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請釋示板規之救濟途徑部分疑義

作者: SnowAmy (小雪)   2016-08-04 23:36:43
※ 引述《moriyako (何妨吟嘯且徐行)》之銘言:
: 板規救濟途徑部分之申訴規則
: 2. 申訴須撰寫申訴書、於處分後七天內(前任板主判決案件不在此限)
: 以群組信件向所有板主共同為之
: A.申訴被板主受理時,時效暫停
: B.板主處理申訴後,以程序駁回者,駁回時時效繼續進行
: C.時效之進行,以三日為限,逾時視為未申訴(前任板主判決案件不在此限)
: 其中「C.時效之進行,以三日為限,逾時視為未申訴」
: 請問此點規定所指為何?
: 視為未申訴之情形有哪些?未提出申訴者,視為未申訴?
(1) 未於處份後7日內申訴
(2) 於申訴後程序駁回(ex.缺少代碼、ID、違規言論、板規條例...等)
駁回後超過3日皆未再申訴
以上即視為未申訴
: 以三日為限,係指程序駁回後,得提出再申訴期間的消滅時效?
: 逾時不作為之樣態為何?
: 煩請釋疑,謝謝。
建議大家檢舉或申訴儘量提供完整的資訊
以利板主作業 加快效率 謝謝
作者: Marsden (馬士登)   2016-08-04 23:37:00
提供資訊就有加快效率ㄇ? 還是說站內信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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