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mtrash (千哩吹徐)》之銘言:
: 南檢的報告裡,
: 也說到林跟醫生說「她是不情願,是被迫的」
: 以及大量類似被性侵的文字控訴。
: 但這些都被埋沒在「兩情相悅」的大風裡忽視了。
: 竟然還吹起了林是性侵誣告者的風向...我覺得爛透了。
: 林和其父母都知道這段歷程很難被當作性侵定罪,
: 只能拿出一個無罪的「誘姦」一詞。
: 還硬要給她戴這頂帽子。
: 林一邊說被迫不情願。
: 一邊又跟陳大方交往,妳認為他矛盾有病嗎?
: 兩情相悅嗎?
: 不是只有
: 100%的性侵
: 或是
: 100%的兩情相悅 這兩種二分法答案的。
: 簡單推論給想END的人。
: 第一次做愛林是否是被迫?
: 或許這是一場Date Rape所造成的後果。
: 但在台灣,date rape 很容易被當兩情相悅來處理。
: ===========================
: 寫太長了,但我認為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事件。
: 反而任何寫太短的,妄下結論的都是不好的
: 林寫過一句我認為很生動的話
: 「一但插進去的,就再也不會拿出來了」
: 不論是否適用她的經歷。
: 但有很多男生,在掏出GG開心的動一動前,
: 可以想一想,自己的一爽會不會改變對方女孩的一生。
: 也許一切都只是林感情不順,被父母施壓後的想不開。
: 或許這是一個典型的Date Rape 事件。
: 放下林的問題和經歷和根本不會找的到的證據,
: 可以想一下,
: 在台灣date rape 是會被翻譯為約會強暴還是兩情相悅?
: 假如真的是date rape, 在台灣有被定罪,還是被人噓爆的空間呢?
中間推演恕刪,
寫得很好,推一個。
可是我想討論一件事,
但我真的覺得所謂date rape 根本不可能在臺灣定罪,
或是說,在這個時代定罪,
這不是制度問題了,
這是科技問題。
參考了「我幫強暴我的人做早餐」和這篇文後,
我是這樣理解的:
以林案為例,
就算能找到林奕含在網誌上描寫他倆初次燕好的快感的文章,
依舊「不能」證明這「不是」date rape!
堅信她被date rape的人可以這麼說:
「他是為了掩蓋自己的傷痛、為了不覺得自己很髒才這麼說。」
另一方面想,
即使她曾表示過痛苦,
那這一句痛苦可以大過其他時候述說的美好嗎?
除非我們有辦法體驗她當下的感受,
不然根本不能用這個理論去定罪。
作者:
Freeven (夏舞楓)
2017-08-25 08:50:00是否date rape就是一個自由心證的東西比如說三更半夜找異性單獨喝酒,喝完去汽車旅館開房間,事後也是可以說當下完全不想發生關系,是date rape
作者: fallheart (快丟我水球阿) 2017-08-25 08:52:00
防衛機制!
作者:
lianhua (墨心鏡情)
2017-08-25 08:53:00講白了誰知道你真的被強 還是只是由愛生恨報復
作者:
asked (艾斯可一滴)
2017-08-25 08:54:00可以告啊 不管怎樣都可以告啊 不然哪來這麼多性侵誣告?重點就是回歸證據 沒證據就認定她是誣告啊 難道用幻想定罪?
作者:
asked (艾斯可一滴)
2017-08-25 08:56:00連檢察體系這種崇尚有罪推定原則的單位 都決定不起訴了
作者:
Freeven (夏舞楓)
2017-08-25 08:56:00要準備合意性交同意書一式三份+一名合法公證人保護自己
作者:
Laurara (菈啦啦)
2017-08-25 08:56:00沒證據不叫誣告
作者:
asked (艾斯可一滴)
2017-08-25 08:57:00還在那邊把防衛機制無限上綱 有理智的人都會反對的
就超複雜芳味雞翅+絲得鴿耳膜啊隨身攜帶這兩招,誣賴強姦任你凹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7-08-25 08:59:00人活著才有辦法為自己講話。一個死無對證的概念,一個「不自殺」的理由。
作者:
CPer (CPer)
2017-08-25 09:06:00用事後n年心裏層面說人強暴 但當時被強暴還能表現不像強暴自己把強暴物證滅證 然後說我沒被強暴 n年後才說我被強暴這要怎麼解?就算有同理心也沒辦法阿 誰能知道真假?我覺得要從教育下手吧 台灣應該把性教育參考歐美了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7-08-25 09:12:00覺得問題不是體驗她的感受,而是人死了,話隨便別人講,死人不會說話。這種陳年舊事跟「恐龍怎麼滅絕的」一樣,當下的跡證早就都消失了,我們除非有時光機,否則只能以殘存下來的跡證推論。恐龍滅絕的原因跟恐龍的特徵,也是經過了幾次大轉彎。沒有什麼跡證就很難說啥,但想像或腦補不能當正式的法律判斷。以前誰會想到恐龍的後裔是鳥類,而且我們每天都在吃啊。
作者:
aikotoba (aikotoba)
2017-08-25 09:14:00如何證明是防衛機制
作者:
CPer (CPer)
2017-08-25 09:16:00當然啦若參雜真感情 就更難講 說不定不是單純被強暴但是就算人還活著啦 要人只用心裏層面判斷有無強暴也太困難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7-08-25 09:20:00而且小時候看的愛情劇、小說、漫畫,很多女性角色就是用指控性侵來報復沒有回應她的人、或是設局讓男方必娶。改善兩性教育與兩性關係的處理方式,真的蠻重要的。沒有談清楚的話,真的受害的人更容易因為身邊的人不瞭解,而被禁錮在加害者身邊(他很愛妳啊,嫁他啦,床頭吵床尾和),又因為旁人濫用這點陷害別人而難以與這類假貨區分。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8-25 09:21:00
這就好像,國中的時候每天都被阿魯巴,但是都跟同學打得不亦樂乎,過幾年卻說自己被霸凌,要控訴同學毀了他人生我覺得亂告性侵這個性教育也沒用啦,很多劈腿的人為了怕被發現告性侵的,這種再多的教育也無濟於事倒不如教育法治觀念,讓被性侵的人知道,被性侵的當天不要洗澡,立刻去驗傷,留下對話紀錄,和所有有利控訴的證據與其期待別人不會攻擊你,不如先練好防身術
作者: vini770803 2017-08-25 09:26:00
美美又放那篇精簡小說版內容(除非那些是真的事實)文中除了一次還有還有好多次 其實不舒服難道不反抗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7-08-25 09:27:00男生被阿魯巴的時候也是都「不要不要」的叫啊,好像也分不出來他是不是真心的不想玩。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8-25 09:30:00
基本上我看過的都是邊笑邊喊不要,這種狀況有人會相信他真的不要?如果是那種怒氣沖沖的拒絕,或是直接哭出來,有人會覺得他是開玩笑的不要嗎?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7-08-25 09:32:00我是覺得教兩性「尊重」可以減少很多「因無知而踩線」的例子,更容易把真性侵跟假誣告的例子區分開來。但是在教之前需要對相關的情況有充分的討論與認識,這樣我們才能區分對錯。
作者: roleset (...) 2017-08-25 09:36:00
回樓樓上的疑問,據美美精簡版小說和小杯文,是愛慕老師,雖不想有性行為,但誤以為老師愛她,才願意滿足老師的慾望,忍受性交的不舒服,如果老師明說只是想打炮,她是不願意的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7-08-25 09:36:00但是那要真的被阿魯巴了才會哭啊。意思就是事情要發生了,對方反應了,我們才知道他到底是怎樣。但是大人會說「不可以!撞傷了怎麼辦?!」,禁止出事的根源。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8-25 09:40:00
這又牽涉到騙砲到底不能算性侵啊,這就好像追求對象,對方叫你做不想做的事情,但是跟你說有機會交往,你才去做,結果事後對方說他是騙你的,但難道這樣也能算詐欺嗎?
作者:
asked (艾斯可一滴)
2017-08-25 09:41:00有簽合約就算 沒簽就不算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7-08-25 09:41:00像林的家庭狀況應該是讓她很孤單,也沒有教過她什麼是對的。當然對方可能憐惜她的孤單,但是與其憐惜,教她什麼是正確的、怎麼保護與幫助自己,反而才是對她好的。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8-25 09:42:00
這個社會也不會喊著要養工具人的人吃牢飯啊
作者:
lianhua (墨心鏡情)
2017-08-25 09:42:00誤以為老師愛他才願意跟他打砲 這真的能說強暴嗎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8-25 09:43:00
如果教育性別互相尊重能減少約會強暴或工具人現象,那當然是最好了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7-08-25 09:44:00國外的話算喔,英美以色列有這條騙姦法。關鍵字是Fraud-Rape如果「用騙的」就不行。但是要上法院就要舉證,也不是空口無憑就會定罪。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8-25 09:51:00
In November 2015,British Judge Roger Duttonsentenced a 25-year-old woman,Gayle Newland, to eight years inprison for pretending to be a man asa means having sex with an unnamedwoman of the same age.======
作者:
SrGareth (追逐風車的宅騎士)
2017-08-25 09:54:00曾經承諾給予愛情,結果目的只是對方當工具人或對方的肉體,一樣都是詐欺,只是目前沒有法律能界定與懲處,情感糾紛就是這麼麻煩,我覺得不僅要加強性教育的,面對這類發生的事件,人們對事主態度該有的應對,也是要教育。沒有證據前不要輕易認定對方有罪。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8-25 09:55:00
騙姦的案例看起來是騙對方自己的真實身份,有點類似假裝自己是富二代然後上床,騙對方上床是職權的一部分,有點類似神棍騙陰陽調和作法,還有抹黑以為對方是男友女友而上床
作者:
SrGareth (追逐風車的宅騎士)
2017-08-25 09:59:00事主雙方都是有血有肉的人,周遭任何的冷嘲熱諷都可能使事主產生負面情緒而傷害自己,這種情況是最不樂見。
作者:
kmtrash (千哩吹徐)
2017-08-25 10:04:00其實別說騙砲,工具人了。連已結婚的夫妻都是能被判性侵的。無論場地角色身分,不願意就是性侵。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7-08-25 10:26:00有機會交往這很模糊啦,我不敢保證。我當下認為「是」,是因為我聯想到的是利用權勢、職權、利益等,騙對方說如果你跟我性交,就可以得到這些東西。例如你看到的那些例子,一個是摸黑冒充男友跟女生性交、一個是警察騙女生說你跟我性交就可以放過你、還有上司說性交就升職、客戶說性交就成交等。之前我看到它成立的要件是一、性交;二、被性交者不同意;三、即使同意,也不是合理的同意。如果按照這個版本,一些有爭議的判決都有明確的判準了,例如之前談到五歲小女孩會不會同意、醉醺醺或爛醉的能不能撿等。但是這是我之前看到的版本,現在討論的狀況是怎樣我不清楚。此外,感情承諾很模糊,很難判斷這是無法或不可能實現的利益,所以只有模糊的感情承諾的話,我覺得還是要看如何舉證,我不敢保證。林的事情,問題就是「什麼範圍的什麼是事實」,沒有人證物證,沒有當事人,要怎麼判斷呢?她也不是像戚秦氏寫狀子,而是寫小說啊。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8-25 10:38:00
林已經被南檢認定不存在師生關係了,也就是說根本沒有權勢的問題啊…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7-08-25 10:40:00只靠「他說他要愛我/跟我交往的」這句話,其他什麼都拿不出來的,我想大致上是告不成。對啊。像這種情況除了事前的教育輔導之外,幾乎沒辦法使上力。而且我們沒有根據來認定小說內容全部都是事實,那法律判斷上就不能這麼做。目前唯一的方法就是她有因病去申請成年監護跟身心障礙手冊等,讓監護人跟法律能夠介入她的遭遇。她的故事講到的,就是法律沒有規定到的地方。這越來越複雜了。
作者:
bbbing (無)
2017-08-25 11:12:00照那篇的方式去考慮,基本上只要女生指控就算是有罪了
說是被強暴後變成心生愛慕的可以去找個女生試試嘴是很會嘴 你敢你上啊
作者:
bbbing (無)
2017-08-25 11:40:00而且不一定要當事人指控,女觀眾也可以指控XD
作者:
lianhua (墨心鏡情)
2017-08-25 11:49:00我是覺得啦 女生如果這麼喜歡防衛機制 那我會建議除了加強基礎性教育以外 妳們應該主動推廣行房紀錄器這樣整個過程清清楚楚 什麼半推半就 過程說過不要至少還可以從畫面跟表情進一步去判斷妳們的內心戲
作者:
elle ( )
2017-08-25 12:12:00在林奕含身上發生的事 絕對不亞於任何一種性侵對另一人造成實質上的傷害 但鬼島法律向來與人民、其他學術領域脫節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7-08-25 12:13:00防衛機制不是甚麼喜不喜歡的,最近好像很多人喜歡拿這出來講,有沒有真的了解過這詞呀~就像被詐騙集團或老鼠會神棍騙了以後,為了保護自己所以反而更相信對方這也是常發生不是女生專有的好嗎~
作者:
lianhua (墨心鏡情)
2017-08-25 12:17:00問題是特愛拿出來講得不就....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7-08-25 12:18:00就甚麼?我不懂 XD
作者:
Almon (艾爾蒙)
2017-08-25 12:19:00老娘防衛機制,你帶把的就乖乖吃官司好嗎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8-25 14:49:00唉
作者:
jola (jola)
2017-08-25 16:02:00完全不懂嘴上強調這事件上台灣很糟要求看看國外的人,媽啊國外更糟糕的也有好嗎?能不能多關心一下弱勢或社福資料啊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7-08-25 16:37:00我提國外的法條跟成年監護制度,不是在說「台灣很糟,看看國外」,而是林她遇到的問題用這兩項是否可解。再說,如果連國外的作法都不能提,那政策或法律的良莠要從何比較起?倒是希望有專業人士解釋一下國外的情況。因為這類例如失智患者、精神疾病患者都會遇到權益被侵害,但一般人不懂、法律沒規定到、他也無法完整表達,遭到歧視,所以無法獲得適當的保護、介入、與賠償;現行的監護制度又規定的太嚴格或保護約束的太緊縮之問題並不少見。如果她已經有重度憂鬱,又有思覺失調,應該有很大機會是持有手冊,甚至可以聲請成年監護的。會研擬這個制度的契機,就是因為有些失智患者或躁鬱患者被推銷而濫辦信用卡,然後濫刷刷爆卡,不斷購買物品因而造成糾紛,家屬無法處理,疲於奔命。那個假裝成自己是男人跟女生交往被告成的例子我也有看人提過,還有一個是討論變造外表、隱瞞婚姻狀況的詐欺性交。如果加入這兩個討論例子的話,成案的範圍會變成「手段上有詐欺/騙人」就可以算。
作者:
cashko 2017-08-25 17:21:00事發當時不知道林奕含病情嚴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