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P板友分享法律實務見解。
不過U拜克苗看來似乎不是在談拍MV是否構成侵權,而是在談中山要求除去
現在不法侵害的行為構成另一個侵害創作自由的行為,然後要求中山拿出理
由證明自己可以阻卻違法,這一點讓人非常納悶,當有人主張除去對其權利
的現在不法侵害,我們就直接檢驗他的請求權基礎就好了,怎麼會把這個主
張看成另一個對權利的不法侵害來談,這....算是另闢蹊徑還是捨近求遠?
而且就算這樣談是對的,U拜克苗好像也將MV沒有侵害姓名權名譽權視為理所
當然,這恐怕不是可以用想當然耳來得出結論的東西,教科書上許多例子,
譬如用他人名字稱呼自己的寵物、用女人的名字作為應召站名稱等等都可以
當成侵害姓名權,MV的做法恐怕也不是說沒侵害就沒侵害的。(當然個人與
法人、非法人團體的姓名權內涵不同,仍待檢驗)
另一方面,我不是很懂苗先生談論明星學校存廢的理路,抽象的制度設計
雖然最終仍是以追求某種可欲的結果為目標,但我們好像不應該以學生在
個別議題上的態度、思維來決定中學教育的設計,這讓人看得膽戰心驚,
因為學生意見不同就要反對明星高中我想不只是薄弱了點,可能還有些令人
難以理解。我們是否決定要把資源不均等地分配在不同的學生身上絕對不是
參考某些學生在某件事上的表現就能決定的,就算某個明星學校的畢業生最
終成了耍耍嘴皮、投機看風向的小政客,我們也不會據此就要調整整個制度
,小政客算得了什麼?如果這個制度值得支持,偶爾養出個小政客就當多個
可以在茶餘飯後揶揄的對象就好,想要討論制度設計,當然是回到根本上談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沒用,不根治的話,香港腳到了夏天還是會讓人想抓
。我倒不是在支持明星高中,反而是氣惱有這麼個扯後腿的隊友,都在肖想
立委的位子了,好歹架式要拿出來,發表公共意見不要格局那麼小。
另外,就算苗先生法學上的奇技淫巧才是如其所說的「有深度、有高度」,
一個正常人大概也不會就此批評與其意見相左的人「像個普通人、拒絕深一
層思考」,要有多傲慢的心態才能成就這種批評,我無法參透。狂。
※ 引述《Pocketsun ()》之銘言:
: 其實這問題沒那麼困難,非法人團體(也就是中山女高)可以享有姓名權
: 與名譽權早非什麼新鮮事。只要看看拍攝前是否有徵得同意,事後有沒
: 有得到授權就知道孰是孰非了;除去侵害更是諸多可以選擇的主張(請
: 求權)中的基本款。
: 有關姓名權的部分,從最高法院20年上字2401號判例就可以推得包括商
: 號在內的非法人團體也可享有;而就名譽權的部分,自2000年以降,以
: 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字103號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訴字15
: 號判決為例的裁判也都明白承認非法人團體的名譽權。此外,論文、教
: 科書也有值得參考的說明。
: 苗寫出這種文章,對自己是法律系出身也不會感到害臊,真的是臉皮頗
: 厚。至於有辦法一面輕賤(學校的)名譽,一面高舉造成(某些族群)污名
: 的可能,又是另一種妙談。
: 這個世界不會因為當事人笨或嘴拙,天秤就歪了。對於看小政客跟人比
: 賽誰比較會搶佔道德高地真的是覺得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