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se2525 (Allegro)》之銘言:
: 昨天晚上下班後
: 繞到附近的夾娃娃機店
: 突然看到那間店裡面的超大娃娃機裡
: (比一般市面上的大娃娃機還要大
: 裡面的娃娃都有120cm以上
: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這麼大尺寸的娃娃機)
: 裡面有一隻豆豆先生的泰迪熊
: 看到之後一個被燒到
: 想要直接抱回家
: 就在上面燒了大約500多
: 終於夾到了
: 途中有一兩個人再圍觀
: 有一個瘦瘦的中年大叔從頭看到我夾到
: 夾到之後
: 因為這個超大娃娃機的出貨口是封起來的
: 你想要拿實物需要找電員直接開旁邊的門
: 他人會進去拿出娃娃給你
: 我就跑去找櫃檯(我一個人)
: 結果帶櫃檯回來後
: 才發現那個大叔跟另外一個店員
: 正要從裡面拿出我剛剛夾到的泰迪
: 我急忙問他們要做什麼
: 大叔就說這隻泰迪是他夾到的
: 我跟店員說不是,這是我夾的
: 然後店員一臉很為難
: 然後我就跟大叔在那邊吵
: 鬧到後來有一小群人在圍觀後
: 我瞄到上面有裝攝影機
: 就要請店員幫忙調攝影機畫面出來
: 結果大叔突然翻臉罵我破麻(台語)
: 跟一連串的髒話
: 然後轉身就走
: 店員他們說可以提供錄影畫面作為證據
: 可是我沒有留到那個大叔的任何資料
: (因為他轉身就跑)
: 這樣我應該要告他嗎....?
竊盜未遂+公然侮辱無誤
建議原po採取法律行動
但其實報案到開偵查庭會有一段時間
證據保全拜託要做好
監視器很有可能被洗掉
如果真的有心要告
建議原po採取下列行動
帶錄音筆隔天去找店員,用「聊天」方式取得證言
全程錄音! 全程錄音! 全程錄音!
很重要所以講三遍
開頭就先跟店員道謝那天的幫忙
然後問店員能否保留監視器畫面
再來重點來了,用聊天的方式問店員說
「你那天有聽到那個人罵我媽?」
「他是不是騙你們是他夾到的?」
然後才問說願不願意到時候幫妳做證
就算不願意也沒差
到時候法官傳不是她不願意說了算
錄音就是避免店員當證人時突然一問三不知
有可能是真的太久遠忘記
更有可能是台灣人膽小怕事的劣根性突然冒出來
下面就是血淋淋的案例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4076369.A.83F.html (親舅舅裝作不知道
https://www.ptt.cc/bbs/Chiayi/M.1437514465.A.C43.html (嘉義車禍案例)
https://www.ptt.cc/bbs/Chiayi/M.1437542677.A.E15.html
總之,明天星期日
如果沒什麼事情的話就改緊去蒐證吧
店員可以否認錄音,反過來說你幹嘛未經許可偷錄音證人要幫你就幫不幫你也沒辦法,幹麻用這種方式套證詞偷錄音沒犯法?他可以請你消掉錄音刑法315-1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沒實務經驗的人,只能當鍵盤律師這樣也能告竊盜,法律素質可想而知法律跟誰學的,好奇@@就沒實務經驗的人,才會講一堆理論假設,以為檢察官都會聽他的法律見解既然知道是自由心證,你不是法官,幹嘛採用你的見解@@?乖乖去考司法官才是正途
講一堆,警察只問你有律師執照嗎? 馬上無言...啊,沒執照也不是檢察官律師,不就網路法律資訊拼拼湊湊就以為很行的那種自己不去上法院,一天到晚慫恿別人去法院的...唉這種考試,不知道申論題能拿幾分?
作者: yun0112 (Yun) 2017-09-17 00:40:00
是說念法律的也不一定會走司法官律師這條路…
作者:
tnlinna (serena)
2017-09-17 00:41:00只看到一個人被打臉顧左右而言他崩潰到現在,好像自己是律師一樣,就算是律師這種素質還真的低的可憐
蠻好玩的,一堆分身帳號幫忙打臉,也不知道法律系哪來這麼多把戲要唸法律,乖乖修完學分,不要拿網路上的速食資訊給建議浪費別人時間搜證???我偷拍帥哥也可以說蒐證啊,誰造謠,笑死人了你說蒐證,別人就一定給你蒐???好棒喔,偷錄音就說搜證,偷拍也是蒐證侵犯隱私,也想打臉@@?隨便當方便經過他人同意錄音很難嗎???補習班的習慣,錄音筆藏起來偷偷摸摸錄音?好可憐,連隱私觀念都沒有,還談法律觀念,完全沒參考價值恩,汽車旅館抓姦偷錄音說蒐證,希望不會有天兵看了這篇觸法^^
應屬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就算主張公開場所,但就一般人而言對自己的談話隱私皆會有所保留,其仍有違法之餘
公開場合偷拍不違法,好慘喔,表特板偷拍文表示興奮到底要多沒常識,才會把偷拍偷錄解釋成蒐證?
作者:
wn588 (fulfilled)
2017-09-17 01:02:00支持原po的法律見解。某樓7pupu的嘴臉好可笑顆顆顆
大家安靜!我們碰到將民刑公商領域全面融合的大師啦!
一堆分身幫坦沒用啊,你這篇觀念根本錯誤百出,用分身帶風向也無濟於事連憲法基本權都漠視的人,也談刑法,真好玩
作者: comawu (玉樹臨風美男子) 2017-09-17 01:13:00
這個臉怎麼被打成這樣還能一直出來秀下限
作者:
wn588 (fulfilled)
2017-09-17 01:14:00哇嗚哇扯憲法了,分身們還不快跪!
憲法是最根本的,講憲法都能扯的,大概跟法律知識無緣
作者:
mxr 2017-09-17 01:16:00雙方都是求好心切 大家別吵架呀
92台上2677會觸犯315—1及通訊監察保障法規範
稍後會跟你談到商法、智財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等等諸多領域和本案之關係^_^
作者:
wn588 (fulfilled)
2017-09-17 01:19:00是野生的憲法大師呢
不用啦,連憲法隱私權觀念都沒有,提一堆法,我只當你複製貼上能力很棒而已
作者:
wn588 (fulfilled)
2017-09-17 01:21:00居然還出現通保法了!!!!!
作者:
wn588 (fulfilled)
2017-09-17 01:22:00什麼律師檢察官的,人家是憲法基本權大師,別辱了人家的名號哪
作者:
SiaoHan (靜的平行世界)
2017-09-17 01:24:00某m真的很扯
M大..你就拿個實例偷錄音有被判刑的嘛,不是很簡單
人人都能蒐證,那我叫路人脫褲子跳三圈,大家都要配合我喔^^
就直觀看來,好像的確是以證人審判外陳述的內容,作為待證事實的證明,不會被擋下來嗎?
假如對方不同意就不能蒐證,那是不是行車紀錄器都不能當證據使用?
行車紀錄器跟監視器一樣,裝攝地點不當一樣有違法問題。問題在合理使用範圍
你商店監視器角度拍鄰居屋子裡面的人活動,看人家會不會提告
作者: yun0112 (Yun) 2017-09-17 01:32:00
m大你就丟個實務見解上來反駁不是最快嗎
你又沒徵詢證人意見,人家又沒義務要當你證人,要證人法官自己會傳,你這是先斬後奏
作為紀錄使用算不合理嗎?在公開場合錄音作為提告相關資訊算不合理嗎?
m大好像在玩塔防遊戲,人家攻到哪破了就再換一個點講XD
作者:
JustSa 2017-09-17 01:34:00t大不是問行車記錄器跟錄音嗎XD怎麼又多一個監視器...
作者:
Neil000 (\ぱんぱかぱーん♪/)
2017-09-17 01:34:00…這裡是法律版嗎 律師法官檢察官執照拿粗乃!!!
他興奮個不停吶,從12點到現在了~從表特版興奮到狗仔了
他提出錄音資料,讓法官詢問證人錄音內容是否屬實算不合理嗎?
作者:
wn588 (fulfilled)
2017-09-17 01:35:00法學奇才一人大戰全部人,即便節節敗退,依然驍勇善戰,令人感佩
作者:
JustSa 2017-09-17 01:37:00真的 有沒有真律師來結束這場鬧劇XD
他只是錄音確保證人不會因為其他原因改口啊,保障自己的權益,法官採不採納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吧
不。管。你。嗑。了。什。麼。都。給。我。來。一。點。
作者:
wn588 (fulfilled)
2017-09-17 01:39:00好了啦憲法大師,輸了也不打緊,來日方長,再回去唸唸書就好,沒事的
m大好有趣,一直認為我們是原PO的分身!其實說句"講錯了"就能下台的東西硬要扯到底
作者:
NzForest (NzForst)
2017-09-17 01:41:00如果因為時間久遠而導致店員遺忘讓原原Po的法益受損而無
作者: SESAO (莎莎歐) 2017-09-17 01:42:00
以上都是律師嗎? 怎麼我都看不懂
m大我建議你拿原PO回給t大那段去諮詢法律單位,說真的
找法扶問這種問題,律師懶得理吧,沒付費拿學校作業來提問,當人家免費家教^^
作者:
fuyako ( )
2017-09-17 01:44:00感覺店員滿可憐的
新北這邊很多民代都是免費諮詢的耶,先別管原PO了,我車禍的事情就有請民代的法律代表陪我去調解,人家沒收錢:P
你是不是以為隨便提個假設性問題,法扶律師都會很熱心解答@@
作者:
wn588 (fulfilled)
2017-09-17 01:45:00憲法大師怎會連法扶跟法律諮詢單位都分不清楚呢?想必是因為這個跟憲法無關?
而且原PO並沒說不是偷錄,一直都是啊~但你說他犯法了,可
m大加油喲這風向很明顯,你繼續扯你的我們繼續笑,下一位
作者:
NzForest (NzForst)
2017-09-17 01:48:00好啦不然我明天打電話去問,要不要下祭品?
作者:
Neil000 (\ぱんぱかぱーん♪/)
2017-09-17 01:48:00來 是原Po分身的站出來 報數喔^^ 讓m大看看^^
半夜綜藝www某樓自己邊緣跳針一直說別人開分身豪啦我分身
作者:
JustSa 2017-09-17 01:49:00吼唷 真的越來越偏欸 有趣XD
我怎麼記得打服務處,接電話的人家都一副你吃飽太閒的口氣說話
作者:
wn588 (fulfilled)
2017-09-17 01:50:00私人違法取證前提也是要有「違法」,姑且不論錄下與店員間的對話不見得違法,即便有,我國實務上對於私人不法而得的證據也多是用刑訴法185-4條去處理的,證據能力之有無尚不可一概而論
作者:
Neil000 (\ぱんぱかぱーん♪/)
2017-09-17 01:51:00已經有人回文跟你說了啦 m大^^
作者:
wn588 (fulfilled)
2017-09-17 01:53:00感謝更正
但那只是衡量有無證據能力,不能排除自己陷於刑315-1的風險
作者:
NzForest (NzForst)
2017-09-17 01:55:00好啦,我明天真的會打,阿結果我再po這裡被說吃飽太閒我是不怕啦,我只是想看看法律大師的觀點是否正確而已
臉打完可以散會啦。有的人法律會誤解所以別人講的自己都該再翻翻法條問過專業。阿有的人你碰過一次就知道這輩子都不用再聽他講啥廢話
作者:
jgs0213 (jgs0213)
2017-09-17 01:58:00肖像權是商業啦 無故拍人是妨害秘密罪啦
作者: nosleeper (今晚吃什麼) 2017-09-17 01:59:00
牛奶大,嘴臉很難看了啦…建議你不要再說了法扶不是這樣用的,你真的是個大外行耶………
特地去找資料也沒說不能用,看取得方式跟用途得以使用說憲法,好像也是分層級看待
作者:
inSec (Lee Sin)
2017-09-17 02:24:00某m到底是不是爆料公社過來的啊 看了心情真好欸
法律問題為什麼要問明代啦……去問律師啦我認識的律師都會回我FB訊息
作者:
h880486 (cc)
2017-09-17 02:27:00實務上作法就是可以錄音蒐證喔,m大不用一直扯實務裝懂,很好笑
作者:
kimos (給摸)
2017-09-17 02:29:00講不贏一直扯分身耶 XDD 快笑死..這個大概是法律系學生而已
作者:
wtfconk (mean)
2017-09-17 02:50:00推文感覺應該是有萬年國考生法學讀太多走火入魔惹www
作者: AGthis (阿G里嘶嘶膠囊) 2017-09-17 02:51:00
好啦 算他贏了啦 別氣別氣哦
作者: PTBENSON 2017-09-17 02:57:00
媽 我在這
作者:
crea0520 (十年之前...)
2017-09-17 03:00:00感覺不是竊盜未遂耶...
作者:
jcto04 (泡泡糖)
2017-09-17 03:01:00有人提到分身嗎?原來我也是分身啊
作者: Iphago38 (尖端科技沒有之一) 2017-09-17 03:03:00
分身們 報數囉^_^
作者: iPhone5Plus (iPhone) 2017-09-17 03:04:00
某人只會跳針還會幹啥? 丟人現眼夏夕夏景。 噁心,拿真實判例反駁就可以的簡單事,還在那東扯西扯,歹戲拖棚?
作者:
hanger (翰哥)
2017-09-17 03:09:00哈哈哈哈哈某M人真好 半夜逗大家開心 雖然你很崩XD
侵占未遂吧?事情發生時物權不在原Po支配下,但有持有權希望原Po報案時不要為難員警報竊盜
作者:
a51907 (重重)
2017-09-17 03:11:00m大真的很有趣,原po都跟你說要在公開場合了,你一直跳針扯私人場合的妨礙秘密罪
作者:
a51907 (重重)
2017-09-17 03:12:00我也認為竊盜不太可能,侵占比較正確如果詐欺有可能嗎?
作者: ps4900 (ps4900) 2017-09-17 03:15:00
奇文共賞
作者:
wkheinz (qk)
2017-09-17 03:24:00Milk這樣真的有點難看 呵呵 給你臉不要臉
作者: willion003 2017-09-17 03:29:00
好垃圾的台男
作者:
jgs0213 (jgs0213)
2017-09-17 03:34:00樓上是不是搜錯人了?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7-09-17 03:38:00
我也認為是竊盜未遂啊,採立場理論此處亦可分析出來。不過這是學理,實務也是有詐欺未遂的見解那個牛奶版友,扯到憲法去,至少講個間接效力理論吧,一般人哪能直接用憲法套,要就把涵攝過程好好回一篇文,看權利(首先有無隱私侵犯都難說)碰撞下這樣的搜證有無不法性
作者:
rmoira (R)
2017-09-17 03:57:00講不過人就說通通是分身? 這邏輯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神!
作者:
a06w6y7 (喝喝鹿)
2017-09-17 04:12:00還講到監視器拍到人家家裡,這能類比嗎?真是奇才
最爛的一種辯論方式就是被質問答不出來就扭曲他人意思 還扯一堆不相干的荒謬比喻來模糊焦點 然後被其他人質疑就說都是分身 其實不太贊同用原po偷錄音的處理方式 但某牛奶的論述能力和態度真是糟透了
作者: rsstar 2017-09-17 04:20:00
分身上來看戲囉
作者:
mftd (Mda)
2017-09-17 04:38:00to 1f 真想知道你法律跟誰學的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7-09-17 04:52:00鍵盤大法官被打臉笑死,頭都打飛惹
作者:
zardmih (zard)
2017-09-17 05:33:00m大這樣硬拗有點難看 應該是要去找相關判例來證明你的論點而不是硬拗..
作者: steven7809 2017-09-17 05:47:00
好慘 我不懂這方面都覺得打臉很大力 幫他QQ
作者: MinazukiRin (凜) 2017-09-17 06:35:00
這裡是就可版嗎?
作者: benson860617 (拍拍) 2017-09-17 06:38:00
快笑死 某m下限狂秀新低
作者: ganmaking 2017-09-17 06:39:00
跳針崩潰的那位突然安靜了 笑死 看來這次的專業打臉夠痛喔XD
milk0724不會是法律系學生也不會是國考生,就算只上過基本法緒也不會有這種偏差觀念。請不要誤解。我說的是0724喔:)
哈哈一樓你以後要是出什麼事情,希望你的證人跟你有一樣的想法
作者: smile810601 (Sssuper) 2017-09-17 07:44:00
奇文共賞
作者:
gginindr (金城武是本名沒錯)
2017-09-17 08:11:00有人侵佔竊盜傻傻分不清
作者:
cjtv (小當家)
2017-09-17 08:16:00一樓秀執照了沒?
作者: shan1126 (shan1126) 2017-09-17 08:20:00
來朝聖新一代法學巨擘
作者:
vykxtoz (雲)
2017-09-17 08:23:00管見認為,錄音其實不犯法,315-1是說「無故」但是原原發po系為自身利益並非「無故」,但是「竊盜未遂」不太認可,畢竟「竊盜」是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娃娃雖已由原原po所夾但並未拿到難認為原原po取得持有物之支配權
作者:
herbi (老梁)
2017-09-17 08:35:00所以如果我是證人,我不想去作證都不行喔?
作者:
hotqqa (小呆)
2017-09-17 08:36:00出來面對阿,不是很嘴秋?
作者:
ken5566 (休息是為了繼續休息)
2017-09-17 08:42:00哈哈
作者:
kaujau (@#$%!%&&*()
2017-09-17 08:52:00靠北 到底有沒有現任律師可以j4一下 未經同意偷錄音錄影到底能不能成為證據啊....?
作者:
vykxtoz (雲)
2017-09-17 08:54:00回herbi大,請參考刑訴178條,證人可以領車馬費(刑訴194),然而證人於在法庭上陳述不實言論「具結」後則有刑法168條之責任
作者:
kyowu221 (kyowu221)
2017-09-17 08:55:00公開場合 未圖商業利益就可以錄音啊 不用對方同意
作者:
nrxadsl (異鄉人)
2017-09-17 08:56:00你們這些分靈體!!佛地魔?
作者:
kyowu221 (kyowu221)
2017-09-17 08:56:00ㄧ堆人最愛講:當初為何不錄音,現在又怕侵犯隱私感謝原po分析,支持提告!
作者:
vainbook (Dante)
2017-09-17 08:57:00有笑有推
作者:
bo4117 (bo)
2017-09-17 08:58:00某m有在國考版發文欸 難道是考生哈哈
作者:
kyowu221 (kyowu221)
2017-09-17 09:04:00再來幫推一下
管見認為沒有十足把握別人不會因你這個偷錄的動作惱羞成怒對你提告就不要叫人去做有違法之虞的事且他不是這個案件當事人,是案外的訴外人
作者:
mystage (亭)
2017-09-17 09:25:00偷錄音在這個案件是有效的啊,傳了證人,證人可以如實作證或說自己忘記了,忘記了並沒有偽證問題。這時候錄音就是拿出來提醒證人用的。錄音只是間接證據,不過可以讓直接證據出現。
作者:
bomda (蹦大)
2017-09-17 09:27:00來看不斷刷新的下限
作者:
zxc89973 (薛丁格的貓)
2017-09-17 09:35:00如果店員問你是不是在錄音 要跟他說嗎
作者:
mystage (亭)
2017-09-17 09:37:00通常非法律工作相關的人,不敢在提示偽證罪後,堅不吐實的吧,即便心情不好
滑坡滑起來滑起來!希望這種人一輩子不要當律師,好可怕
作者:
theNBHD (芳鄰)
2017-09-17 09:42:00卡位看熱鬧
作者: yun0112 (Yun) 2017-09-17 09:45:00
一開始先嗆別人沒實務經驗沒司法官律師資格,結果是自己也拿不出半點實務見解來,前面推的話完全可以原封不動丟回去給m
作者:
mystage (亭)
2017-09-17 09:50:00我講清楚,m是milk不是我,我只是也姓m而已。
作者: jz092896 (ThisisBao) 2017-09-17 09:53:00
我想請問一下很外行的問題 如果是店家監視器那種含錄音的 那個也算違法嗎
作者: yun0112 (Yun) 2017-09-17 09:58:00
啊,我說的m是指牛奶XD
作者: wutsubasa 2017-09-17 10:05:00
某m簡直是之那人的化身啊~ 連只上過法緒的都覺得跟本腦殘XD
作者:
gginindr (金城武是本名沒錯)
2017-09-17 10:05:00不構成竊盜未遂 算詐欺未遂
作者:
bhbbbbb (影)
2017-09-17 10:09:00姓m是什麼鬼 XDDD
作者:
billiomos (billiomos)
2017-09-17 10:16:00錄音無法當證據巴
作者: winniekuma (Kuma) 2017-09-17 10:22:00
分身76前來報到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師)
2017-09-17 10:27:00兩個都是半瓶水,別爭了
作者:
qooxxp (詭譎頑皮)
2017-09-17 10:32:00先不論有沒有違法,我要是證人你沒經過我同意偷錄音,我也不想幫你了,傳我又怎樣?有規定一定要幫你講話嗎?拜託別人幫忙是這種態度嗎?
作者: ZA753286 2017-09-17 10:42:00
未知情同意,偷錄音是倫理問題吧
忘記沒有偽證問題啦,不然你用偽證威脅證人,證人就開始亂講,跟刑求有87趴像
作者:
selfhu (水管爆了)
2017-09-17 10:51:00推文笑翻
推原po 某milk的論點連我理組的都知道一定錯呢
作者: aiggkimd (口古月) 2017-09-17 11:03:00
店家又不是壞人,跟店家說要證詞方便提告,需要錄證詞不就好
作者: sayno (停止的沙漏) 2017-09-17 11:16:00
刑法的證人有作證義務,檢察官傳你還是得去,不然會被罰錢,開庭時要簽簽證人結文,意謂據實作證,否則會受偽證罪處罰,所以去作證時不要想幫誰說話,講客觀事實就好,偽證處7年以下很重
作者:
ChoDino (Dino)
2017-09-17 11:21:00milk 別躲在推文啦,回一篇矯正大家觀念,我再當你分身幫你推推文。
作者: whisper313 (Talent) 2017-09-17 11:44:00
奇推文共賞耶XDD
作者:
mftd (Mda)
2017-09-17 12:04:00覺得牛奶可能以前被偷錄音,所以很反對,但是又不能拿出自己
作者:
kunling (Saddat)
2017-09-17 12:04:00某m躲起來了喔
作者:
Bobebom (Miss Bebo)
2017-09-17 12:12:00錄音蒐證超正常的吧 朝聖推wwww
作者:
E517 (阿凱)
2017-09-17 12:25:00PTT每個都是我的分身啊
作者:
skoyeee (加藤家的賢婿)
2017-09-17 12:42:00milk的推文好好笑XD
作者: akklow (rockhappyfly) 2017-09-17 12:51:00
版大是好人
作者: sagoshi (sagoshi) 2017-09-17 13:04:00
這臉太種啦 看了都尷尬
作者: tddt 2017-09-17 13:22:00
某m腫惹,還好嗎
作者:
magnumcxz (Magnumcxz)
2017-09-17 13:29:00某M很好笑,國民有作證義務由不得你拒絕,不去作證到最後會被全國執法機關通緝喔
作者:
flyhoho (flyhoho)
2017-09-17 13:30:00推你 牛奶大要再唸點書……
作者:
magnumcxz (Magnumcxz)
2017-09-17 13:31:00還有對自己談話內容錄音違反那條法?
作者:
benxyz (New Divide)
2017-09-17 14:07:00又是這種自以為很懂的 上來回交戰守則OK 跟鄉民吵法律就難看了 要吵去lifelaw吵 在這吵不就是想顯擺給女生看?真那麼熱心又有律師執照就免費去幫原po打官司啊
作者: willwayne111 2017-09-17 14:25:00
欸…怎麼會有這種人啊 好扯喔 莫名其妙 原po加油還好原po有看到監視器
看來某人成天就是想顯擺給女生看,才會覺得發文就是顯擺,到底多魯才會有這種思維
作者: fayuan 2017-09-17 16:10:00
分身幫推
作者:
OO1234 (上升)
2017-09-17 17:11:00分身來惹!!!
作者:
Gloyia (時間如水銀è½åœ°)
2017-09-17 17:41:00我猜最後他會說自己是反串
這種偷襲式錄音換做是你被偷錄作何感想不要到時被反訴就算他法庭上真實陳述,到最後對你另提私人違法取證好好講清來意,請人幫忙,跟偷偷摸摸做些違心的事孰輕孰重?
作者: whaleinsky 2017-09-17 18:03:00
見證一個人立場薄弱直至崩潰消聲的過程
就算被傳證人一經具結虛偽陳述便會有偽證罪處罰,但我也會讓沒經過我同意就把我送上證人席做證人的人,窮盡我一切方法做提告
作者:
Moratti (哭哭)
2017-09-17 18:58:00推
作者:
cookiey (餅乾)
2017-09-17 21:27:00推個抓馬
作者:
rmoira (R)
2017-09-17 21:47:00搞不好牛奶大大律師也是分身呢
作者:
leilo (Lei)
2017-09-17 21:55:00是覺得請人作證很正常啊 但要特地錄音不就是不相信他不會做對自己不利的證言嗎... 如果真的不需要干涉證人的證言那又何必錄音......還不如直接跟對方說你先回想好幫你錄一份怕你到時候記錯前後對不上 既能夠取得想要的結果也光明正大
作證當天要出庭,就為你的案件,因為你偷錄的錄音幫你當證人憑甚麼反正被訴跑法院的人也不是給意見的人,友善提醒私人違法取證
就算不錄音也可以要你當證人啊,而且要不要這個證人還要看法官,又不是隨便就能傳都寧可做偽證也要告人,你說這年代不自保怎麼辦?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7-09-17 23:38:00除非有法定例外,無論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對錄音氣pupu的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自己看 結案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7-09-17 23:41:00然後通保法第29條第3款請看一下,再來講私人不法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