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不太懂,
夫妻離婚,男方頂多是對小孩有責任,對女方是沒有責任的。
你的吃喝住穿,請自己賺,跟男方他媽的一點關係都沒有。
夫妻離婚,頂多是以主計處的公訂價,男女雙方共同分攤。
比方說台北市,一個小孩是2.85萬,男女雙方一人一半是1.425萬。
這跟小孩媽媽顧沒關係喔,就算小孩媽媽顧,也不能免去媽媽要付的1.425萬。
不然來交換,小孩監護權給爸爸,我可以讓你一毛都不出,
你要嗎?要就來交換阿。
監護權給媽媽的話,那就公平算,就是1.425萬,
哪有全出的道理呢?!
有得還更過分,連房貸都要先生出。
阿你自己住的自己出,很難逆。
不然,真的,來交換,
房貸我自己繳,小孩我全出,監護權歸我,
媽媽又不要。
怪了,要離婚的話,靠自己,很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