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ersheep (一心不乱)》之銘言:
: ※ 引述《skytowerlll (東尼)》之銘言:
: 基本上,我覺得歧視這件事情有點難談。因為很多時候,當事人其實不知
: 道自己正在「歧視」他人,或是根本無心歧視他人,除非是明目張膽地做出仇
: 恨的舉動和言論,通常不是當事人,都無法感同身受。
: 所以我不想談這一點,我想針對修民法跟立專法之間來討論。
: 在開始討論之前,我要先進入一個工商時間。
: 我這邊有一個投資標的,投資兩百萬以上,保證年平均報酬率超過 300%。
: 你說標的是什麼?沒有,你不要問啦,這不是重點,重點是可以讓你賺大
: 錢喔,這麼難得的機會欸,你只要投資兩百萬你就可以賺到六百萬根本是無本
: 生意,快拿錢出來投資吧。
: 是你的話,你投資嗎?
: 所謂的專法就是這樣的一個東西。
: 今天要比較兩件事情的好或壞,一定要有具體可以量化、或是闡述的內
: 容,然而今天一群人在那邊喊「立專法就好了啊,不是一樣也有保障?」或是
: 「為什麼一定要修民法,專法不是比較好嗎?」
: 啊專法咧?草案咧?什麼東西比較好?是能保障誰?
: 所謂專法根本就是延宕修法的一個手段,如果真的有心要提出專法,早就
: 提出來給大家審了。
同樣的,如果有心要修法,修法早就過了.
程序或是流程根本不是問題, 問題只有要不要通過而已.
這對於修法或是專法來說都是一樣的.
如果說專法只是拖延的手段,那說明的是修法根本不是有心要通過不是嗎?
至於到底有沒有那個心要通過我是不知道.
所以我只討論在要通過同性婚姻的前提之下,民法或專法有什麼差異?
另外,專法法案現在不存在,
但不代表不能存在.
既然說不知道專法會長怎麼樣,又如何能說專法就一定不好,就是歧視呢?
: 然而,專法和民法之間,我還是傾向修民法。理由有幾點:
: 1. 為何要為了婚姻平權立專法?
: 如果今天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的權利和義務是一樣的,那立專法的理
: 由是什麼?在民法上直接適用不是最快最簡單的方法嗎?有些人的立場
: 是,他覺得同性婚姻改變了婚姻的定義,傳統的婚姻應該就是「一夫一
: 妻,一生一世」,但是你修法之後還是可以維持你的傳統啊,別人不願意
: 遵循你的傳統難道不行嗎?
所以,以下在專法與民法之間做討論
修民法行不行是一回事. 修民法可行不代表立專法不行啊!
我完全同意修法,我也支持.
可同時立專法我也完全同意,也支持.
對我來說是立專法或是修法根本沒差,結果只是要實現婚姻平權.
如果立專法可行,那一定要修法的理由是什麼?
不都一樣是想維持傳統的維持傳統,不願意的也有其他的選擇嗎?
明知道有些人的立場對於修法有疑慮,為何立專法不能是一個被考慮的方式?
程序上的簡單,難道會比消除民眾的疑慮還簡單?
: 2. 如果權利或義務不同,為什麼?
: 若是同性伴侶所應得的權利或是應盡的義務有所不同,總有個理由
: 吧?如果你跟大家付一樣的錢去吃饗食天堂,結果告訴你你只能吃沙拉
: 吧,你不會不爽嗎?
: 趙天麟委員據說在很短的時間內擬定了一個專法草案,但不敢提出,
: 有稍微丟出來測個風向,簡單來說就是權利義務都一樣,除了無法收養小
: 孩這一塊。
: 這我就有點意見了。大家知道現在單身的男女是可以收養小孩的嗎?
: 假設今天我跟我男友一起收養了小孩,但是小孩的監護人卻只能是我
: 或是我的男友其中一位,縱使我們有一起扶養他長大的事實。當監護人不
: 幸離世或是離開對方,對另一位伴侶或是小孩都沒有保障。
: 所以,我們可以一起養小孩,可是不能把彼此都登記為監護人?
: 阿咪老師,給我一個黑人問號臉。
: http://imgur.com/a/RWIcX
: 事實是,現在國內確實有同性伴侶面臨這樣的困境,因此我認為這個
: 專法的內容是不適當的。
這是趙天麟提出來的專法不適當,不代表專法這條路就不正確.
應該針對於專法的容去修正或討論不是嗎?
即便是修法的版本,也有好和不好的阿.
難道要因為不好的版本就說修法不可行?
這不跟某些反對者拿激進派的同志性解放言論來恐嚇說同志都一個樣是一樣的道理嗎?
至於同性伴侶能不能收養小孩這是法案內容的問題
修法也有討論排除性伴侶領養小孩,但你不會因此說不該修法,
只會說這樣修法不好,不是嗎?
: 而且,收養小孩真的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
: 並不是你走去孤兒院繞一圈,然後指著一個漂亮的小孩說:「嗯,我
: 要這個」然後就可以把小孩帶回家,絕對不是!你以為是去壽山收容所領
: 養野貓嗎?
: 收養孩童需要經過社福機構的審慎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收養人的年
: 齡、婚齡、身心健康、職業、經濟能力等,因此收養小孩的過程可能比你
: 想像的複雜很多。
: (衍伸閱讀:『關於領養你可能誤解的四個觀念』)
: http://0rz.tw/otk2E
: 再者,通常會透過收養或人工生孕來獲得子嗣的人,基本上都經過非
: 常慎密的考慮和漫長的準備,在經濟上也都是無虞的。有些情侶其實在非
: 常意外的情況下懷了孕、生了小孩,而這個社會通常也給予正面的鼓勵,
: 認為他們之後能夠成為好父母,那麼對於那些準備已久、一直在學習如何
: 當爸爸媽媽的人,又有什麼理由預設立場說他們會教壞小孩?
上面這段是在收養小孩了...
: 第三,專法和民法的立法問題
: 有人說尤美女版本的民法修正只要修五條法規,但其實有數百條民法
: 的內容必須要去性別化。但事實上,最重要的修正是影響實際運作的那五
: 條條文,而剩下的都是文字上的代換,並不影響實際上法律的運作,因此
: 也毫不費力。
既然你提到了去性別化.
這就會產生一個問題,為什麼異性婚姻要因為同性婚姻而跟著去性別化?
同性婚姻者想要去性別化,也必須要尊重不想被去性別化的人不是嗎?
結果你說在修法上去性別化,想維持傳統的人還可以在生活間維持傳統.
那不是脫褲子放屁嗎?
立專法不也一樣可行嗎? 還不需要去解釋說"修法去性別化"不會造成任何影響.
: 那麼,立專法又如何呢?會比較快嗎?
: 根據檢察官鄭子薇曾經的投書:「光是用法學資料庫檢索,涉及「配
: 偶」的條文,就有 4444 條之多,其中包含的權利義務多如牛毛,這些法
: 律在立法院也分屬不同委員會。」
: 而我也利用法源資料庫稍微檢索了配偶這個詞,而涵蓋的內容有
: 4490 個條目。(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QRY02.aspx )
: 試問,立專法有辦法輕易地涵蓋這些項目條文嗎?(如果答案是立一
: 個法條寫說:「同性婚姻所有的義務權利與民法規定之婚姻相同」的話,
: 又回到第一個問題:「那幹嘛還立專法?」)
: 而鄭子薇檢察官也表示:「根據《憲法》規定,如果要以法律做差別
: 待遇,必須有正當理由且有必要。以許淑華立委在臉書上分享的伴侶法草
: 案可知,該法案並沒有將「伴侶」等同於「配偶」,所以之後當同性伴侶
: 無法適用「配偶」的權利時,立法者必須一部一部法律提出來檢討這種差
: 別待遇是否合理、必要,這絕對是立法資源的莫大浪費。」
: 這個就是目前德國所遇到的困境,很多同性伴侶在面對醫療決定權、
: 繼承權與家屬的衝突的時候,都必須上訴爭取配偶的權利,目前仍有三百
: 多件法案在最高法院纏訟當中,不僅浪費司法資源,對同性配偶也沒有保
: 障。
: 因此,基於以上理由,我主張利用民法修正來達到婚姻平權。
修法有很多種修法, 立專法也有很多種立法.
應該先劃分清楚範圍.
好比,如果修法但不涉及去性別化或是更改原法條,而是加入同性婚姻者用語.
那一樣會區別出差異,但不會有你說的浪費資源的問題.
這是修法但不是立專法. 但我相信對於不少人有疑慮的人來說就足以解決問題了.
至於許淑華的版本那同樣是草案內容優劣的問題,
不將伴侶等同於配偶不就是這草案的核心內容之一?!
之所以會這樣就是因為在你所謂的4490個項目中許淑華不認為伴侶與配偶可以完全同等.
在這樣的認知下自然需要去區分這4490那些適用,那些不適用.
反之,直接等同不就代表這些項目都同等了嗎?
就算是透過修法的方式,也應該要確認這4490個項目是否就要完全適用於同性婚姻者阿.
就好比修法的各版本中也有排除同婚領養小孩的版本不是嗎?
如果按你所說這只是司法資源的浪費,那感覺更像是偷渡的概念.
事實上"完全一樣就好",並不是共識阿.
至少領養小孩的部分就有歧見.
你說的好像修法就等同於同婚領養小孩也通過,
那這樣的修法當然會有更多的人有疑慮.
(至於同性婚姻者能不能領小孩,我個人是覺得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