是都是幹完再決定要不要交往的嗎???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1:44:00
或者是告完?
作者: nyyfederer (超音速)   2016-07-30 01:53:00
反正都是女生母豬賤啦 男權愛心筆都沒事
作者: lololi102 (尾葛)   2016-07-30 01:55:00
這新聞很好理解吧 就是想要仙人跳不成出來哭哭啊
作者: qaz200316   2016-07-30 01:55:00
我想謝謝你,這完全說出了我看完新聞的感想,但是我不是個很會說明的人,所以無法在原新聞底下表達自己的看法。事實上看到新聞底下多數人的回應其實是讓我相當難過的,現在我很高興有人與我有相同的看法,還用很清楚的文字表達出來,謝謝:)
作者: but (←殺千刀的UAO始作俑者)   2016-07-30 02:07:00
其實男方徵詢到對方同意開房間 就暗示著已經有徵求對方同意的成分了 至少這算是社會一般認知吧
作者: yuuirain (時不知魚)   2016-07-30 02:12:00
作者: kaltu (ka)   2016-07-30 02:14:00
只要違反意願就叫強暴,所有客觀分析有沒有違反意願的證據都被你說的一無是處,只有單方面說詞可以採信,你的理想國肯定充滿浮濫官司。
作者: JTtart (JTtart)   2016-07-30 02:16:00
推第4點同意過夜同意上床所以就是全部同意?科科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2:21:00
先找到證據證明有那種行為再說吧...不然始終只是自說自話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2:28:00
ok再強調一次,在現行法律的框架下,告訴人提不出證據檢方只能不起訴,絕對同意。 但舉例而言,新聞中用一個人有沒有哭、有沒有慌張,去推論性侵存不存在,我不覺得這叫做客觀分析
作者: petrinet (派大星)   2016-07-30 02:34:00
那你覺得怎樣才客觀? 告死那個男的絕對有罪? 這種比例?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2:38:00
我覺得講3就好了啊,這也是我唯一覺得較有說服力的一段了當然DNA採樣也會有採樣的問題,但如果告訴人無法提出其他證明,這個不利就只能告訴人承擔了。所以1、2、4用哭不哭慌不慌、現場亂不亂、是否同意進接吻愛撫去分析,既多餘又會造成偏見
作者: ilastor1124 (樊恩)   2016-07-30 02:40:00
認真回 實務上是真的有很多性侵的受害者不會出現大家認為該有的反應 有些在當下被侵犯完後還會跟加害人聊天 有些也會傻住 也有些認為是自己的錯才招來性侵 所以這不是教科書 很多法官檢察官就像大部分的人一樣認為反抗求救才是合乎常理 但什麼才是常理 這真的不一定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2:45:00
作者: shawn6738 (磚頭王)   2016-07-30 02:47:00
純噓臭Pu
作者: camera99 (鍵盤觀察家)   2016-07-30 02:54:00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3:03:00
性侵時/候被害者不一定會有通俗反應,這點是合理的問題是假設兩人發生關係,其中一方沒有異常反應,事後告
作者: choa1449 (蘇菲兒)   2016-07-30 03:04:00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3:05:00
性侵,那麼被告/加害者事發當下有辦法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有可能被歸納到性侵嗎?如果是這種情況,不就變成是原告說了算性侵就是性侵?原告當下不認為是性侵但事後決定是性侵也會變成性侵?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3:07:00
??應該是說性侵與否這件事實行為當下就確立了(違反對方意願就是性侵,法律上能不能證明先不論),事後對方有沒有哭都不影響是否構成性侵行為的人有沒有辦法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構成性侵,是看他有沒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3:09:00
問題是原告覺得違反自己意願,但當場沒有任何表示,或是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3:09:00
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違反了對方的意願。所以我最後提到的文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3:15:00
所以這就是原告可以用的藉口?因為我原告不擅於表達,所以確定我的意願是被告的義務?那我看被告作任何行為之前大概都得先簽契越公證了我提的假設就是惡意原告可用的漏洞啊,表面不表示,事後說被告違反自己意願'更別說這篇新聞中,也沒有被告違反原告意願的證據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3:16:00
我不太懂你指得藉口是什麼耶,但在性行為的時候盡力去確認對方的意願不是正常且應該的嗎?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3:16:00
所以就這篇新聞中,你覺得被告沒盡力確認?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3:17:00
在現行實務的運作中,當下沒有表示,事後才說違反意願(也提不出別的證據),基本上就是告不成的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3:18:00
那就跟這個案例插不多啊就像去百貨公司買東西,不是很想要櫃姊推的產品,但是等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3:19:00
對啊,我從頭到尾沒有在談這個案例到底有或沒有構成性侵,因為我們能看到的資料就只有一篇新聞的敘述而已,我的重點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3:19:00
到卡刷了才說想退...這是違反了意願嗎?是啊,但是是誰的問題?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3:25:00
你改了我的例子,改法是有問題的為什麼卡會放在桌上?正常來說就是要結帳了才會拿出卡的違反意願但卡在桌上,難道是有人搶去?講難聽一點,這跟脫了內褲,別人問能不能親熱,擺出不置可否的表情一樣莫名其妙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3:35:00
所以你的意思是拿出卡擺在桌上代表同意購買,褲子脫了表示同意插入,不能臨時喊卡?(例如櫃姐拿起卡要刷下去前一秒你才說不我不想要了,插進去前一秒才說我不想要了)或是你說喊卡可以,但不能不置可否,我的疑問是,當對方不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3:37:00
我說的就是之後才說不想要啊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3:37:00
置可否的時候,為何這方一定要進行下一步動作呢?刷卡前一秒喊不要,插進去前一秒喊不要,跟刷完/插完後才說我當時不想要,是不一樣的噢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3:38:00
前一秒是你說的OK?我從頭到尾講的都是事後反悔的情況我沒說前一秒表態拒絕不行好嗎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3:39:00
我的意思是,卡拿出來了但總能猶豫吧,褲子脫了也能考慮吧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3:39:00
至於那個不置可否,我是不知道那樣算哪們子溝通表態啦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3:40:00
可以啦,煩不煩?!重點是表態了嗎?所以啊,照你邏輯,就像我剛剛說的,要做什麼先簽契約吧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3:41:00
對啊,我不是一直說重點在於麻煩行動前自己表態也要求對方表態啊,清清楚楚沒有誤會不是比較好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3:41:00
反正喊告人的最大而你說新聞中的推論...老時說我看不到新聞中推論了什麼就只是陳述現有的事證而已,除非今天新聞有得到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卻故意隱匿不報,或是有扭曲事實,或下結論說"所以原告根本沒怎樣"才是有推論或帶風向吧?假如今天發現防間內凌亂,因此新聞內變成"房間有使用的跡象,寢具零亂"先不說本案例真相為何,你還會覺得新聞在推論原告沒被性侵嗎?Y照你的理論是"新聞幹嘛報這種沒說服力的東西"報DNA採樣就好了,只有這個比較有說服力但是這些事蹟僅管沒有辦法明確稅服發生了什麼事卻是可以表現"就這點看來沒辦法支持原告說法"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3:43:00
OK那就回到這個案例討論。我說的新聞推論是因為我們看不到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3:43:00
並不是沒有意義的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3:44:00
實際的資料不能確定檢察官到底怎麼寫的,這篇是新聞報導,可能記者完全照抄不起訴書,可能記者看過了不起訴書用自己的理解寫了這個過程,所以我只能就新聞的描述做討論告訴人要舉出證據,雖然性侵是違反對方意願就會構成,但主觀很難證明,尤其在這種基本上沒有監視器也很少有第三人在場的案件,所以告訴人通常都舉不出證據所以不起訴,確實會造成某些類型的侵害受害者在法律上獲得不了救濟的情形,我覺得很無奈,但現行法律框架就是這樣,我也接受證據不足不應起訴這點。 但我覺得無論是司法從業人員、媒體、一般人在看這樣的案件的時候,可以不要把「沒有哭、慌」、「現場不凌亂」、「告訴人自己的某些行為」(例如這件同意去摩鐵,或是跑去夜店喝酒玩樂)當成一定代表性侵沒有發生的理由否則結果就是很容易強化偏見(被強暴的人一定要哭要反抗求救,「不檢點」的人不會被性侵等等)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3:57:00
"姚便強行將下體侵入她的嘴巴,再將她強逼到牆角,扳開雙腿強制性交,在她不斷抗拒下,姚才停止。"↑這是此篇新聞中女方的說法,所以才會去看現場和女方身心狀態來找能支持女方說法的事證而我想性侵之所以是犯罪,就是能對他人身心造成實際傷害,所以被害者的身心傷害痕跡能成為性侵的有力證明。對這些證據,新聞中沒有說死、法官沒有說死但你一直要靠質疑真相來辯駁實際事證的說服力偏偏質疑方式又都是空想假設,老實說看得很煩了我看只能在所有人腦袋裡面裝個偵測電腦測想法而且還要連到雲端運算推測事後會不會對自己行為後悔然後要把結果傳給所有跟自己接觸的人清楚看到才能免除你所謂難以舉證的委屈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3:58:00
所以在牆角抵抗跟床單亂不亂、衛生紙保險套有沒有用過有什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3:58:00
不然一個人找人約炮,約炮時很高興,約完炮下一秒乎然後悔,也可以說違反自己意願,但自己舉證困難所以還是有性侵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3:59:00
麼關係呢?而所謂告訴人身心狀態,一定要哭、慌、創傷症候才是正確的反應嗎?性侵並非百分百,但有很高的機率造成受害者身心影響沒錯,但很多時候受害者當下反應不出來啊,而這篇內容完全在談當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4:00:00
可以表達"這些有可能相關的(甚至是原告自己提的)事證沒辦法支持原告自己的說法,懂?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4:01:00
下受害者哭不哭、慌不慌、有沒有創傷反應,你如果覺得合理我尊重,我則是覺得受害者當下的反應各式各樣,硬要套一個應該有的典型的反應進去很不合理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4:02:00
你如果不是只挑自己想要的事證接受,就是因噎廢食反正也不能確定法官100%公平理智,要法官幹嘛?而且舉證也不是要求完全要服何你所謂的典型反應只要原告能舉出一個能證明自己說法的實證就能成立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4:04:00
你可以認為審酌當下哭不哭的反應來推測有沒有性侵是合理的我可以覺得是不合理的啊,這跟百分百正義要不要法官有何關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4:05:00
跟典不典型、有多少跡象沒關係,就只是有沒有有力的實證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4:05:00
係,所有公共論述都是可以開放討論跟公評的不是,就像你現在也在針對我的公開論述批評啊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4:06:00
我是沒算過啦...但我看這篇提最多哭的人,你就是其中一個沒說一定要哭,但舉出一個有力的實證才有用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4:07:00
啊就在討論內文裡談到哭慌的問題,為何不能提?我已說了數
作者: max0075 (qq)   2016-07-30 04:07:00
邏輯跟回文都蠻崩潰的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4:08:00
假如今天女方明確說不要,男方仍然用手摸女方女方事後沒哭沒氣,但拿錄影題告,能成嗎?能啊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4:09:00
沒有客觀證據所以成立不了,OK啊也沒錯啊。但這跟用1.2.4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4:09:00
...受不了,我看一直要糾結非典型的你偏見比較大不想再推了,反正你愛怎麼想別人也管不著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4:10:00
去推論沒有性侵會強化偏見不衝突吧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30 04:10:00
那你就去辯論社看有沒有人願意陪你完這沒結果的爭執吧其他網友恐怕跟我一樣耐心有限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6-07-30 04:12:00
何必要有結果呢,追求一致的共識不是唯一目的啊,討論或辯論的過程本身就有意義了,當然你也可以不同意這個看法,我是覺得整個討論過程都滿有意思的
作者: vina0512 (幸せになる)   2016-07-30 05:37:00
認同也有非典型表現!但文中提到男強制性交,因女反抗而停止,下體採集卻無反應。這誣告的可能性比較大吧?
作者: sorcha (Themis )   2016-07-30 06:45:00
有時候就是單方面以為「他已經xxx了,應該可以ooo吧...」的想法,才會有這麼多的糾紛產生。
作者: xup6fm06 (無尾熊)   2016-07-30 07:55:00
廢話,沒證據能告成?難不成你被告還要自己證明自己無罪,你覺得合理嗎?今天只是雖到別人,改天套在你身上,莫名其妙只靠一張嘴就告你,你覺得合理?
作者: suifong (小火柴)   2016-07-30 07:56:00
都給一方說就好,說你強姦就是強姦。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6-07-30 08:00:00
哈哈
作者: Simonfenix (Livingfailure)   2016-07-30 08:17:00
這讓我想起某些人就莫名奇妙在公眾環境下大喊性騷擾
作者: K60258 (儲存勇氣~)   2016-07-30 08:29:00
太理想化不實際
作者: aesdu (123)   2016-07-30 08:34:00
硬凹一點用也沒有
作者: thereunder (那邊下面)   2016-07-30 08:37:00
奇文共賞
作者: stephen23032 (路過的)   2016-07-30 08:40:00
所以想告就告? 可以做一做回家後悔 然後提告?你以為無條件退貨? 惡意提告怎解?我也想問 典型是男侵女 那男的告女的會受理嗎?
作者: huikmn (不在)   2016-07-30 08:58:00
奇文共賞
作者: lili300 (膝蓋中了一箭)   2016-07-30 08:58:00
推這篇
作者: WindSucker (抽風者)   2016-07-30 08:59:00
不用證據 你說了算
作者: huikmn (不在)   2016-07-30 09:05:00
有沒有違反意願,都你事後事後說了算,後悔就告當時心裡不願意
作者: corif (Corif)   2016-07-30 09:10:00
照這說法直接可以把全國非處男抓去關了。
作者: zyxwv0417 (PO哥)   2016-07-30 09:12:00
同意去摩鐵 同意愛撫 不同意性交 幫你神邏輯推
作者: corif (Corif)   2016-07-30 09:12:00
這樣的論點已經快涉及有罪推論了吧?沒有證據不代表沒有犯這已經先假定男方有犯案了。而且你提的雖然看似成理,但與一般人往來模式根本不符。走進摩鐵不代表願意開房間,開房間不代表願意和你開房間,在摩鐵摸不代表願意親,親不代表願意脫,脫不代表願意做,別說男人了,你見過哪個女人能忍受她的男伴一步步問:我可親嗎?我可以摸嗎?我可以....一路問到最後的
作者: RLH (我們很近也很遠)   2016-07-30 09:18:00
這4點綜合起來也可以推論女的在設局 而且還更合情合理
作者: doublehow (DBhow)   2016-07-30 09:34:00
法院認證 母X
作者: CharCharD (老丁)   2016-07-30 09:51:00
同意原PO看法一。這篇新聞莫名其妙的推理令人覺得無奈,就像每個人對悲傷處理的方式不同一樣,對創傷處理的方式也不同,所以不應就"被害人"反應做直接推論
作者: joiedevivre (難道您鍵盤系? :D)   2016-07-30 09:52:00
男生約炮真危險 奉勸男生以後保護好自己免被告要準備一份文件是否同意接吻(Y/N) 是否同意愛撫(Y/N) 是否同意性交(Y/N)沒抵抗也能告性侵 事後順手告一下好了 真方便
作者: halamonster   2016-07-30 09:56:00
傻孩子 免錢的最貴
作者: BerITh (戀愛修理亮)   2016-07-30 10:02:00
在這案子裡女生也把自己置於不必要的危險啊 不是單方的免錢最貴 以這類人的想法來說 你要真的不喜歡對方 其實可以對方提出去開房時就拒絕 要知道這種見個一面打一砲的情境通常雙方的情慾都是很高的 男的好不容易約了個女的 在車上陪她看了幾個小時的無聊夜景 為的就是衝這一發啊接著興致勃勃地跟女生去開了房間 脫光了衣服 柔來柔去的突然這女的就說不要了 更妙的是 似乎雙方還過了夜才分開說真的我有點佩服這男的 他被拒絕後也沒下半夜繼續進攻這女的也很不要命就是了 拒絕了人就要快快閃人 結果也沒如果男的再精衝些 大概就是幾十萬飛惹這案子要拿來解釋什麼 感覺也頗微妙就是
作者: kebling (Oo小柯顆oO)   2016-07-30 10:15:00
不論哪種狀況 被害者不一定會出現那些驚懼的神情 真的很對!!
作者: a010204   2016-07-30 10:51:00
聽你放屁
作者: corif (Corif)   2016-07-30 11:32:00
被害者沒有一定要有的反應,這是對的。甚至你要說當下做完之後「不知怎麼的」又「主動」做了一次也沒人敢說「絕對」不會發生。如果這個案子沒有明確的被告,但就提告者可能真的受害的立場,我或許可以認同。但當有明確被告的時候,採取這樣「沒有證據不代表沒有犯行」的立場,等於認定被告「沒有證據但你還是有罪」的進行社會抹煞。這不只是未審先Y判,根本已經是私設刑堂,而且這刑堂還沒有任何調查單位了提告者故然有其人權,但被告難道就沒有?
作者: YOLULIN1985   2016-07-30 11:47:00
也有那種約的爽爽的回去被室友/鮭蜜等其他旁觀者講一講才忽然認知自己被強暴要怎算?
作者: dripping (鄧九公)   2016-07-30 11:48:00
聽來妳最大的意見就是記者或者檢警或者檢方沒有鉅細靡遺將事情判決理由用逐字稿清清楚楚交代出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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