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意見。
我贊成在法律上,同性家庭可以收養幼童,因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幼童是不是長大了會怪家長,
或是成長過程會不會被霸凌,
這並不是法律應該插手的事情。
而是在領養程序時,負責評估的機構要去承擔的責任,如社會局等。
同性家庭在領養上是加分、沒差,還是減分?而這個家庭的支持力量有多強?
或許目前較普遍的看法是減分,不過如果減完還是及格,那也應該讓這個家庭認養。如果庫克要收養我,我也會很樂意接受。
有人提單親的例子,其實如果單親那個親是林志玲或金城武,那也很好啊。
所以總歸一句,法律不必插手這種雞毛蒜皮的事情,交給專業的去評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