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搞清楚,
當年釋憲文是這樣寫的: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
生理差異和社會角色!
意思就是說,
大法官認為女性的身體就是比男性弱,
體力就是比男性差,
訓練成效就是比男性低。
這樣看來小學老師只叫男生搬東西是對的,
看來這就是連女性主義者都奉為圭臬的真理。
另一方面,社會角色,
就是指女性在社會上扮演的角色便不該是這樣,
不能夠在軍營裡受訓,
不能擔負保家衛國的責任,
不可以成為一名稱職的軍人。
阿幹這不是明擺著的歧視嗎?
怎麼可以赤裸裸的說一個沒有殘疾的人不能做到什麼事呢?
還是說,身為女人本身就是一種殘疾?
這時候那些女權網紅又死去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