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國會審查同婚法案.
其模式為"概括"條款立法模式.
直白地說就是沒有逐條審查/修改, 而是從有通則地位的971條中將同性婚姻納入.
原第971條內容 : 婚姻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新增第971-1條 : 異性或同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訂關於夫妻
、配偶之規定. 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
但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其中1063條就是婚生推定,這部分是完全沒有動到.
共識版本和之前版本在於同婚的差異在於:
1. 972條現行條文 : 婚約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之前的版本: 將男女改為雙方
共識版本 : 保留原條文, 新增同性婚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關於收養子女的條文:
1. 1079-1條現行條文 :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共識版本 : 新增不得已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而歧視對待.
在討論專法/修法之前, 必須先注意 " 概括模式 "
如果修法可以是概括模式, 那專法不也可以?
所以什麼4444個跟配偶有關的條文,或是全部照抄一遍,或是有多繁瑣其實都是假議題.
如果你不認同概括模式,那問題也不是出在是專法或修法上,而是修法所用的模式不正確.
以共識版本來看,其實已經考慮到原異性婚姻法不去做更動.
所以是在原條文下,新增同性婚姻原則.
從972條來說:
1.舊版本是將男女"改"為雙方. 那當然是修改.
2.新版本是"新增"同性婚約原則. 條文內會同時出現男女婚約及雙方同性婚約.
所謂的專法(狹義的專法)在套用概括模式之下,其實就是將971,972,1079這三條另外寫出來.
而不是寫在971,972,1079條之下.
但坦白說寫在哪跟本沒有差,也和歧視無關.
民法有編章節款目條,
從廣義角度來看,同條中"新增"其實也可以視作專法阿.
比如說971-1條, 本來民法只有971沒有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