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情況:
民進黨籍的區域立委,已於選區感受到強烈反彈聲浪
會中也有人提醒,過去民進黨立委蕭美琴提出專法時,並未被批評是歧視,怎麼現在就是
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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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個人觀點
1.現行通姦罪不罰同志,同性婚通姦通通無罪,而尤美女與伴侶盟的主張也是廢除,妨害
家庭罪章中的通姦罪,卻未同步修法,仍採傳統的性器插入說,而且角色也必須是一男一
女。ꀊ
同性戀、男女口交、肛交等,仍無法構成通姦罪,也讓通姦罪出現無法可管的的灰色地帶
。ꀊ
就算要通姦改性交,女同志如何以現場間接證據推定與配偶以外之人性交!現行判例連衛
生紙沒有採到雙方DNA都不能拿來定罪。最後修法結果一定是照尤美女及伴侶盟主張廢除
來看民法1052條離婚要件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
之人合意性交。
警方無法介入你要怎麼採證,法庭上沒證據你要怎舉證,民事離婚訴訟你要怎證明與配偶
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現在民事求償大部分是刑事附帶民事,就算刑事上通姦罪輸了民事求
償官司還是可能會贏,現在刑事上的通姦罪若廢除警方無法介入採證,你民事上民法1052
的離婚訴訟跟求償要怎麼舉證,還沒拍到畫面或錄音就先被對方以侵入住宅個資法報警抓
人了!官司也不用打了!
外遇與侵害配偶權之法律問題
https://goo.gl/oRkzBX
2.同性婚姻套用現行民法,等於是我們社會立了一到高牆阻止同志回到異性戀的可能!因
為現行的民法若不是雙方合議離婚需打離婚訴訟,須符合特定事由始得訴請離婚,法院可
能判決不準離婚或是要愛上異性的同志除了本來就要付出的贍養費外另外給付高額精神賠
償。
以各國同性婚姻來看,雙方關係的解消(dissolution)沒有一部法律是像台灣民法一樣,
需要雙方的合議,與這麼嚴厲解消要件
許多案例顯示同性戀與異性戀不是完全絕對的,不能完全劃分切開,
遇到對的人還是可能轉為異性戀。最新的研究也顯示同性戀不是天生的
舉兩個例子
摘錄之前新聞
[女造型師今年7月挺身而出,一度背負「想紅、要錢」罵名,但也給了其他受害者勇氣,
接連指控秦偉獸行,昨女造型師得知秦偉被起訴,泣訴:「老天爺終於還我們公道!」她
最近交了男友,對方告白其實6年前在MOMO台工作認識她就喜歡上她,只是她當時表明是
女同志,對方只好放棄,如今閃電在一起,也陪她共度這些日子的煎熬]
台灣性別教育發展協會秘書郭大衛率先表示,他是一個同性戀過來人,但是現在已有異性
戀家庭。他很感謝過去父親態度「中立」沒有特別支持鼓勵他,否則自己現在不知道會走
上什麼路。他說,過去自己有過10個同性伴侶,其中7個只有肉體關係,其他的感情也僅
維持1個月,但是現在與太太結婚半年,感情只有越來越好
3.這次並不只是單純讓同志可以結婚裡面還包裹了讓「同性配偶」可以收養小孩的修正法
條
而尤美女說貼所舉的例子國外早有受樣本比例不準確的質疑,目前尚無亞洲地區與我國的
實證資料,國外的研究也指出被收養人可能面臨性別角色及稱謂定義上的混亂,可能把雙
親作為榜樣而影響性別認同、人格發展與角色定位等,不利子女的成長。而根據歷年衛福
部資料gay遠超異性戀的吸毒比例是另人憂心的,收養前一年刻意不碰毒或著理光頭就算
驗頭髮也驗不到。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140950011-同性戀與藥物濫用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8924917.A.2A0.html
依據疾病管制局2009年12月底之統計資料顯示,本國籍愛滋感染者共18,378例,若依危險
因素分析,性行為佔63.8%(男性間性行為佔41.1%、異性戀佔22.7%)、靜脈毒癮佔34.4%
,顯見「不安全性行為」與「毒癮共用針具」是傳播愛滋病的主要途徑。感染者年齡以20
-29歲最多,佔37.4%,其次為30-39歲,佔35.6 %。
希臘僅限同性使用伴侶制度
且禁止同性收養等於另立專法
,而承認同婚的葡萄牙同性收
養法案需要全民公投覆決,匈
牙利則是禁止同性收養,這些都是民主國家
4.改民法涉及戶籍法,身分證背面父母欄位
5.憲法的平等原則是「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不同事物不同處理,
中正大學財法系教授曾品傑則指出,同性結婚並非基本人權,須考量社會接受程度。他
說,同性家庭的環境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發展,異性婚姻和同性結合在公共利益的達
成上有程度差異,因此法律賦予兩者不同的身分關係。因應事物本質不同,給予的合理
待 遇,並不違反憲法中的平等權。 他強調,同性伴侶間已經可以享有民法上家長與家屬
的扶養權利與義務,並可以根據「共 同生活之客觀事實」,依法可成為稅法上認列扶養
的免稅額。
孫立虹律師指出「我和我先生就不一樣咩, 那我跟他結婚,怎麼會跟我和另一位女生結
婚、他和另一男生結婚一樣呢?」她說,即便 真正的陰陽人都可以靠「SRY基因」來判定
性別,判別結果只有兩種,
「不是男、就是女 ,其他的,我無意冒犯,生物學將它叫做基因突變。」 孫立虹強調婚
姻絕對不是私人事務,它甚至比統獨問題還重要,既然台灣是民主國家,這 個議題答案
就在公投。]
簡單的說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先天本質上不同齊頭式平等不是真平等,憲法所保障的是立
足點平等,所以沒有違憲疑慮。不然為何只有男生需要當兵,為何男生當兵回來考大學可
以加分,原住民為何考大學可以加分,原住民為何學雜費可以減免,原住民為何有托兒
補 助,健保補助。原住民立專法保障是不是就算是差別待遇假平等。這些例子以齊頭式
平 等來看都是不平等的,但齊頭式平等並非真平等,憲法保障的是立足點平等。 同性婚
與異性婚在愛情的互動上及擔任的家庭角色有本質上的不同,還有異性婚能生下具 有父
母DNA特徵的小孩這不是跟同性婚天生本質上的不同嗎!
再舉個例子為何要立陸海空軍刑法,歧視軍人嗎?直接併入刑法不就好了
部分內容出自:
同性伴侶法對比改民法對社會的衝擊Q&A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9570852.A.DD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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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考量外國修法經驗,認為採「漸進式」立法,可以避免造成社會兩極意見的對立和
衝突。對於委員所提的草案,法務部表示,國民黨立委許毓仁、時代力量黨團版本中,將
所有「夫妻」「父母」「祖父母」等用語,置換成「配偶」「雙親」「二親等直系血親尊
親屬」。
但法務部說,法律具有「普遍性」,若為了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權益,將民法親屬篇及繼
承篇中,「男、女、夫、妻、父、母」等兩性用語全面移除,恐因有男有女、有夫有妻社
會多數現象,而不符立法的普遍性原則。
對於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增訂的971條之1規定,雖並未將所有性別用語移除,但所謂「平等
適用」,因現行法制體例所沒有,且以「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
定」為適應範圍,是否明確?且在民法中「婚生推定」的規定應排除適用,因同性伴侶在
生理上無生育婚生子女的可能。而委員所修正的草案中,並未排除適用相關的規定,這些
都與現行的婚生推定制度不符。
而承認同性婚姻和同性收養的部份,影響現行法律等用語經統計,有112種法律,牽涉356
條條文。是否有需要配合修改的必要,必須經主管機關逐一清查並檢視評估。除此之外,
人工生殖法第一條明訂「保障不孕夫妻」,是否包括同性伴侶?仍需要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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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社會系教授成鳳樑建議可參考德國同性伴侶法及法務部擬立專法,呼籲勿草率立
法。他認為,用少數人的權益,修改大多數人適用的民法違反比例原則。同性伴侶立特別
法已足夠保障權利,像原住民基本法也是一種保障,不是說不滿足同志所有要求就是歧視
。
成鳳樑指出,民法非常重要,是維持人民生活的法律,要有堅強的立法理由,但他不認同
此次修法理由。他認為,國際公約及宣言並不支持同性婚姻,公約裡的條文還是建立在兩
性基礎上,規範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家庭結構。
修法也要考慮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他認為,「所謂平等是實質上平等,對不同事物可
做合理的差別待遇,法律對婚姻制度中的年齡、重婚都有限制,代表不是只有相愛就可以
結婚。」
現行法律對婚姻有所限制,表示不是僅相愛就可結婚,如果這樣說法成立,那誰不能結婚
? 是否也要取消近親及年齡限制?既然有合理差別待遇,同性要互相照顧,必須要讓他
們有法律地位,贊成用特別法來保障繼承、醫療、保險、賦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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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過台灣與荷蘭同志離婚的家事律師葉光洲表示,修民法是件慎重工程,認為目前不應
由修法來引導社會,現在修法是急促立法,應立專法慢慢凝聚社會共識,才能動民法。
他說,依據憲法平等原則,應從特別立法角度,而不是修大部分異性婚姻適用的民法;負
責任的立法,是要把可能的問題差異用法律明確規定,而不是把問題留到未來解決。
像法官裁定收養時不可因性別等因素歧視,但試問「不得歧視的標準由誰來決定?」是否
由同性來決定法官有無歧視?同志最後恐變成最強勢的決定者。
另外,修改稱謂的理由是婚姻平權,但未來修改後同性伴侶難道不會有「老公老婆」的認
定嗎?像人工生殖法即有所規定,請問哪一位是夫哪一位是妻呢?如果說僅限女同志可人
工生殖,接下來就要討論是否通過代理孕母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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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曾品傑表示,我國民法解釋的家庭成立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男女
結婚成為夫妻,組成家庭,另一種則是民法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
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他認為,在醫療探視、手術決定權以及民法1149條的「遺產酌給請求權」是否要賦予同性
伴侶權利與保護,在立法政策上可以加以討論。
他補充解釋,大法官釋字721號及727號解釋就提到,「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並非絕對機械性
的形式性平等,而是保障人民在地位上的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的價值體系及立法
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既然我國憲法第七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就能看出我國憲法上的性別平等原
則,是以促進男女兩性地位的實質平等作為核心內容。」他認為,台灣在同性戀者的婚姻
可以適用民法1123條第3項作為保障,至於「配偶化」的問題,則需要多數人民的認同,
才會有實質正當性。
「日本民法在1924適用於台灣時,就身分關係的事項就說明:『仍然優先尊重台灣百姓的
習慣,且並不全面實施日本法治。』」他質疑,愛台灣的政府在推行同性婚姻法案中,難
道在尊重百姓的程度不如百年前的日本政府嗎?
他認為,在同性伴侶關係配偶化的法制上,並不適合在「未獲多數人民認同」下制定出來
,否則立法會變成「少數霸凌多數」的性別意識型態,這就不是婚姻平權。
「身分行為的法制化需要循序漸進。」他認為,尤美女提出的版本較傾向於「機械平等」
,其中所提及的971-1條及972條,單純針對「男女」,反而剝奪了大多數台灣百姓對婚姻
制度是男女夫妻的家庭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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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守一接著反問,同性婚姻法律與實際稱謂是否真沒衝突,若兩男或兩女結婚,就無法稱
夫或妻,難道爸爸可叫兒子同性配偶媳婦,而這次修法的「雙方」定義並不明確,這不是
滑坡理論,而是有瑞士的國會議員說既然同性婚姻可以,而開始要將近親結婚除罪化。
(幫翻譯:為保障社會公益,促進人類種族的發展是一定要禁止近親結婚的,難道要社會所
有資源稅金都要來照顧有先天基因缺陷的小孩,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民族之間的婚姻,才
能制造出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聰明、更強健的人種。禁止禁親結婚難道同性近親相愛就可
以結婚!這會被判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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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姜世明肯定現在的同志婚議題討論,認為這是讓社會成長的機會
。但這次的修法涉及個人對文化和身份認同引起的價值觀問題,
對於堅持傳統者有尊重的必要。同志婚姻的優點是終極性地解決性別問題,但同時引起的
是價值典範的重大變遷。另有相關問題需要正視,例如法條中的同性伴侶是只有共居、照
顧支持還是一定要有「性」?法條含糊容易引起問題。另外要怎麼防範利用同志婚來台灣
居留的人民?
這些問題的確是不能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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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之前新聞:
[支持直接修民法者強調要讓同性婚姻等同一般夫妻,不需另立特別法,以符合憲法的平
等原則;反對者則認為立特別法無關平等與否,同樣保障同性戀者權益,否則目前的特別
法難道都有違平等?法界人士指出,直接修民法或訂特別法那一種對同性戀者較有保障,
應檢視的是法案實質內容,不在於法案名稱。
民法是基本法,牽涉甚廣,;此外,像人工生殖法涉及生育問題,更為敏感。以祭祀公業
條例為例,同性婚姻不符合民事習慣的「嫁娶婚」或「招贅婚」,將來是否要一併修法?
戶籍法部分,身分證背面父母欄位,若承認同性婚姻和收養,欄項須調整。
法界人士指出,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在未來立法上對於彼此間的扶養、照護、財產等規
範不會有大太差別,目前較大的歧見可能在子女等第三人權益上,包括國外在同性戀者子
女的立法考量上,各國都仍許多不同的立法考量與選擇。
他認為,「伴侶」跟「婚姻」本質上雖不同,但專法的核心價值、理念是保障同性戀者權
利,且可避免同性不能結婚的爭議及對現有體制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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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訂專法?修民法? 民進黨團:兩案併陳再討論
https://goo.gl/md0dr5
看看同志臉書怎反應:
媒體報導有時候不夠完整,相信尤委員或欣潔她們會有應對之道,我們持續秉持堅持修改
民法972,讓風向維持在這麼方向,其他就看委員們後續動作再行配合勒。(風向不要亂了
,要拉回正軌)
他要付出代價
柯建銘
國會研究室:02-2358-6106
新竹服務處:03-526-9880
我覺得對他不用客氣了。
柯建銘真的可以去死,政治圈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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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們都不激進都是異性戀反串的,只要支持同婚但需訂定伴侶法一律被抹為恐同護家萌
,至於ptt有沒有人駐板刻意推噓文帶風向我就不提了,區域立委感受到的壓力一定是假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