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上網查了一下數據,我國愛滋病患人數
異男5300 男同志13000
雖然看似沒差很多,但放回整體的母數
異男得愛滋的比例的確遠小於男同志
感恩萌萌在這方面的努力,數據都統整的好好的
姑且相信這是正確的吧
我不太認同原文中說這樣的禁止是「有罪推定」,畢竟那是刑法的名詞
而行政法上的操作並沒有「無罪推定」的適用
想跟大家分享法律系可能會怎麼思考這個問題
公法上檢驗這個法律合不合法時,應該是檢驗一下比例原則
假設該檢驗標準形式上的要件都具備(有授權,有明確性),
接下來會檢驗有無通過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分三層
1.合目的性:手段能達到目的
2.必要性:是所有能行使的手段中侵害最小者
3.比例性:相較於要保護的利益,這樣的侵害是值得的。(利益>侵害)
這條法律要保護的利益是,避免愛滋患者的血進入血液市場流通
侵害的利益則是同志族群的感情跟尊嚴
依上面提到的三個原則檢驗來說
1.禁止同志捐血能否達到避免愛滋血流通?
A:只能防止同志族群的愛滋血進入,異性戀愛滋血則要用其他方式阻擋
2.是否是侵害最小方式?
A:這邊可能會有疑慮,因為是用全面禁止來封殺僅有百分之幾的男同志感染者的血。法律
上這樣的封殺很少過關。
只能說除非沒有任何方法可以檢驗出男同志身上的愛滋,這層才可能會過。
不過如果沒辦法檢驗,那他們是怎麼檢驗異性戀的?
這邊可能檢驗系的幫回答一下
3.利益是否大於侵害?
一般而言第二層沒過就不會檢驗第三層了
假設第二層過了,這邊檢驗也不一定會過
因為僅為很少數的男同志感染者要全部男同志背鍋,這顯失公平
好比說美國非裔族群犯罪率高,你也不能立法禁止他們進入白人社區
結論:我覺得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機率高,但主要還是醫界怎麼想,因為法律在許多事務
上寧可尊重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