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剛搬到新住處,是個兩間房間兩套衛浴的公寓(地點在美國)。室友是從中國
來美國做博後。我和室友之前並不認識,是分別向房東承租的。因為室友先跟房東
接洽承租主臥,我在承租客臥之前還先透過房東詢問室友接不接受男友有時候來找
我會住一個週末(頻率為三到四週一次),室友也同意了(她之前特別跟房東強調
希望找“安靜”的女室友。)之後我先搬進公寓,室友在我不在的時候搬進來。
等我搬進來之後才發現她帶了老公一起同住,事前根本沒說!!連房東也都不知道。
當時有問她老公會住到何時,她只是說一下子,沒回答得很清楚。今天想說問一下
房東看他知不知道。結果房東問到的版本是她老公會去美國某地參加會議,會議結束
就會回中國。(但是也該知道會議的日期吧....給個明確的時間很難嗎....)
之後房東回頭問我是不是很介意(畢竟白天我沒課的時候就我跟她老公單獨在家很
奇怪,也不知道她老公到底要住多久....),他希望在合約裡加上
訪客不許留宿超過七日的條款,問我可不可以接受,可以的話他就要去找室友溝通。
溝通了好幾個小時的結果居然是室友懷孕了.....懷孕三週。(默默覺得來美國產子的
計畫也太明顯,很難說他們是沒有計畫的)他們接受訪客不許留宿超過七日的條款
但是希望加入幾項附加條款:
1. 如果非不得已訪客必須滯留超過七日,必須徵求室友同意,室友不同意就算違約;
室友同意的話,該方必須幫室友出當月全額房租
2. 訪客待的總天數21天起,室友又有權利決定訪客是否去留
這兩條是為了突發狀況時準備的
也附加說明老公只會待到八月底,之後的半年到1月都不會來(如果沒什麼狀況的話)
我們的約都是只簽半年的
我覺得這兩條附加條約根本就是柔性強迫,她算準了她是孕婦,到時候真的發生什麼事
,家人老公來我也不能說不能待。但是我真的不想跟孕婦同住啊....感覺麻煩事只會多
不會少= =基本上如果提前知道室友是孕婦(或是潛在孕婦)我根本不會想租這間
但在法律上,我們兩個都沒有違約,因為原本的租約上也沒有說不能兩個人住一間房
只是他們根本沒提前告知而已(如果提前知道他們是夫妻我也不會想租的)。
現在的心情非常阿雜,原本只是處理不知會待到何時的老公,現在變成室友是孕婦。
有受騙上當的感覺...如果是各位,你們會選擇:
1. 繼續和他們住,反正再忍就半年,盡量爭取最大利益(像是減免房租或是可以隨時
解約的權利)
2. 想辦法讓他們走,讓自己留下來
3. 自動的搬出去住,只是要再花時間找新房子(超級麻煩)
我真心的覺得如果一開始就好好說,也不用搞得這麼難看,連最基本的尊重都沒有,
真的別要求別人給你任何情面....即使你是孕婦...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