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女權在談到兵役問題常常會飆一句:「享受權利卻不盡義務。」這樣的說詞
不盡然正確。義務並非因為享受權利而存在;義務是因為要維護權利而存在。
舉例來說,債務人之所以有償還債務的義務,是為了要維護債權人收回債務的權利。
放到國民義務的部分,也可以同樣解釋。國民之所以負有義務,是為了滿足其他
國民的權利。納稅是為了讓國家保障人權;兵役是為了讓國民享受國防安全;遵守法律
是為了避免妨礙其他國民的權利。
而當這些權利可以透過其他方式來滿足,原先的義務也會消失或轉移到他人身上。
當國營事業可以滿足政府的財源,國民的納稅義務就不必要(摩納哥),義務轉嫁到
國營事業的消費者身上;當國家沒有戰爭威脅(哥斯大黎加)或受到強國(帛琉)、
軍事同盟(冰島)的保護,軍隊也可以裁撤;如果老子的理想國成真,大概連法律都
不必存在。
換句話說,雖然絕大多數的法律都會盡量讓權利義務相等,但享受權利卻沒有
義務並非不可能或不正當。
回到兵役問題上,有幾個問題值得討論。首先是,為什麼法律要依據性別來讓
不同的國民負擔不同的義務?
站在性別平等的立場,這類性別分工的理論完全沒有道理。當年的立法者可以
做出冠夫姓、丈夫管理財產、監護權歸丈夫、孩子跟丈夫姓這種立法。我認為如此
明顯的歧視不需要再多加證明。
第二個問題是,替代役和所謂的照顧役是否屬於國民義務範疇?
在1936年的《五五憲草》裡面,除了「兵役」之外,還包含了「工役」和「公務」
這兩項國民義務。然而在1945年的政治協商會議後,被刪除到只剩下兵役一項。這說明
了國家的權力被限制,而不應該在兵役之外多添加其餘的勞役。
然後我們來看看替代役,一個月的軍事訓練,然後接下來送去政府部門做白工。
請問一下除了那點軍事訓練之外其他時間在幹嘛?這不就是早就從憲法草案裡面刪除
的「工役」和「公務」嗎?
說真的,不管是替代役、照顧役還是那些嗆聲神經病喊的懷孕役,都只是為了
平等的浪費所有人幾個月到一年的時間。而對實際的國防用途一點幫助都沒有。
這引導到了我們的最後一個問題,我們付出或是將要付出的這些義務是否能夠
滿足國民的國防安全需求?
我先利益申報一下,我高一的全民國防全班最高分,教官還打算幫我報名軍校,
現在我是個免役肥宅,明天如果發生戰爭我也不知道該怎麼避難疏散。同樣的我也很
好奇,全臺灣2300萬人裡面到底有多少人知道戰爭發生的時候自己該幹什麼。
在被稱作總體戰的現代戰爭裡面,能動員的人力不動員也不事先訓練,都是
浪費。就算不能動員,至少也要疏散城市人口。
試問一下,六百萬人口的台北盆地,如果無法疏散。你是要讓它變成屠場還是
宣布不設防都市,讓解放軍用走的進入這個易守難攻的戰略要地?
到現在為止,我們的政府到底為全民國防做了什麼準備?
這是全民國防教育網的業務介紹:http://aode.mnd.gov.tw/Unit/Index/226
學校教育基本上就是夏令營和儀隊比賽,高中教官怎麼樣我想大家多少有點經驗;
社會教育的部分除了慶祝軍人節之外就是「國防知性之旅」,點進去之後才發現,原來
都只是營區開放參觀啊!最近一次還是月底要開放601旅,原來李蒨蓉是在做全民國防
啊!我真是錯怪妳了!https://imgur.com/jUICcLD.jpg
說真的,如果我們的國防態度是把一切都丟給軍人的話。那最好的戰略構思應該是
用募兵制反攻大陸,讓戰場遠離台灣。反正眼不見為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