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公司Line群組內爭辯同性婚姻,大家怎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09:41:35
※ 引述《leechiahan ()》之銘言:
※ 引述《moriyako (何妨吟嘯且徐行)》之銘言:
: 各位板友好
: 近日國內同性婚姻議題吵得沸沸揚揚
: 沒想到公司的Line群組內 居然也在激辯 = =
: 雖然已經勸過雙方 在公司群組內吵這個議題非常不妥適
: 但雙方依舊故我 吵得不可開交 甚至還會cue某人出面回應
: 小主管絲毫沒有想調解的意思
: 只說群組內大家有興趣的話 什麼議題都可以討論 然後呼籲雙方良性溝通
: 由於這議題實在太敏感 而本人已經被指名出來表達意見...........
: 大家有遇到類似的問題嗎?有建議的解決方式嗎?
認真回妳:這議題已經簡直變成藍綠議題的二分法了。妳就想像成群組裡在
戰國民黨跟民進黨時妳會怎麼回應。
通常最佳解是沉默螺旋,就是裝死,呵呵哈哈去洗澡。根本不要上身最好。
(小主管就是用這招不是嗎?XD)妳就回說:我沒什麼研究就跟想法耶。
明哲保身。
這個周末下來,從臉書發現現在會出來發聲的大概都是有比較極端的想法的人,
像我這種兩邊言論都很不認同但真心有疑問的,就同時被兩邊唾棄。
若把兩邊陣營想成光譜的兩端,目前會發聲的大概就認為光譜只有黑與白兩色。
民法這麼大的法,直接動法源勢必要動相關法條。比如說通姦罪的定義是性器
交合才成罪(講直一點就是必須陰莖插入陰道才成罪),同性婚姻下(非伴侶法)是
否同性戀與婚姻外第三者有性行為也不會成罪? (抱歉我怎麼想都想不通同性性
器如何交合....??生理上就不可能。)還是說,同婚必須搭配修改通姦罪?但是
通姦罪修改本身爭議就很大...主推同婚的尤美女也在推廢除通姦法...
民法中親子定義為"從己身所出",女女伴侶透過第三人生下孩子,生父有沒有
扶養義務?生父老了小孩有沒有扶養義務?小孩跟其代理人可否反悔然後上法庭
要求生父扶養小孩?生父可否反悔上法庭爭取監護權?還是說,必須修改民法中
的親子定義?還是根本要改人工生殖跟代理孕母的相關法律?
每次提出這問題,同運支持者就覺得我在挑戰他們,一直聽到反同、歧視、人權
這類負面的標籤一直貼,但沒人回答。最多就是回說:"先通過同婚,其它慢
慢再修。"....慢慢修是幾年呢?或者,是幾個總統任期才會完成呢?
我贊成先通過伴侶法,其它部份一起配套好再改同婚(英國就是這樣),然後
又是反同、歧視、人權迴圈...定義範圍都給你們定,話都給你們說就好了。
護家盟那邊就不用說了(翻白眼)。我跟他們有更嚴重的對話困難。
台灣就得是100%的藍或者100%的綠嗎? 非極端的想法可以不被認同,但連話語
權都沒有實在悲哀。
求法律專業人士幫忙解答一下上面的法律問題。真心想瞭解,感恩!
作者: DarkerWu (糊塗)   2016-11-21 09:45:00
同性性器交合有這麼難理解?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09:47:00
你去翻強制性交的法條,翻到只有性器相交合才成罪,我發錢。法盲不要危言聳聽再噓,廢除通姦罪是學說共識+世界潮流,乾同志屁事
作者: flos288 (flos288)   2016-11-21 09:49:00
同婚說通姦除罪化是兩回事,不要全部攪在一起然後指著同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09:49:00
我很樂於被指教啊,真的!我就是想知道對我會有什麼影響
作者: seawarm (屁屁密碼)   2016-11-21 09:50:00
民法都不知道修幾次了...
作者: Taiwanbiru   2016-11-21 09:50:00
真的。只要反對,標籤就會一直貼,蠻反感的。
作者: blmp1234 (霸氣龜頭哥)   2016-11-21 09:51:00
幫補 反正你質疑就是政治不正確
作者: pttnowash (不用洗)   2016-11-21 09:51:00
原po想法很好很理性, 補po 亂噓的看得出來水準
作者: Taiwanbiru   2016-11-21 09:52:00
老實說看到挺同志婚姻的,本來是尊重但是越來越反感。一個群體可以為了權益完全不顧其他人認知,蠻難看。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09:52:00
你舉什麼鳥例子,還扯到通姦除罪化,說我貼你標籤?同婚要修法主要牽扯是民法,你特意提到強制性交跟通姦是想表達什麽?
作者: pttnowash (不用洗)   2016-11-21 09:52:00
同意樓上Taiwanbiru
作者: flos288 (flos288)   2016-11-21 09:53:00
樓上在講萌萌嗎?為了自己的權益到處散播假消息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09:53:00
笑了,連法條都沒翻過跟我說水準xD
作者: seawarm (屁屁密碼)   2016-11-21 09:53:00
前面講民法 結果後面講的都是刑法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09:54:00
認真請教啊,我提的問題很實務的!我沒提強制性交喔~
作者: senaku (大大)   2016-11-21 09:54:00
某T不要假中立了啦 你原本就反對到底 你不是說同性戀不要出現在你生活圈嗎 不要這麼虛偽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09:55:00
還是書讀不夠多的人不可以參與社會議題討論啊?後面也有另外的民法例子啊。為什麼中間選民沒人要爭取啊??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09:57:00
我講了這麼多你一不翻法條、二不改文章,你確定你很想要「討論」?你說你樂於被指正,我指正啦,但你任何作為嗎?
作者: Marsoctopus (`Marsoctopus)   2016-11-21 09:57:00
用成不成立通姦來決定要不要通過同婚根本邏輯倒置。那是通姦刑事成立的問題吧?你覺得太狹,就把通姦修正為婚外性交罪我也沒意見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00:00
還有你提的例子也很好笑,我反問你一對夫妻生了小孩,送人領養,生父生母有沒有撫養義務?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00:00
不是喔。我是想瞭解通過對我的影響送人領養好像不是想送誰就送誰的樣子?
作者: PuElLa ( )   2016-11-21 10:02:00
等一下,你想問對你的影響,是指你會很困擾怎麼教小孩嗎?還是很怕你的另一半跟同性出軌XD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03:00
同理,你以為女人想生就能生喔?台灣連代理孕母的相關法規都沒通過,你現在就在問生了小孩怎麼辦,是要誰回答你?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04:00
所以意思是也必須更改或通過代孕及生殖法是嗎?Ella,不是。標籤可以拿掉了嗎?謝謝。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05:00
意思是,你扯的太遠,還把這個當成立論基礎?根本邏輯有問題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06:00
直接修改名詞而不考慮其他必然影響不務實。不是扯太遠。
作者: TyuzuChou (子瑜我老婆)   2016-11-21 10:08:00
中肯
作者: senaku (大大)   2016-11-21 10:08:00
1刑法通姦罪與修改民法972無關 2你可以去查收養的規定 你的問題異性戀也會遇到 跟同婚無關 3你可以看看同志被貼了多少標籤 如果僅僅是論點被指正就說貼標籤未免太沒風度
作者: PuElLa ( )   2016-11-21 10:08:00
我沒有貼標籤啦囧囧,也是純粹好奇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11:00
與其說沒邏輯不如說你認為其它人的疑問都不是疑問,不重要我翻了,的確不能指定收養。但又有一半血緣所以我才發問。出養必須放棄親權,原文中例子是生父是視為婚生子女所以第三者自然無親權嗎?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17:00
你擔心的影響根有實益嗎?跟你講話真的很累欸xD 這樣吧,照你的例子,假設今天同婚合法,AB女已結婚,A女去合法的捐精機構,拿到C男的精子懷胎,小孩D出生後,試問D算是B的婚生子女還是B要透過領養程序領養D?這才是有實益的問題好嗎?你提那什麼生父有撫養義務這種問題,就我上面問你(但你還沒回我)夫妻棄養小孩後生父母有無撫養義務一樣啊,都沒有養過是要有什麼撫養義務啦xD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20:00
可是現在使用捐精之精子需要是不孕才被允許。所以人工生殖法依你的例子也得修改對嗎?小孩出養,親生父母是要簽放棄親權書面才能出養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25:00
啊就還沒立法你在吵什麼?還有你問的問題異性戀也會遇到好不好。我是修法者還是學者會知道要怎麼修法喔xD 真的很想知道就去翻文章啊,月旦法學、台灣法學等你都可以去找啊,英文好一點就去翻英文文獻可以看啦,如果你會日文、德文就有更多文章可以看呢~這樣有沒有很努力的再跟你探討社會議題,姐姐我真的很累呢xD最核心的,「結婚是基本人權」這是最上位的概念,為什麼會得出「喔,修法後議題會很多,所以同婚不能通過」的結論啦?如果你怕議題很多,拜託拜託去求蔡總統不要修公司法,幾乎都要重寫公司法了,我才想QQ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30:00
所以我們差異在於你把結婚跟人權畫等號並且無限上綱,認為修法後對其它人的影響不重要。這是我們無交集之處。我瞭。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30:00
「原來結婚跟人權無關」(筆記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31:00
我翻過了但不精通才有疑問的。我不贊成先改名稱再修別的。閉鎖型公司法影響外面課程很多妳可以找研討會會比較省事
作者: corif (Corif)   2016-11-21 10:34:00
挺同的態度和護家盟一樣令人反感,如果挺同都這種態度我不覺得為什麼要支持。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34:00
我懂了,反正你認問不會影響到你的法律要修就可以,但影響到你的(我很想問哪裡xD)就是有「很多爭議」
作者: pulongkung (撲龍共)   2016-11-21 10:34:00
補推 看了幾個噓文真的覺得有必要這麼激動嗎這篇看起來也是認真發問 就只是不是法律專業而已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35:00
好啦好啦,我態度差QQ 那我要去做事了~你們慢聊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36:00
妳可以查一下歐洲人權法庭的說明,他們認為同婚不是人權
作者: pulongkung (撲龍共)   2016-11-21 10:36:00
是真的態度蠻兇的呀 非法律專業要是好好發一篇文
作者: corif (Corif)   2016-11-21 10:37:00
這種態度讓我覺得平權只是藉口,其實是覺得被壓迫久了想要報復。我不想參與別人的復仇戰,我主張維持現況。
作者: pulongkung (撲龍共)   2016-11-21 10:37:00
我個人是覺得中間不明白的人還是佔大多數 要這些人支持 真的還是要平權人士多多善意解釋 不要丟一句你法盲 然後高高在上的態度貼人反同標籤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38:00
謝謝Kuran!因為妳所以我終於有動力真的把以上問題查完了!
作者: pulongkung (撲龍共)   2016-11-21 10:38:00
好隊友 豬隊友 一線之隔而已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45:00
就在加最後一個註解,每次看到某盟提出歐洲人權法院判決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46:00
我認為現行修法對於異性戀的確有影響,比如通姦罪的修改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47:00
就在加最後一個註解,每次看到某盟提出歐洲人權法院判決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47:00
我不認同同運說的,同婚對其它人沒影響。不是事實啊...@@我得到我想要的資訊了,而且我們認知不同。討論告一段落喔
作者: kuran09 (玖)   2016-11-21 10:49:00
就在加最後一個註解,每次看到某盟提出歐洲人權法院判決
作者: senaku (大大)   2016-11-21 10:49:00
https://goo.gl/jz1yvv 你所謂的歐洲人權法庭文章的最後一段送給你:不中立也可以很中肯,誠實是溝通的前提。有既定的立場不是件可恥的事情,只要秉持誠意進行說理,即便立場不同,總還是能進一步相互理解,但若是蓄意以歪曲的方法混淆視聽,則不僅不能取信於眾,恐怕還會適得其反。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55:00
謝謝喔。我的確很誠實面對自己的想法跟感受,所以才會雙邊都覺得我一定是對方陣營的。別人想法我不能控制但我沒有蓄
作者: a0813   2016-11-21 10:56:00
我是覺得可以直接讓同性進入婚姻,但小孩的部分就真的還有討論空間,不然以現行狀況來說,假設是一個女同志曾經跟一個男的交往過,也懷了他的孩子,後來女的又跑去跟其他女生在一起,而男方不知道有這小孩存在,法律上該如何解決呢?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56:00
意以歪曲的方式混淆視聽喔。不過很不懂法是真的...每個個體擁有自己的立場很正常吧。只是大家立場可能不同
作者: a0813   2016-11-21 10:58:00
不過通姦除罪跟同性婚目前看來是沒有綁在一起的,同性婚姻過了不代表通姦一定除罪,同性婚沒過也不代表通姦就一定不能除罪,要把兩個綁在一起討論的話出發點就偏掉了吧
作者: Camjar (Camjar)   2016-11-21 10:59:00
不是廢除,是必須修改。欸抱歉我真的得上班了就不再回了喔
作者: dio0204 (逐雨)   2016-11-21 11:02:00
有人好崩潰
作者: abcde78555 (柯比布萊恩特)   2016-11-21 11:02:00
這篇完美示範偏激同婚人士嘴臉,沉默即可就是要噓爆你啦
作者: senaku (大大)   2016-11-21 11:11:00
查了一下樓上不就靈糧堂的 有資格說人偏激嗎 躲在鍵盤螢幕後面假裝中立人士不就好棒棒
作者: artcicaday (Zero)   2016-11-21 11:12:00
倫家可不是恐反同,理性中立來討論。
作者: abcde78555 (柯比布萊恩特)   2016-11-21 11:28:00
不要又立刻示範好嗎XD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6-11-21 11:37:00
1.同異性戀只要跟同性外遇都不會成罪跟異性做愛才會成罪跟異性在外國做愛受精回臺灣帶著證據(小孩)也不成罪那是刑法的問題 民法修了這麼多次也不會連結到他身上去,現在要扯過同性婚姻要把刑法通姦修到完善實在太遠了…2.「擬制血親」被收養的小孩有沒有義務扶養丟掉他的父母去探討3.慢慢修是幾年我不確定,但民法要一次修到好就是不可能…用這個藉口拖延是真的很棒所以之前你關心的你不關心的法律都是漸進修改只有同婚突然一堆人跳出來希望完美呈現
作者: waiting5566 (楓)   2016-11-21 12:39:00
民法哪條有親子的定義啊
作者: hitsuchi (你好)   2016-11-21 12:49:00
支持與否應該透過思辨決定。老實講贊同和反方都有比較偏激的人啊,雖然在我看來前面k大也沒謾罵,只是用噓指出他認為的問題而已。就像行政人員面對幾千個同樣問題,而且網路資料還不少的時候自然口氣不會太溫和。關於前面有人提到和a男生子然後和b女結婚的例子。這種事情,異性戀常發生啊啊啊,某男發現養多年小孩是別人的種= = ,可以查一下這些案例參考
作者: wenddw (春春)   2016-11-21 13:01:00
你講這些好像我們民法沒有為單人撫養做準備一樣,不過就是少一種性別有問題嗎
作者: disappearair (倖存者偏差)   2016-11-21 13:45:00
補血
作者: contrav (魂斗羅V)   2016-11-21 14:42:00
一堆你娘堂的躲在推文裡裝中壢李姓 zzz
作者: changes (祈雨舞)   2016-11-21 15:45:00
在兇什麼啊...唸法律很高級喔? 好好解釋給非法律人不行?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6-11-21 16:12:00
性交雖然刑10包括口跟肛,但是實務上通姦僅限性器交合,口的部分曾有不同判決,但也是持有口就有性交的論點認為他們應該有過性器交合,個人認為男男的通姦沒什麼問題,難在女女(沒有東西可以插),互相玩玩具不會被認定為通姦的
作者: Otter3 (P毛)   2016-11-21 20:51:00
你講的問題異性戀也都會遇到啊,為什麼要打包在一起討論?
作者: Fenoxycarb (Fenoxycarb)   2016-11-22 11:47:00
真的很多教徒喜歡裝中立理性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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