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zzzzken (åšæ£ç¢ºçš„事)
2016-11-29 15:01:19許多少數族群專法都是帶有保障
比如看病優惠
工作職缺名額
國家考試加權分數等
假設最後同志婚姻真的立專法
並附加條件
每間公司必須有10%同婚員工
同婚者健保費減半
同婚者參加國考總分加權10%
那這時異性戀會全數贊同嗎?
還是會認為『同性戀跟一般人又沒什麼不同』
既不是殘疾
也不是少數原著民族
憑什麼享有專法保障跟大家搶工作
不就又很多人覺得不公平
相信我
婚姻平權已經是最好的做法
在各種權利交換的專法版本出來之前
請大家選擇幾乎都不會影響異性戀的修民法
作者:
cpblgu (《超絕望級的cpblgu!》)
2016-11-29 15:05:00誰說不會影響的?每個人都是上帝造的 同性婚姻就是破壞這個舉世公認的普世價值
作者:
zzzzzken (åšæ£ç¢ºçš„事)
2016-11-29 15:10:00喜歡上帝價值,請照聖經殺掉自己的小孩才夠虔誠。
作者:
yyff 2016-11-29 15:13:00舉世公認?中職菇來搞笑的啊
作者: dem159 2016-11-29 15:16:00
舉世公認?? 哈哈哈哈哈
同性戀有影響工作能力嗎專法就可以婚姻平權了請不要偷換概念
作者:
taied (我不是正妹...)
2016-11-29 15:29:00別人要的是婚姻不要專法,專法平什麼權啊
專法的立法目的就不是為了平權啊==到底有沒有在吸收法律知識啊
作者: ptckimo (ptckimo) 2016-11-29 15:44:00
7樓正解
作者:
zzzzzken (åšæ£ç¢ºçš„事)
2016-11-29 15:57:00同性戀也不影響整個社會運作,何須專法?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1-29 15:59:00推這篇
照他邏輯修民法就可以平權了,何須大動干戈另立專法?
有人會因為修法就改口叫自己的爺爺二等親直系血親尊親屬嗎?
阿如果都說稱謂沒影響, 不改不就好了? 反正沒差不是嗎?何必多此一舉呢?
現行民法條文是只限「男女」結婚,沒影響的是稱謂,但是禁止男男或女女結婚,這樣知道差在哪了嗎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1-29 16:42:00因為不改同性就沒辦法組成家庭啊
男女又不是稱謂,改成兩人就好了啊.父母,雙親,配偶,夫妻才是稱謂阿.要說父母,夫妻這樣的稱謂沒有適用同志的, 那就"新增"麻又不接受新增而要把原本的改掉,又說改了沒差. 很矛盾阿
現在就是說要改成雙方啊==跟你的兩人是同一個意思。生活中還是可以用父母、夫妻,只是條文不用,這樣幹嘛要新增?修改就好啦沒差的部分是稱謂……難道你以為文字只代表一種概念嗎
如果沒差幹嘛改一個變成"生活中"和"條文"不一樣的型態?
條文寫的是「男女」就是婚姻僅限男女組成,現在改成雙方就是將性別的概念從婚姻權中拿掉
雙親=男女+男男+女女,為什麼要在條文中新增贅詞?
作者:
mxsonly (我們好好)
2016-11-29 16:53:00"男女""男男""女女"都是帶有性別意味的詞 直接改成中性的"雙方"不是更簡單嗎
新增贅詞會怎麼樣? 不行嗎? 你在意的是贅詞,還是意識上想表達男男,女女,男女,都是雙親?請問你,對於修法來講是增加字容易, 還是把原本的字改掉容易? 哪個變化的幅度較小?
……那為什麼要新增贅詞?「這位是我的爸爸、父親、家長、一等親直系血親尊親屬。」你會這樣用嗎?
這話又回原點了阿, 既然你覺得沒差, 那幹嘛要改?你會說這兩位是我的雙親嗎?
修法最困難的是意識形態的改變,而不是文字詞彙的新增與刪減。
你說說看你的概念阿?而且如果覺得沒差, 那一直說要改的道理是什麼?
那我不是說新增兩人,或男男,女女 就不用把原本的修改了
為何不能新增:1.如果你說的新增是指在男女後面加上男男、女女,那就是贅詞
2.如果你是指專法,專法的立法目的是讓特定族群在基本法以外享有額外的保障或限制,但同婚爭取的是基本權,故不宜另立專法
男女不也包含在兩人裡面嗎==而且目前風向是修民法或另立專法,你說的其實也就等於是修法
我的問題不是男女包不包含在兩人裡面,而是多個贅詞會怎樣?講得清楚點,不好嗎?到時改成兩人, 還不是要說明"兩人"的定義.
多贅詞不會怎樣啦,不過最後也會改掉贅詞,因為贅詞沒有意義。且現在性別界線模糊,如果加入男男、女女,難保不會有第三性出來爭取既然民法要落實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應將所有自然人納入婚姻法的規範中
所以條文直接寫兩人就好了啊,「兩個自然人」。因為平等權的內涵就是不分性別(和其他),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民法即謂法律。
那問題不就回到贅詞了? 結果為了不要贅詞,而把問題弄得這麼複雜幹嘛? 如果可以忍受贅詞, 用新增的概念,不就不用囉嗦什麼男女,父母,夫妻要做修改的問題了?
其實把我們討論的擴大來看, 就是新增專法,與修改條文阿不過我是覺得新增專法,不如再現有法條裡面新增同性婚姻用語就好了
立專法就不用修民法了,因為內容是一樣的…基本上可以直接複製貼上喔我的意思是,我覺得用語沒有差別,直接用兩人就可以完全涵蓋異性戀跟同性戀了只是某些人於意識形態上,無法接受自己跟同性戀者使用同一部法
你的最後兩句是相對的. 也可以說現行的異性婚用語中並不太適合同性使用, 但同性婚姻者無法忍受另外新增適用同性婚姻的用語, 而認為異性婚者要改成使用通用用語並且說通用用語本來就包含原本的專用用語用幾何學來講,異性婚是正方形,人家也想保有正方形的稱呼. 但同性婚者認為應該只能有四方形.那我的意思大概就是保留正方形,同時新增四方形. 不就解了嗎?
遺憾的是,並不是只有尤美女提案, 而尤美女的提案也不是所有同志都滿意.更正為四邊形才對.....
sa大,立法條文的字要是要越精簡越好的,今天你規定A能有B權利,反面解釋即是非A沒有B權利,所以為了避免掛一漏萬,條文涵蓋犯為越全面越好,新增項目只是徒然增加法律適用的困擾。
作者: Icanmakeit (台大法男) 2016-11-29 19:59:00
以後路上看到都只能叫地球人你叫其他人是外國人就是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