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說為什麼租約到期不能直接闖進去把東西丟出來趕走
或是直接叫警察來趕走他們?
白話來講
首先 租約是一個紙本”保障“沒錯 也是法律上認可的“證明”
只是當有糾紛時 那份所謂的”證明“
必須要經過社會上公認的法律仲裁單位認可才算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6-11-30 00:41:00除非你找的是席維斯史特龍
租長約請和房客到法院做公證才有效力不然的話都沒有用
長約要公證才有效力? 不是雙方達成共識時就算了嗎 看來上民法時我太混了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6-11-30 01:06:00公證是為了對抗買賣不破租賃吧?
因為要跑法院不公證對方可以拖我的房子就被搞過一次,後來學乖了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6-11-30 01:16:00講錯,應該說公證是為了確保買賣不破租賃
互信共識什麼的沒有什麼效果其實,多一道手續對自己有保障要走到強制執行這塊需要更多證據
作者:
SDboxer (慵懶大喵~)
2016-11-30 01:19:00原po修一下文啦~ 原原po有說不想被備份
我們自己開地政士和法律事務所的,面對這個問題真的還沒有辦法很錯愕
作者:
SDboxer (慵懶大喵~)
2016-11-30 01:21:00另外就像你文中說得這樣 所以當房東也是很有風險的
作者:
maye (好想玩別人的貓)
2016-11-30 01:30:00可是租約到期,對方不搬不就像陌生人強進入你家,警察無權?斷水斷電換大門鎖可行嗎?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6-11-30 02:32:00租約到期不是你把合約秀給警察看,警察認定過期就算數本文不就說了警察不是仲裁者嗎?
作者:
YKker (阿呆呆:))
2016-11-30 08:12:00ㄝㄝ手機故障幫刪推文
作者: kinmim 2016-11-30 09:41:00
買賣不破租賃是一個原則,跟是否公證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