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換妻性愛淫遍東南亞 趴主最後告老婆通姦

作者: caeasonfb (eason)   2018-05-17 09:32:48
【獨家】換妻性愛淫遍東南亞 趴主最後還告老婆通姦
(更新:案情)
北市一名李姓男子2003年娶了中國鄭姓女模為妻,但李男2015年在摩鐵逮到妻子與蔡姓男
子開房間,還在垃圾桶找到沾了蔡男精液的衛生紙,豈料在事證如此明確情況下,戴綠帽
的李男不僅控告兩人通姦不成,求償精神損失也被法院打槍,原因竟是李男早從2011年起
,多次要求鄭女配合玩換妻性遊戲,並在臉書設立「樂夫妻」粉絲團,廣邀有交換伴侶癖
好的男女同樂。高院刑事庭法官認為李男玩換妻時已同意、縱容妻子跟別的男人性交,喪
失相關告訴權,判決不受理確定,但高等法院民事庭昨針對李男求償案,逆轉改判鄭女與
蔡男須連帶賠償60萬元確定。
現年30多歲的鄭女告訴法官,她24歲嫁來台灣,與李男育有一女,本以為人生從此幸福,
沒想到丈夫有特殊性癖好,2011年設立「樂夫妻」粉絲團,多次要求她參與換妻派對,且
好幾次與聯誼對象共赴泰國清邁、曼谷、芭達亞、馬來西亞沙巴旅行,丈夫甚至強逼她拍
攝性愛影片、私密照片還po上網,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加上兩人為了金錢及照顧子女等家
務事大吵不休,她受不了丈夫的控制慾,於2015年9月逃離家庭,認識了蔡男,但只是普
通朋友,那天在摩鐵沒有性交,她只有愛撫蔡男下體。
鄭女強調,丈夫婚後多次帶她參與換妻活動,全然縱容她與別的男人通姦,且從「樂夫妻
」粉絲團頁面介紹,可見丈夫完全接受婚姻處於「開放性關係」狀態,就算她跟其他男人
發生關係,丈夫已拋棄配偶權,無權求償。
被捉姦的蔡男則辯稱,換妻行為違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也牴觸道德觀念,李男允許妻子
與他人性交,還在網站公然招募換妻,顯已拋棄配偶權。
50多歲的李男向法官強調,他設立「樂夫妻」粉絲團的目的是為了「取悅、滿足妻子,增
進情趣,僅在特定場合允許妻子與其他男人性交」,而2015年10月6日下午4時許,他跟蹤
發現蔡男開車載妻子到新北市「艾蔓汽車旅館」,於是報警捉姦,警察當場扣到沾了精液
的衛生紙等證物,通姦事證明確,就算他曾經縱容或宥恕妻子與換妻俱樂部成員通姦,只
能限於這幾次沒有告訴權,不表示自己永久喪失告訴權。
一名曾與李男夫妻「聯誼」的賴姓女子作證說,「樂夫妻」這個群組是以老婆的喜好為主
,「疼老婆的老公才會加入這群組,因為男人在外面找樂趣並不困難,但老婆要出去玩不
容易,所以只有老公帶著老婆才能加入這種社團。」
一審士林地院認為就算李男曾同意妻子與換妻遊戲對象性交,不表示他同意妻子與蔡男上
床,否則李男也不會大費周章跟蹤妻子還報警去汽車旅館捉姦,依據沾了蔡男精液的衛生
紙等事證,前年依通姦罪判鄭女、蔡男各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上訴後,高等法院查出李男曾經傳簡訊給換妻同好:「不知我老婆是否有告訴你們,她在
去年底懷孕了,本不想提,但很抱歉,事主可能就是你或阿威,因為不潔的性交易……她
說很痛恨我帶她接觸這圈子,想到就骯髒。」法官認為李男既然多次與妻子參與交換伴侶
這種傷風敗俗活動,顯已「概括縱容」妻子與他人通姦,告訴權已喪失,即使李男不同意
妻子與蔡男上床,或李男以前同意妻子出軌,後來又反悔,他都沒有告訴權,因此去年改
判不受理確定。
李男另向妻子及蔡男求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一審也認為換妻行為不但違反性道德,也
勢必影響婚姻美滿,夫妻共同參與換妻行為,顯見雙方愛情喪失,婚姻關係名存實亡,就
算鄭女與蔡男通姦,也沒有侵害李男的配偶權,去年判李敗訴。
李上訴後,求償金額降為150萬元,這次高等法院認為鄭女與丈夫一起參加換妻活動,跟
她後來單獨與蔡男開房間是不一樣的情況,因為換妻時,李男同意妻子跟他知道的特定男
人性交,但鄭女跟蔡男上床,李事前不知悉也沒有同意,李的配偶權確實受到侵害,審酌
後,改判鄭女、蔡男須連帶賠償李男60萬元,全案確定。
這對因為玩換妻遊戲而感情破碎的夫妻,已於2016年2月協議離婚。此外,鄭女控告李男
2015年曾將她穿泳衣、浴袍的的多張露乳猥褻照片po在「樂夫妻」粉絲團,涉犯妨害風化
罪,但法院認為那些照片只對李男夫妻的聯誼對象公開,已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避免
一般人看到,不構成「散布」猥褻物的妨害風化罪,去年已判李男無罪確定。(丁牧群/台
北報導)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517/1354955/
心得: 刑事庭法官認為該男顯已「概括縱容」妻子與他人通姦,
以前同意妻子出軌,後來又反悔,他都沒有告訴權。
按此判例,以後只要遇到曾約過砲的女性,大家都可以???
性別不對,就不能「越想越不對勁」。
台灣的兩性平權真的有很長的路要走。 #Metoo
作者: twmarstw7758 (白愁)   2018-05-17 09:40:00
真實版NTR
作者: leoth (小貓)   2018-05-17 09:51:00
一樓經驗豐富!指看片XD
作者: twmarstw7758 (白愁)   2018-05-17 09:56:00
好說好說
作者: KENGOD0204 (斷捨離)   2018-05-17 10:22:00
這法官,見解..
作者: hotmailcom (賢師)   2018-05-17 10:28:00
可能到最後連基本人權都沒有
作者: twmarstw7758 (白愁)   2018-05-17 10:29:00
他這法官是分開來看吧,同意你跟A,但是沒同意你跟B哦,所以是刑事、民事看法不同
作者: Freeven (夏舞楓)   2018-05-17 11:09:00
連誣告都失敗,多跟台女學學
作者: annieyee (安妮子)   2018-05-17 13:10:00
設立性專區 明文規定買賣者都不可以結婚 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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