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手機排版請見諒)
本來想回推文的,但發現推文太長,就直接回文了。
就像推文裡lusiya大說的,契約窗口是booking.com,飯店從頭到尾都可以直接請妳跟boo
king.com聯絡,而不是直接和妳溝通。契約的形式是妳-booking v.s. booking-飯店;飯
店以不可取消的方式提供給booking,booking再以對等條件提供給妳,所以溝通對象需直
接對booking而不是飯店;麻煩的是,booking把責任都推給飯店,所以原po也只好直接去
跟飯店協調。
再來,消保官的話需要再討論,單從booking的網頁來說,它只是單純平台,但實際上,
飯店必須支付一定程度的佣金給這個所謂的「平台」,如果不需支付平台任何費用,完全
依照台灣法律是比較沒有爭議的。再者,其實飯店也釋出可延後3個月內使用的善意,一
般不可取消訂房的優惠就無法變更日期了,就如同其他推文說的,還有轉讓等其他方式。
使用國外訂房網的優惠,但拿台灣法律來爭取權益,不能說妳這個作法有錯,可實際上是
有瑕疵的。如果以此作為借鏡提醒他人,基本上就不會有此篇回文...無法認同那種台灣的
飯店就要照台灣的規矩幹嘛一直扯國外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