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人穿拖鞋逗留拒受檢 北院裁拘留1日不得抗告
https://udn.com/news/story/2/2353928 聯合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昨天在台北轉運站遭台北市保安大隊員警盤查身分,他
批評「比戒嚴國家更恐怖」,李妻、立委邱議瑩力挺丈夫,今稱「看到警
方的說法,我更覺得超瞎的喔!」;警界反彈,認為「高官、刁民太多,
動不動就喊白色恐怖」。警方該如何實施盤查、民眾能否拒絕出示身分,
引發議論。
2006年12月28日晚間10點,李姓男子在台北市萬華區捷運西門站附近逗留
,萬華分局員警發現他寒夜穿著拖鞋,獨坐在人行道上許久,「外觀顯非
尋常」,而當地是遊人眾多的捷運出口,常發生扒竊事件,警方起疑,上
前盤查。警方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者 」盤查,但李拒絕透露身分,遭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於警
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
述者。」規定將他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台北簡易庭認為萬華分局依法查察,李拒絕陳述其姓名、住所或居,處拘
留1日。
李不服抗告,他主張「我的穿著外觀並非不尋常,且穿著拖鞋是我的自由
,員警無合理懷疑而認定我有犯罪之可能,僅以我當時之穿著,而不是以
客觀之判斷即隨意臨檢,屬於非法盤查,難道流浪漢就犯法嗎?」。
但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警方盤查的手段僅是要求他陳述個人年籍資料,未
逾越必要之程度,也沒侵害他人身自由,抗告理由不足採。合議庭審酌李
「有礙警察維護治安任務」,又在警局大聲喧嘩、影響公務執行,一審的
認事用法無誤,裁定抗告駁回,全案定讞。
靠北,又是拖鞋又是衣著。
依這幾次警察的標準,穿拖鞋根本死定。
記得有蠢人舉某捷出來
問題是某捷他沒穿拖鞋,衣著也跟一般人沒兩樣
依警察的標準根本不會去盤查到他啦
http://i.imgur.com/Jq4QhCu.png
至於這次的裁定,有律師看不過去酸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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