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nifriend》之銘言:
: = 性侵受害者提告的缺點 =
: 對本人的缺點:(下面詳述解釋)
: 1.若對方有老婆,被告通姦
你應該先去了解一下"自願"跟"非自願",
通常一些性侵判例都會強調被害者是否自願,
這點很重要,在構成通姦罪之前,強制性交罪就已經成立,
這時就需要引用到"卻阻違法事由",
https://goo.gl/kh9utR
這點在wiki百科上就有明顯寫出了,
"是指排除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的違法性的事由",
而且"通姦罪"已經侵害到被害人權利了,
所以可預見的"通姦罪"早就被排除違法了。
: 2.被照片威脅
勿忘忠瑞哥,就是借些非自願影片讓他坐牢的阿,傻孩子。
: 3.舉證困難,通常對方都不起訴或無罪
: 4.承3,被罵誣告賺錢,否認性侵事實
多去看點判例你會得到更多,
https://goo.gl/KI90PV
呂秋遠律師在該新聞就講得很多,
其中第三點就提到法院可以藉由很多種方式來判斷,
不是你我在這麼講的算。
不要誤導大眾,上面新聞呂律師第五點就有講了,
不一定會構成誣告!!
: 5.就算真的判刑確定,還是被社會大眾指責是你的錯
: 6.法律過程常達數年,痛苦煎熬折磨,求助環境不友善
: 7.身邊的人的不諒解怪罪、被覺得髒掉了
其他的懶得講,請去加強一下法律概念吧,
很多事情你認為怎樣但是法律上卻是另一個樣,
我真的覺得很多台灣人對法律的認知真是薄弱到一種程度,
跟小學孩童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