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感想則是
1.當時有流出一張林父的line圖,好像是說有兩位奕含的好友可以幫他們作證。
2.陳0星強制性交罪、第226條第2項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檢方也是因
為a4(世世)、a8(采)是林父認證的好友,才會採納了三.(三)所有證人的證詞,
也就是現在有人留言,所謂 奕含到處告訴別人。
以下節錄不起訴書三.(三)
"是本案經審以證人A4、A8與林女之交情均至為親密深厚,林女之
父於本署偵查中明確表示A4與A8均係林女之閨蜜,另參酌林女於臺大醫院精神部病房住院
期間,證人A4尚有在院陪同看護等情。再酌以林女父母帶同林女於臺北喜來登飯店與陳O
星夫妻談判時,亦係證人A4陪同在場,是堪認證人A4與A8等人上開經具結後之證述內容,
應甚值採信,被告所辯其未曾對林女強制性交等語,應並非全然無稽"
3.而大家在吵的小說辦案,在南檢不起訴書有說明,因為a4(世世)所提出的電子
檔草稿,才認定小說內容有關強姦的部分應要再商確。
以下摘錄三.(二)
"然查:林女於98年底、99年初,即完成名為「初戀」、「死情書」等作品,業據證人A4
、A8、A24及林女之父分別證述於卷,經勘驗證人A4所提供之該小說「初戀」之電子檔,
該電子檔文件之建立文本日期確為99年間,存檔者顯示之英文姓名,經核與林女之父於
偵查中所述之個人英文姓名拼字相同,故可確認該二部作品係為林女之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