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論理的方式來分析一下這件事吧。
在下夾小妹認為,這件事的爭議似乎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來討論:
1. 情趣用品在販賣流通上是不是應該列為受管制物品?
2. 如果是的話,那該採取什麼方式來管制才算合適?
從律師跟原文底下一些留言來看,看起來不少人的想法是,
情趣用品的流通販賣壓根不應該受到管制,
所以也不用討論2了。
不過其實在原文我也沒看到有任何關於,
情趣用品的流通販賣完全不用受到管制的理據被提出。
有些人訴諸衛生棉跟保險套不用受到管制的類比推論(包含林律師),
另外有些人則直接要求,主張管制方應該先提出支持管制的理據。
那麼,這些說法是不是有道理呢?
首先,衛生棉跟保險套與情趣用品在法律性質與使用目的上有很大差異。
衛生棉跟保險套是法定的醫療器材,但情趣用品不是,
而且這些法定的醫療器材都有明確的維護生理健康的目的,
限縮流通販賣明顯牴觸這樣的公衛目的,
所以不適合進行相關管制。
但這樣的理由並不存在於情趣用品的議題上,
所以這樣的類比我認為是很失敗的(律師在專業範圍外發言還是要謹言慎行比較好)。
那麼,憑什麼情趣用品要受到管制?
或許原新聞的地方媽媽也會反問,憑什麼情趣用品不用受到管制?
為什麼主張管制方就要先承擔提供理據的責任?
我揣測,主張情趣用品不需受到管制的人,
背後預設了自由主義脈絡下的不傷害原則,
認為只要在通常情況下不對他人造成傷害,
個人做任何行為都是受到自由價值所證成的,
當然,這也包含店家自由陳列、販賣與流通情趣用品的行為。
這條不傷害原則涉及兩個問題,
a. 到底不傷害的範圍如何界定?怎樣才叫做對他人造成傷害或沒造成傷害?
b. 只有在有人受到傷害的情況下,人們才有理由進行批評或國家才有權介入嗎?
關於a,我們假設在符合商品目的的正常使用之下,
未成年人拿到這些商品並出於自願進行相關的性行為,
這樣的情況有沒有任何問題?
首先,至少就現況而言(包含兒少法在內的多條立法目的),
我們並不認為未成年人出於自願的性行為不用受到任何規範,
因為不符年齡條件的性行為或性探索,
被視為是有害心理的健全發展。(否則我們幹嘛把A片列為18禁?)
所以販賣或供應會促使這種事發生的商品,看來也是應該受到管制。
那麼,店家公開陳列與販賣按摩棒等情趣商品是否會促進上述情況產生?
我不知道,只不過類比於菸酒的年齡管制,
假如使用按摩棒的性行為可以被視為,在某個年齡以下是有害心理健全發展的,
那麼販賣流通按摩棒的行為就能夠如同菸酒一般進行管制。
關於b,就算我們暫且不討論是否會發生傷害的議題,
但國家也不是只能以傷害的具體發生為理由來介入,
尤其兒少法的罰則只是維持社會健全環境所需的行政罰。
假若大眾的共識還是認為,
在我國的社會環境中,與性相關的各種資訊與商品,
在不同年齡階段有其相對應的合適接觸深度,
那麼國家進行某些管制措施還是合理的。
如果我們在1的問題上是認為有理由進行管制的,
那麼就來到了2,什麼才是合宜的管制措施的問題。
個人認為,或許可以比照菸酒與視聽上的管制措施來做,
也就是說,禁止販賣給刑法上的未成年人,
並在陳列的區域或外包裝上標示警語。
以上提供給大家參考與討論。
※ 引述《joanzkow (星浪)》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寶雅賣「按摩棒」遭家長投訴挨罰!律師
: 時間: Mon Mar 9 23:18:3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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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雅賣「按摩棒」遭家長投訴挨罰!律師氣炸:該消失的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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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彥臣/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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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日前接獲一位國中生媽媽氣憤投訴,指出寶雅公然販售女性情趣用的
: 按摩棒,還被國中的兒子詢問怎麼用,消保會因此派員了解,並通報社會局依法開罰。對
: 此林智群律師在臉書上發文怒轟,「真正應該消失的應該是你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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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保會指出,日前接獲一通害羞媽媽來電,稱她帶著國中孩子去寶雅消費時,她兒子拿著
: 按摩棒到她面前問,「媽媽這怎麼用?」媽媽一時語塞,回家後便氣憤的打來投訴,不斷
: 詢問「為甚麼開放的賣場可以擺放情趣用品?」派員前往了解後,發現藥妝店北中南等13
: 處賣場,果然有統一陳列情趣用品販售的情形,甚至供消費者輕易拿取試用。
:
: 高雄市社會局表示,接獲消保會反應後,已立即抽查該生活用品百貨等2家連鎖店,現場
: 的確有擺設陳列成人用品,當下已拍照存證,也已請店家立即下架,後續將依《兒少法》
: 第43條第3項「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違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質或物品」
: 之規定裁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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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智群律師在臉書上發文指出,其實要學習的是家長啦!如果這世界上你沒辦法解釋的事
: 情都要消失,那要消失的東西可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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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智群怒轟,小孩看到衛生棉,問你怎麼用,媽媽羞於回答,難道要賣場不賣衛生棉嗎?
: 小孩在小7看到保險套,問你怎麼用,你沒辦法回答,難道就要便利商店不賣保險套嗎?
: 小孩問你月蝕是怎麼發生的,你沒辦法解釋,可以叫月亮消失嗎?「真正應該消失的應該
: 是你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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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智群再回歸法律專業分析,主管機關應該是用違反兒少法第43條去裁罰的,問題是這一
: 條,是禁止商家販賣有害身心健康之色情、猥褻物品給小朋友,今天寶雅有賣按摩棒給小
: 朋友嗎?沒有的話,主管機關有什麼可以罰的呢?媽媽亂檢舉已經很糟糕了,更糟糕的是
: ,主管機關還隨著起舞亂罰一通,高雄市政府法務單位的法律專業能力似乎有所退步,請
: 韓市長注意一下嘿!
: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309/1663605.htm?from=ettoday_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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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怎麼看?這就好比保險套都會放在櫃台結帳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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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也似乎沒什麼人抗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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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小孩看到究竟會好奇而去研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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