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法律功能性很多目的是為了生子保障
當然隨著社會進步,兒童獨立保有的權利慢慢完善
但是目前還是有些東西,直接涵蓋非自然生產的同性婚會撞牆
首先是外遇通姦
不過刑法修得非常嚴格認定就是想慢慢把這條廢掉
而回歸到純民法面,民法對於外遇的認定就寬鬆得多
就算真的婚姻配偶和同性外遇導致無法使用刑法通姦罪,也可以用民法求償
所以這個可以先暫時不談
問題在於婚姻中女方生下的小孩推定為婚生子這條......
台灣目前還沒有開放代理孕母,男同性婚和這條完全無關,不產生影響
但女同性婚就大條了
女同性婚其中一方去做人工當然沒問題,這情況會是雙方講好的
但假設女同性婚其中一方外遇偷懷孕,推定婚生子問題就嚴重了
但是推定婚生子這條修起來挺麻煩
當然我個人覺得,直接廢這條,生母可以直接推定沒問題
但是另一欄一定要用認養的
同性婚就講好,異性婚實務上應該會演變成驗DNA後男方再收養
而以目前的離婚率 養老王小孩的新聞情況下
這種修法方向也許大多數男性會跳下來支持也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