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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lloken2006 (廢怯少年)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
時間: Wed May 3 05:42:34 2017
先說我是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沒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興趣的讀者繼續看下去。
...算我跪下來求你們看好不好。
大家看到這個新聞,由於不是內行人,
往往沒有注意到這個事件反映了我國法制的可怕狀況。
"A父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O發生關係時,已經年滿16歲,
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反而會讓女兒因與老師不倫戀,
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
重點在最後一句。
先不討論民事的問題,我們講刑事,這會抓去關,比較嚴重。
甚麼是妨礙家庭? 說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在這個案子裡面,女生因為以為老師對她真有意思,所以發生性行為,
法律上這會認定是合意性交(根據目前的新聞,實務很難認定是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
所以老師是條文裡的通姦者,女生是相姦者。
接下來看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在學理上叫做告訴不可分,
白話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訴乃論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通姦罪依據刑法第245條第1項是告訴乃論。
而通姦罪中的通姦者與相姦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姦一定要有兩個人)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師母,去告通姦罪的時候,
此一告訴的效力會同時把老師跟女生拉下水。
好,看起來沒問題,要罰一起罰。
可怕的是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 容許只對配偶撤告。
為甚麼?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號判決如何解釋:
"告訴人常有本於夫妻之情義,對於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對相姦者則未必然,
若一併使其撤回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者,實有乖人情,故設此例外規定。"
直接說白話版:
當事人常常覺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會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錯。"
最後倒楣被抓去關的就只有相姦人。
可以看出來本案的結論了嗎?
老師玩弄了女學生,還威嚇要息事寧人,否則要讓女學生被抓去關。
從頭到尾老師逍遙自在,被玩弄的女生還可能要去坐牢。
根本天理難容。
我刑事訴訟法老師當年在課堂上教我這段的時候,
就再三說一定要廢除通姦罪,以免繼續發生各種憾事。
現在印證當年課堂上的警告,內心實在無比痛恨。
既然刑事訴訟法明白就是要讓通姦罪可以只告相姦人,
除非能刪除刑事訟訟法第239條的但書,否則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廢除通姦罪。
我不知道會有多少人願意看完這些無聊的法律條文,但是至少有一個也行。
防止悲劇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讓被害人的嘴不會被刑法堵上!
不要再讓通姦罪變成壓制被害人的利器!
PS:我必須承認我現在很累了,所以請大家多包涵,之後就不回應了。
大家就當作簡單的法律白話文,外加一點個人意見。
要不要用刑法保護家庭價值,最終還是要看我們社會的選擇。
就拜託大家思考了,未來始終取決於我們想要他變成怎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