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nifriend (小朋友)》之銘言:
: 代PO
: (覺得原PO情緒有點....他說盡量噓啦但是....)
法律該像天秤一樣,應該要是公平的.
妳的抱怨像是 法理情 與 情理法 的拉扯.
很多事換個角度,感受就會不一樣.
: 第一種,
: 是不了解法律不了解性侵害的人,
: 天真的以為法律會站在公平正義、以為法律會保護弱勢。
: 這種人不了解法律在真正的性侵害事件中是保護強暴犯的、是打擊受害者的。
: 所以才要受害者提告,以為可以幫助他們得到正義或是解脫。
天子犯法庶民同罪, 反過來說庶民犯法與天子也同罪
原則上法律不該因為強勢弱勢之分而大小眼.
重點是,
在定罪之前根本沒有"真正的性侵害事件"這種說法.
法官又不是神, 如何在審查相關證據之前就知道這是真正性侵事件還是誣告事件?
如果妳認為整個體系應該預設立場 以優先認定性侵是事實的角度去辦案,
那才是大問題. 將個人情感凌駕在法理之上.
當然法官或是檢調一定或多或少有心證.
會影響心證的可能性非常多,
其中包含但不限於 誣告案件越來越頻繁.
不仔細求證, 那要是真的有人坐冤獄怎麼辦?
: 第二種,
: 是知道法律保護加害人、知道求助提告會讓受害者身心崩潰被凌辱到生不如死。
: 但是還是想要受害者提告來保護避免自己遇害。
法律是針對犯罪事實做出審判. 而不是針對加害人或受害人來做出差別待遇.
被告在被確定為加害人之前, 都只是被告身分而已.
而且被告不一定就是加害人, 還可能是誣告下的受害者.
: 有時候這種人也會檢討被害人一定是哪裡行為不檢點所以才會發生這種事情、
: 有時候這種人也會檢討被害人太懦弱才不提告。
: 有時候這種人會指責受害者怎麼可以不提告害他們陷於危險之中,非常沒有公德心。
: (以上情況不一定都會出現也不一定同時出現,有一些會這樣,暫且把他們分在同一類)
妳必須要了解, 以上三種言論都不代表性侵是對的,
也不代表被害人在被害事實上是被害人的錯.
不檢點的行為不會因為沒有被侵害就變得檢點.
檢點的行為也不會因為被侵害了就變成不檢點.
當然有些人檢討會跳脫這個原則,除了譴責之外也只能建議妳視而不見會比較舒服.
懦弱是不提告的可能因素之一,
所以如果因為懦弱而不提告是事實,那麼這句話本身也沒有錯.
如果不提告,也沒有人會主動去解決妳的問題.
但是懦弱或是不勇敢不是錯, 只是若因為懦弱/不勇敢 而錯失了法律上追究的良機.
那又能怪誰呢?
至於公德心的部分,
對於罪惡視而不見的旁觀者都可能被檢討了(這在霸凌事件很常見)
更何況是當事人?
我想妳想表達的是這些道理雖然有道理,
但是道理不見得能同理或是體諒被害人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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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開頭那句話, 法理情 與 情理法 的拉扯.
同理心是好的,但也不能讓情凌駕於法理之上.
: 第三種,
: 就是想要把被害者都打成誣告母豬的那一種。
: 你不提告一定是因為你合意你誣告沒證據、
: 不起訴或無罪就是因為你只是要錢所以誣告。
: 有罪的話只是因為你誣告的技術比較好而已,
: 真性侵受害人早就在司法判決出來前就身心崩潰了怎麼可能告到底。
這就跟預設立場原告一定就是"真正的性侵案"受害者一樣
每個人的心證不一樣.
但是法律規則就訂在那裏,
如果你寄望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按法律的規則走就是妳的責任之一.
如果不按規則走, 又說受迫害, 我會覺得自己要負起責任.
舉個例子:
明知道開房間後, 一起去吃東西,合照,有說有笑.
在此情況之下要提告性侵很難成立.
那為什麼又要在做了這些事之後, 說別人不相妳?
至於不起訴 一定等於 誣告, 這是錯誤的理解.
罪證不足以認定性侵事實, 不代表誣告就會成立.
我相信妳明白這個道理, 再說一次只是增強妳的信心.
但是真正的誣告受害者在性侵案中獲不起訴下,也不見得誣告罪就會成立.
只能說因為誣告的加害者而增加了性侵受害者的困擾.
真的很可惡, 誣告罪真的該嚴懲, 不能輕易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