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問題沒那麼困難,非法人團體(也就是中山女高)可以享有姓名權
與名譽權早非什麼新鮮事。只要看看拍攝前是否有徵得同意,事後有沒
有得到授權就知道孰是孰非了;除去侵害更是諸多可以選擇的主張(請
求權)中的基本款。
有關姓名權的部分,從最高法院20年上字2401號判例就可以推得包括商
號在內的非法人團體也可享有;而就名譽權的部分,自2000年以降,以
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字103號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訴字15
號判決為例的裁判也都明白承認非法人團體的名譽權。此外,論文、教
科書也有值得參考的說明。
苗寫出這種文章,對自己是法律系出身也不會感到害臊,真的是臉皮頗
厚。至於有辦法一面輕賤(學校的)名譽,一面高舉造成(某些族群)污名
的可能,又是另一種妙談。
這個世界不會因為當事人笨或嘴拙,天秤就歪了。對於看小政客跟人比
賽誰比較會搶佔道德高地真的是覺得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