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嚴厲限制人民處分自己「財產」嗎?沒有。你生前愛怎麼分就怎麼分。
應繼份需扣除生前贈與也不是通例。
生前贈與跟死後遺產不應該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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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法在台灣實施時,繼承篇就已經明載卑親屬繼承權在憲法平等精神下,
不分男女皆平等。指的是「遺產」。
人死亡後所遺存的財產:遺產。
由遺產衍生繼承權。
繼承權用來保障繼承人合法繼承遺產的權利不至於被路邊阿貓阿狗所占。
而民法明載有繼承就保障男女繼承權平等。
特留份每個國家都有,但是歷史背景不盡然相同。
而在台灣,特留份是憲法保障繼承平等與遺囑效力權衡下的產物。在尊重被繼承人
的意願下,又不至於與憲法平等精神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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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人民的自由?文明社會沒有所謂的自由。
所有文明社會的自由都是構築在法律之上。
好比法律保障你偷拍他人大腿是自由,但是偷拍他人私密處叫侵犯隱私。
個人財產之所以為個人財產,也同樣是構築在法律保障之上。
法律保障你的財產是你的財產時你同意。
法律規定特留份的時候你說限制人民自由。
那不叫自由,那叫自助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