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飯店收訂金很正常 但是收多少女孩知道嗎?

作者: JETTV (呆比)   2016-10-02 01:42:42
(原文恕刪+手機排版請見諒)
本來想回推文的,但發現推文太長,就直接回文了。
就像推文裡lusiya大說的,契約窗口是booking.com,飯店從頭到尾都可以直接請妳跟boo
king.com聯絡,而不是直接和妳溝通。契約的形式是妳-booking v.s. booking-飯店;飯
店以不可取消的方式提供給booking,booking再以對等條件提供給妳,所以溝通對象需直
接對booking而不是飯店;麻煩的是,booking把責任都推給飯店,所以原po也只好直接去
跟飯店協調。
再來,消保官的話需要再討論,單從booking的網頁來說,它只是單純平台,但實際上,
飯店必須支付一定程度的佣金給這個所謂的「平台」,如果不需支付平台任何費用,完全
依照台灣法律是比較沒有爭議的。再者,其實飯店也釋出可延後3個月內使用的善意,一
般不可取消訂房的優惠就無法變更日期了,就如同其他推文說的,還有轉讓等其他方式。
使用國外訂房網的優惠,但拿台灣法律來爭取權益,不能說妳這個作法有錯,可實際上是
有瑕疵的。如果以此作為借鏡提醒他人,基本上就不會有此篇回文...無法認同那種台灣的
飯店就要照台灣的規矩幹嘛一直扯國外的心態。
作者: flyaway1030 (天蠍王子病)   2016-10-02 02:37:00
透過 Booking.com 訂房意味著您將直接與該客房的住宿供應方建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關係。從您訂房的那一刻起,我們僅作為您與住宿供應方之間的中介機構,將您的客房預訂資料轉送給相關住宿供應方,並代表住宿供應方向您發出訂房確認郵件。 請查完資料再來解釋會比較好,這是它們自己官方的解釋,剛剛也打電話進客服,確具有法律約束的契約關係者是供應商與訂房者
作者: embarrassed   2016-10-02 02:54:00
原來有人認為在臺灣做生意只要跟個國外平臺合作就可以不照臺灣法律走,超脫法律之外超棒der更別提你的法律關係權利義務主體理解得根本一團糟網站跟飯店收取佣金是基於他們之間締結的契約,這部分或許涉及涉外民事,可能真的不會全照臺灣法律走,但是跟消費者有什麼關係,消費者的締約對象是飯店,網站收不收佣金是消費者決定的嗎?不要把消費者跟飯店還有飯店跟網站的契約關係混為一談
作者: JETTV (呆比)   2016-10-02 04:20:00
F大,在Bookng.com官網相關條款的第6條就說到預訂時即代表旅客同意供應商的取消條款,也就是此契約是在消費者同意下簽訂。就像樓上E大說的,透過國外訂房網站訂房,台灣飯店仍需依照台灣法律執行;而我的原文也寫到原PO爭取權益的行為沒有錯,只是有瑕疵(來自於沒有看清楚取消辦法),才需要花去爭取這個權益。其實,仔細看清楚Booking.com的相關規定,其他部分,其實有寫到"本相關條款及本網站的服務條款受到荷蘭法律及其相關法律解釋的管轄"。這也是為什麼會把國外規定放進來的原因。
作者: flyaway1030 (天蠍王子病)   2016-10-02 10:31:00
締結契約部分很清楚可以看到是供應商以及訂房,至於平台就是中介,完全沒有什麼作用,當然要適用台灣法律規定,以uber來說為何警察會不斷取締罰款同理。
作者: part19 (哇資勾因盎)   2016-10-02 13:03:00
〝外國公司一經認許,完成登記手續後,即得在我國設立分公司開始營業,並在原則上,享受及負擔與我國同種類公司相同的權利與義務,也接受相同主管機關的管轄與監督。〞他就是在台灣,請守台灣的法,很難理解嗎?他可以收部分,但不能全收…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6-10-02 13:25:00
他們被荷蘭管,也被台灣管.不是嗎?所以你文章最後一句我不懂你是在不認同什麼....
作者: ioio144831 (Claire Chan)   2016-10-02 14:18:00
前面說的確實是我們飯店櫃台常碰到的 最方便還是電話訂房 按照台灣的法律 三成訂金比例退款
作者: shunny22   2016-10-02 15:01:00
請問覺得原po哪裡有瑕疵?消保官回答哪裡有誤呢?本件消費事件沒有涉外法的適用,以台灣法律適用及主張很合理所以合約不能牴觸示範條款,不會因消費者定約,業者就能免除示範條款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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