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T6797 (Helio-X20)》之銘言:
: 每次在網路上討論到類似話題,
: 看到一些「沒分到財產或分比較少」、
: 「覺得有被偏心對待」……等因素,
: 所以自認不需、不想扶養父母的論點時,都讓我覺得十分驚悚。
: 就以分財產來說,
: 難道因為沒分到財產,就一定代表父母對你不好?
: 原來成年前的照顧和養育完全不算數了?
: 那退一步來說,分不夠多是否也可解讀成父母對你不好;
: 再退一步來說,要不要公投訂個標準,
: 遺產沒分到超過三千萬還是三億的都可以不用扶養?
: 是否願意孝順或扶養,
個人家務事部分刪除
我是覺得也不用到辦公投啦
直接到地方法院民事庭處理一下就好了
這種事情,法官看多了
就撫養的問題
假如真要從法律層面走
確實系列原po她們那一家不會是第一順位呀
民事法翻一翻都有規定好嗎
直系血親卑親屬死光了才有機會輪到姻親吧
除非系列原po的姑姑們都死光了
才有機會輪到系列原po撫養(也不是由該原po媽媽優先撫養祖母)
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搞不懂為何要用一堆虛無飄渺的道德大旗要求人憑良心啊、講天理
如果良心這麼好用
基本上也不用有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