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性侵與誣告的無罪推定(改標)

作者: skytowerlll (東尼)   2017-07-07 10:53:16
※ 引述《minifriend (小朋友)》之銘言:
: 性侵有可能是假性侵
: ->我們不可以直接相信這起性侵
: ->在證據確鑿前我們不應謾罵性侵者
: 性侵有可能是真性侵
: ->我們不可以直接認為這起性侵是假的除非有證據
: ->我們不應該謾罵被性侵者
: 一堆人口口聲聲說因為無罪推定原則
: 或是口口聲聲說搞不好是誣告
: 你可以這麼覺得 並且持保留態度
: 但是當你攻擊自述自己被性侵或是不起訴或是無罪的被性侵者
: 母豬 誣告 只是搶錢
: 你難道就不是謾罵不是有罪推定嗎?
其實你沒搞懂無罪推定原則吧?
無罪推定原則簡單的說是 檢方原告方 要主動舉證 被告有罪.
而不是被告要舉證證明自己無罪.
舉證責任在原告,且要"超越合理"的懷疑.
性侵案的原告A 與 被告B.
無罪推定原則是適用在B, 而不能反過來用在A.
除非,今天是誣告案, 那麼至少A要先成為被告的身分.
而正反兩方的意見當然是相反的,
邏輯上是雙方互相攻防, 而不是雙方因為"無罪推定"而不能提出任何意見.
事實上,類似這樣的新聞或討論出來時,在PTT上是有各種聲音.
不會只有罵被害人,也不會只有懷疑原告的聲音.
你說一堆人口口聲聲說無謂推定, 但事實上也一堆人直接就罵被告阿.
所以其實是你的偏見比較多吧?
且你卻提出一個很有趣的說法:
"沒有證據或證實之前,應該沉默, 不然豈不是違反的無罪推定?"
這個觀念完全是錯誤的.
無罪推定並不是說有充足證據才能發話,
而是針對別人的發話,從無罪推定的角度提出質疑.
其實你最主要的問題是在下面這一段:
: 你們有想過被誣賴的人嗎? 對,所以我們不可以亂罵被告性侵的人
: 你們有想過被性侵的人嗎? 對,所以我們不可以亂罵說或是告性侵的人
: 很難懂嗎???
你漏掉了一個非常大的環節 : 順序
一樣假設A指稱B性侵,和性別無關.
今天一篇性侵的文出來, 有沒有"性侵事實"是未知.
先被當成標靶的是B而不是A.
至少A或是媒體就把B當成標靶發了出來.
或是確實有提告的的動作, B是被告.
再被證實之前, B就先成為了靶子.
今天大多會吵來吵去的案例都是,未判決的案子,也就是還沒有法院認證的.
還沒有認證就不能說被告有罪.
所以用你的標準來說, 在你質疑未能證明A是誣告之前,怎麼能有罪推定A是誣告.
其實應該回到順序的源頭 :一開始就不應該PO出來,然後讓被告被罵,或是罵被告
你不質疑順序的源頭,豈不是雙重標準?
現實上,今天的順序就是已經是先PO出來讓B變成靶子.
而後才有因為無罪推定,所以有人跳出來說舉證責任在A.
在法院認證B有罪之前,不可假設B是罪犯.
而也因為原告是A,所以當然懷疑的是A所提出來的內容.
用無罪推定原則"反推"性侵案的原告A 不會是誣告的,
完全是順序和邏輯方向的錯誤.
作者: gannimade (威猛先生)   2017-07-07 10:58:00
啊他就沒唸書 理盲濫情又講不聽 不要再浪費時間惹啦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7-07 11:15:00
QQ
作者: TyuzuChou (子瑜我老婆)   2017-07-07 11:42:00
她是被害人 情緒激動很正常
作者: kyle123 (..)   2017-07-07 11:42:00
無罪推定法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位大師講的比較像是「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所以161也是無罪推定啊?
作者: skytowerlll (東尼)   2017-07-07 13:06:00
無罪推定原則簡單講就是不能假定被告有罪,不能用這樣的心證或是預設立場.我原文的解釋涵蓋的範圍較廣,照你說的法是154,161都講進去了.
作者: acecup (曠野盜賊)   2017-07-07 13:09:00
又在玩扮演法官的角色遊戲,而且,什麼時候先入為主去嘲笑原告是母X,或是價格沒有談攏這種惡意攻擊也變成合理的質疑了?
作者: skytowerlll (東尼)   2017-07-07 13:21:00
我沒有說這些是合理的質疑阿,不過在法院認證有罪之前就批評被告人渣,該死等等的,其實也是異曲同工之妙阿
作者: kyle123 (..)   2017-07-08 02:54:00
你回頭看自己的文章吧!涵蓋咧。無罪推定跟舉證責任分明是兩個概念!你要不要說你的說法涵蓋整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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