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Facto (Defecto)》之銘言:
: 今天不談那些上位的比例原則或憲法原則
: 只跟你談刑法政策學上的問題
: 「為什麼刑法要有輕重」
: 如果你今天的觀念是死刑可以遏止全部犯罪
: 那我建議你要改正這個觀念
: 先說結論
: 「極刑會促使人們犯罪
: 真正能遏止犯罪是適當的刑度」
這個結論是那裡來的啊? 別跟我說是某本書上寫的,
調查的樣本是什麼? 犯罪的死刑犯?
還是想犯罪但是沒犯罪的人? (被遏止犯罪的人)
好笑的是, 這些樣本那裡來的? 可信嗎?
找一百個人做問卷調查, 得到的結論嗎?
: 刑法政策學上的研究發現
: 當刑度重到一定程度
: 犯罪者不再受到刑罰的規制
: 而是會想方設法「規避」刑罰
: 其實這是很容易理解的觀念
: 回到你的問題
: 為什麼不能對酒駕處以極刑
: 是因為酒駕者面對極刑
: 對於受傷或瀕臨死亡的被害者
: 「絕對不會施以救助」
: 因為一旦救助傷者
: 隨之而來的不是寬恕,而是你所謂的死刑
: 在一般理性的選擇下
: 會選擇逃離現場、甚至直接滅口棄屍,
: 確保不會受追訴的可能,
: 接踵而來的會是犯罪人為了規避死刑
: 而做出的一連串犯罪
更好笑了! 倒因為果,
犯罪者那一個不想「規避」刑罰?
今天不管是死刑還是有期徒刑, 犯罪者一樣都會想「規避」刑罰啦!
差別只在於有沒有被抓到而已,
你舉的例子, 有沒有酒駕都一樣!
人們害怕的不是刑罰啦!
人們害怕的是賠錢,
砂石車駕駛的潛規則, 撞死人賠300萬, 撞傷人賠一輩子,
: 再舉個例子,
: 以前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
: 但現在修正,已不再是唯一死刑
: 難道是我們鼓勵擄人勒贖嗎?
: 當然不是。
: 在白曉燕案中,
: 陳進興為了逃避唯一死刑的極刑,
: 殺了醫生護士方保芳等人、挾持南非外交官
: 對他而言
: 殺了白一人已是死刑
: 再殺幾個人也沒差
: 這就是為什麼刑法要避免使用極刑
: 因為極刑就是犯罪者的吃到飽
好笑,
我國現行法律, 一罪一罰, 合併執行二十年為上限,
強姦一個判七年
強姦二個判14年
強姦三個判21年, 賺到一年,
強姦3個跟30個都是坐牢20年, 超爽的犯罪吃到飽!
所以坐牢也要廢除嗎?
有沒有被抓到才是重點啦!
你舉的例子更是錯誤!
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 這是建立在希望預謀犯罪者能夠被嚇阻,
民國九十一年之後, 因為某個法務部長想逐步廢止死刑,
進行了一連串的<唯一死刑>修改為<相對死刑>的推動,
結果是擄人勒贖犯罪率提高了三倍!!!!
擄人勒贖幾乎都是"預謀"的,
當"預謀"到自己會死路一條, 很少有人會選擇去犯罪,
當"預謀"到自己不一定會死, 就會有賭博的心態, 想去賭一把不會死又能發財,
: 在這個困境下只有死跟活的選擇
: 假設今天某人酒駕,將面臨死刑
: 你說
: 他會不會選擇輾死被害人
: 殺死逮捕人犯的警察
: 逃逸撞死路邊的你我他?
: 這不是刑法用重刑在逼人民犯罪嗎?
超級好笑的結論啊!!!!
再跟你說一次,
輾死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